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书书犐犆犛03.080.99犆犆犛犃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犌犅/犜41196—2021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犌犲狀犲狉犪犾狉狌犾犲狊犳狅狉狆狌犫犾犻犮犮狉犲犱犻狋犻狀犳狅狉犿犪狋犻狅狀狉犲犾犲犪狊犻狀犵狋狅狆狌犫犾犻犮 20211231发布20220701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书书书目 次前言Ⅲ…………………………………………………………………………………………………………引言Ⅳ…………………………………………………………………………………………………………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体要求2…………………………………………………………………………………………………5 公示内容2…………………………………………………………………………………………………6 公示载体、形式、隐私保护和异议处理2………………………………………………………………… 6.1 公示载体2…………………………………………………………………………………………… 6.2 公示形式及内容要素2……………………………………………………………………………… 6.3 公示信息隐私保护3………………………………………………………………………………… 6.4 公示信息异议处理3…………………………………………………………………………………参考文献4………………………………………………………………………………………………………Ⅰ犌犅/犜41196—2021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0)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南京市信息中心、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谷鑫(福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计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联合(北京)认证中心、亳州市聪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聚智诚(东莞)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创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科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之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彻科技有限公司、恒德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燕、周莉、殷小军、曹佳、江洲、梁双、栾国春、李璐、吴德沣、张月义、陈太义、马达庆、孟翠竹、叶如意、李向华、刘霞、王光建、赵亮、胡永胜、潘暑风、方立强、李天与、何秀琴、李华、刘栋栋、杨娟、程红、山君泉、吴向前、曹寅峰、刘豪、周方博、邓凤桂、麦嘉荣、李刚、朱闽浙、吴秀兰、邢勇、赵松德。Ⅲ犌犅/犜41196—2021引 言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是信息公开的重要方式。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有利于降低各类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促进政府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规范信用主体的行为,推动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随着以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代表的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了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失信惩戒名单等公共信用信息的公示工作。为进一步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明确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载体、形式、隐私保护和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指导和促进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客观及时地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文件。Ⅳ犌犅/犜41196—2021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的总体要求、公示内容、载体、形式、隐私保护和异议处理。本文件适用于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中、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运行机构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等相关文件依法依规归集并公示的各类信用信息。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T39444 公共信用信息标准总体架构3 术语和定义GB/T22117、GB32100、GB/T3944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信用主体 狊狌犫犼犲犮狋狅犳犮狉犲犱犻狋参与信用活动的个人或组织。[来源:GB/T22117—2018,2.4] 注1:信用主体是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信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2:本文件中提及的自然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本文件中提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子分类也可以在参考上述分类说明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3.2公共信用信息 狆狌犫犾犻犮犮狉犲犱犻狋犻狀犳狅狉犿犪狋犻狅狀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产生的有关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 注: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来源:GB/T39444—2020,3.1]3.3公共信用信息公示 狆狌犫犾犻犮犮狉犲犱犻狋犻狀犳狅狉犿犪狋犻狅狀狉犲犾犲犪狊犻狀犵狋狅狆狌犫犾犻犮依法具有相关公共职能的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无需经过信用主体授权将相关信用信息向社会进行公1犌犅/犜41196—2021开发布的举措。4 总体要求4.1 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应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以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公共信用信息公示不应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2 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客观、真实地反映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不应存在虚假、隐瞒或夸大成分。4.3 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内容应是自身做出或掌握的最新且有效的。依法具有信息公示相关公共职能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地归集和公示,并对公示内容、公示期及其异议处理等负责,还应提供可回溯的相关原始记录、文件资料或证物。4.4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不应随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公示范围,以保护主体权益。4.5 处于公示期的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应再行对外公示。对于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应从其规定。5 公示内容5.1 本文件定义的公共信用信息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依主体不同,公示的内容也有所区别。5.2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等相关文件,主要应包括主体识别信息,相关信用记录,记录产生和提供部门信息,记录状态信息等。5.3 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等相关文件,主要应包括主体识别信息,相关信用记录,记录产生和提供部门信息,记录状态信息等。6 公示载体、形式、隐私保护和异议处理6.1 公示载体公示载体主要包括网络平台、办公场所、报纸、电视、机场大屏等媒体形式。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各级信用门户网站、部门和单位的相关网站、手机客户端、报纸杂志,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办公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示栏、宣传栏、咨询台等。以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代表的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以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主体,依法归集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重点关注、资质/资格信息等其他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企业为主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统一归集公示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抽查检验结果等信息。公示载体应设立使用说明、免责声明和公告等板块。6.2 公示形式及内容要素本文件主要对以网络平台为公示载体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形式以及内容要素进行规范。a) 公示形式概述依法具有信息公示相关公共职能的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应在公示期内主动开展信息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公示形式主要分为概要公示与详细公示。1) 概要公示:选取公示信息的重要因素进行列表公示。2犌犅/犜41196—20212) 详细公示:对公示信息全部要素进行公示。b) 概要公示要素公共信用信息按其分类在相应的板块中以列表形式展示信息的主要内容。该板块页面的重点要素包括:1) 板块名称: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的具体名称;2) 查询条件:根据信息主体属性(如,“信用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设置查询条件;3) 信息列表:将该类信息的主要内容(如,“序号”“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许可决定日期”等)以行为单位的列表形式展现;4) 导引信息:应提供信息列表页导航、列表信息记录统计和查询指引。c) 详细公示要素通过信息列表选择或输入查询条件将公共信用信息以表单的形式展示该条信息的全部内容。该板块页面的主要要素包括:1) 板块名称: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的具体名称;2) 记录统计: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展示该类信用记录的统计数据;3) 内容表单:以单页表格的形式双列或多列展示信息项名称和具体信息内容;4) 导引信息:应设置“返回”上级页面的导航。6.3 公示信息隐私保护在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个人隐私保护,对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公示进行隐私处理,公示网站要部分隐去居民身份号码、地址、通信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a) 身份证号码中间第七位至第十四位(出生日期)数字显示为“”,其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用“”隐去相应信息。b) 涉及家庭地址、通信方式等个人特征信息的字段也应隐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从其规定。c) 对于涉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敏感信息,应采用部分屏蔽方式。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后予以公示。6.4 公示信息异议处理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和公共信用信息专栏应公示异议处理的流程、受理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信用主体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信息产生部门或通过公示载体提供的渠道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处于异议申诉期的,其信息标为“异议中”;异议处理后,根据审核结论信息内容不予变更、信息内容变更、信息停止公示三类结果进行“正常公示”“变更公示”和“停止公示”。其中,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公示网站,公示网站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之日撤下相关公示信息。3犌犅/犜41196—2021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4]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631号)[5]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