GBT 19490-2021 水上移动业务通信规则 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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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犐犆犛33.060.01犆犆犛犕3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犌犅/犜19490—2021代替犌犅/犜19490—2004水上移动业务通信规则 总体要求犜犲犾犲犮狅犿犿狌狀犻犮犪狋犻狅狀狉犲犵狌犾犪狋犻狅狀狊犳狅狉犿犪狉犻狋犻犿犲犿狅犫犻犾犲狊犲狉狏犻犮犲狊—犌犲狀犲狉犪犾狉犲狇狌犻狉犲犿犲狀狋20211231发布20220701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书书书目  次前言Ⅲ…………………………………………………………………………………………………………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1………………………………………………………………………………………4 电台技术特性2……………………………………………………………………………………………5 电台管理一般要求3………………………………………………………………………………………6 电台工作时间3……………………………………………………………………………………………7 电台日志、录音和系统数据4………………………………………………………………………………8 电台资料保管4……………………………………………………………………………………………9 电台证照文件5……………………………………………………………………………………………10 通信优先等级6……………………………………………………………………………………………11 干扰6………………………………………………………………………………………………………12 通信质量管理6……………………………………………………………………………………………13 遇险和安全通信7…………………………………………………………………………………………附录A(资料性)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台日志内容及样式10……………………………………………Ⅰ犌犅/犜19490—2021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T19490—2004《水上移动业务通信规则 总则》,与GB/T19490—2004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 删除了GMDSS船舶、非GMDSS船舶的术语和定义(见2004年版的3.1和3.2);b) 增加了电台技术特性(见第4章);c) 将电台标识的具体规定更改为引用JT/T626(见5.4,2004年版的5.1~5.5);d) 增加了电台系统数据(见7.3);e) 更改了电台证照文件(见9.1和9.2,2004年版的9.1和9.3);f) 删除了1995年以后建造的GMDSS船舶电台配备技术资料的内容(见2004年版的9.2);g) 更改了通信的优先等级(见第10章,2004年版的第10章);h) 删除了保密制度(见2004年版的11.1和11.2);i) 增加了通信质量管理(见12.1~12.6);j) 更改了违章纠察的内容并归入到通信质量管理中(见12.7~12.9,2004年版的第13章);k) 增加了遇险和安全通信的要求(见13.1~13.4);l) 增加了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台日志内容及样式(见附录A)。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中交信息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毅颖、张京生、康小勇、张霞、刘法龙、李振、石丽丽、耿丹阳。本文件于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Ⅲ犌犅/犜19490—2021水上移动业务通信规则 总体要求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通信的总体要求,包括电台技术特性,电台管理一般规定,电台工作时间,电台日志、录音和系统数据,电台资料保管,电台证照文件,通信优先等级,干扰,通信质量管理,遇险和安全通信。本文件适用于从事水上移动业务的各类电台(站)通信的应用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6162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术语JT/T626 水上移动业务电台识别JT/T704 水上通信、导航和信息词汇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ITURadioRegulations),2016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SafetyofLifeatSea)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GB/T16162、JT/T7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1电台(站) 狊狋犪狋犻狅狀为开展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所需的一个或多个发信机或收信机,或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3.1.2陆地电台 犾犪狀犱狊狋犪狋犻狅狀用于移动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3.1.3海岸地球站 犮狅犪狊狋犲犪狉狋犺狊狋犪狋犻狅狀用于卫星业务,位于陆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点,为卫星水上移动业务提供馈线链路的地球站。3.1.4岸基电台 狊犺狅狉犲犫犪狊犲犱狊狋犪狋犻狅狀位于陆地提供水上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固定台站。注:含海(江)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1犌犅/犜19490—20213.1.5水上移动业务 犿犪狉犻狋犻犿犲犿狅犫犻犾犲狊犲狉狏犻犮犲海(江)岸电台和船舶电台之间,或海岸地球站和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或相关的船载通信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3.1.6卫星水上移动业务 犿犪狉犻狋犻犿犲犿狅犫犻犾犲狊犪狋犲犾犾犻狋犲狊犲狉狏犻犮犲移动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3.1.7电台识别码 犻犱犲狀狋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狅犳狊狋犪狋犻狅狀狊用于识别通信业务电台身份的唯一标识。注:电台识别码包括呼号、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经认可的移动卫星通信系统船用终端业务识别码等。3.2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DSC:数字选择性呼叫(DigitalSelectiveCalling)EGC:增强性群呼(EnhancedGroupCall)EPIRB: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mergencyPositionIndicatingRadioBeacon)GMDSS: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lobalMaritimeDistressandSafetySystem)HF:高频(HighFrequency)IMN:国际移动卫星船用终端业务识别码(InmarsatMobileNumber)INMARSAT:国际移动卫星组织(InternationalMobileSatelliteOrganization)MF:中频(MediumFrequency)MMSI: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aritimeMobileServiceIdentity)MSI:海上安全信息(MaritimeSafetyInformation)NAVTEX:奈伏泰斯系统(NavigationalTelex)NBDP: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arrowBandDirectPrintingTelegraphy)RCC:搜救协调中心(RescueCoordinationCenter)SART:搜救应答器(SearchandRescueTransponder)UTC:协调世界时(CoordinatedUniversalTime)VHF:甚高频(VeryHighFrequency)4 电台技术特性4.1 电台发射、接收和测量设备的技术特性应符合《无线电规则》建议书中的要求。4.2 电台发射和接收设备拟用于频谱某一指定部分时,应符合频谱邻近部分或其他部分可能使用的发射和接收设备的技术特性。4.3 电台所用设备应按照《无线电规则》建议书,使用能够有效利用频谱的信号处理方法。4.4 发射电台的频率容限应符合《无线电规则》附录2的规定。4.5 发射电台的杂散域中无用发射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应符合《无线电规则》附录3的规定。4.6 发射电台的带外无用发射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应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要求。2犌犅/犜19490—20215 电台管理一般要求5.1 保密5.1.1 未经准许,不应截获非公众使用的水上移动业务通信内容。5.1.2 未经授权,不应泄露、发表或使用5.1.1提及的通信内容,以及不应透露该信息的存在。5.2 执照5.2.1 设置、使用水上移动业务的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海(江)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还应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5.2.2 无线电台执照上应标明该电台的特征,包括电台的名称、无线电台识别码等。5.2.3 电台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5.3 海(江)岸电台业务5.3.1 海(江)岸电台开放水上无线电通信业务,应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通信电路频率、发射功率、发射种类、覆盖范围、天线和基站位置、工作时间等。5.3.2 海(江)岸电台需调整或变更业务内容,应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获准后应至少提前48h发播通告,并按审批要求进行调整。5.4 电台识别水上移动业务电台识别的要求应符合JT/T626的规定。6 电台工作时间6.1 船舶电台6.1.1 从事水上移动业务的各类电台,应配备一精确校准的UTC时钟。6.1.2 按照SOLAS公约要求配备GMDSS设备的船舶电台,航行时应按SOLAS公约的相关要求开启相关设备,保持7×24h在遇险和安全频率或频段上连续值守,且遵守6.1.4的规定。6.1.3 非SOLAS公约所要求的船舶电台,在保证船舶安全的同时,至少应在当地时间08:30~09:30保持工作状态,且遵守6.1.4的规定。6.1.4 船舶电台在下列情况下应保持工作:a) 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尚未处理完毕时;b) 有急电待发、待复或通信尚未处理完毕时;c) 正在进行救助时;d) 处于恶劣的气象、海况和其他危及或不利于航行安全的特殊情况时;e) 船舶进出港口或航行于特别水域时;f) 海事或通信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值班时。6.2 岸基电台6.2.1 岸基电台开放的各电路工作时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并登载在“全国海(江)岸电台台名录”中。6.2.2 非24h开放电路的岸基电台,在下列情况下应保持工作:3犌犅/犜19490—2021a) 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尚未处理完毕时;b) 有急电待发、待复或通信尚未处理完毕时;c) 遇有特殊情况和通信任务时;d) 交通运输或通信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时间。7 电台日志、录音和系统数据7.1 电台日志7.1.1 船舶电台日志7.1.1.1 使用船舶通信设备的船员应如实记录通信情况,不应任意涂改和撕毁船舶电台日志;写错时应划去重写,并由记录人在写错处签字确认。船舶电台日志记录的内容和样式见附录A。7.1.1.2 船舶发生海难弃船时,配有船舶持证通信人员的船舶,应由船舶持证通信人员携带船舶电台日志离船;未配有船舶持证通信人员的船舶,应由船长指定的人员携带船舶电台日志离船。7.1.1.3 填写船舶电台日志的文字应是通信联络中实际使用的文字,说明性内容可用汉字。“S”代表本台,“R”代表对方台,第三台可直接注明其识别标志。7.1.1.4 填写船舶电台日志中所有事项的时间,均应使用0000~2359表示,国际航行船舶电台应使用UTC,其他船舶应使用北京时间。7.1.1.5 船舶电台日志应记录MF/HF无线电话、NBDP、DSC通信和移动地球站、NAVTEX和EGC接收情况,包括日期、时间、频率或信道、通信概况等。其中遇险通信等紧急通信应记录详情,应由船舶持证通信人员或船长指定的人员登记。船舶VHF无线电话通信可另设记录本,由使用人员登记。船舶电台日志应由船长定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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