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章程》《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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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章程》《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实施细则》二零一零年四月-1-第一部分基地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是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领导,国家纺织产品开发中心发起、相关行业协会支持并组建的、涵盖全行业的产品开发协作体系,旨在鼓励并引导企业进行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提高中国纺织行业产品开发整体水平,提升中国纺织企业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第二条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由国内优秀纺织企业组成,代表了中国纺织行业的先进力量,是中国纺织领军企业联盟。第三条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以“FabricsChina中国流行面料”系统工程为运行体系,以消费需求及生活方式的变化为导向,以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为核心,打造中国优秀纺织产品新形象,树立并推广中国纺织行业的自主品牌。第四条“FabricsChina中国流行面料”系统工程是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指导、国家纺织产品开发中心协同中国纺织信息中心组织实施的行业系统工程。该系统工程以流行趋势研究为先导,以促进上下游集成创新、实现产业链整合价值为核心,通过与国际标准对接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对产品和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从而实现推动中国纺织产业整体提升的最终目标。第二章名称及使用规范第五条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原国家纺织产品开发中心产品开发基地)的中文全称为:“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简称“基地”。-2-第六条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的英文全称为:“FabricsChinaPioneerPlant”。第七条获得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资格的企业简称“基地企业”。第八条基地企业使用的基地名称是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秘书处根据企业产品范围及产品开发特点与企业协商确定的,一般形式为:“国家××产品开发基地”。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形式,准确名称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及国家纺织产品开发中心联合颁发的基地证书和牌匾为准。第九条基地企业相关名称仅限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秘书处审核认可的、具有有效基地资格的企业使用。第十条基地企业在使用基地名称时,不得随意变更中英文名称,必须遵守使用规范。第三章申请资格第十一条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仅吸纳纺织产业链中的优秀企业加入,以纤维、纱线、面料等相关领域企业为主,兼顾染化料助剂、纺织机械、服装、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等领域的代表性企业。第十二条申请加入基地的企业须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装备,领先的产品研发能力,积极参与国家纺织产品开发中心倡导的流行趋势研究和产品创新工作,能够一定程度上引领某一领域的产品开发方向。第十三条申请加入基地的企业须重视品牌创新和市场推广,积极参与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秘书处组织的上下游集成创新和品牌推广活动,有较好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第十四条申请加入基地的企业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参与树-3-立中国优秀纺织品的品质形象。第十五条申请加入基地的企业须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并积极引入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推进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建设。第十六条凡符合本章程第十一至十五条要求,并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国有、集体、民营、合资、外商独资等企业均可申请成为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第四章权利第十七条基地企业可在基地资格有效期内以“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的名义或以授予企业的基地名称,如“国家××产品开发基地”,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第十八条基地企业享有在国家纺织产品开发中心指导下建立“流行趋势研究中心”、参与“中国纺织面料流行趋势”研究和发布工作的权利。第十九条基地企业享有在国家纺织产品开发中心指导下建立“纺织面料设计师培训中心”、参与“纺织面料设计师职业资格认证”相关工作的权利。第二十条基地企业享有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检测中心指导下建立“检测中心”、参与“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检测网络”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基地企业享有参与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相关试点工作、成为“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执行企业”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基地企业享有加入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总裁俱乐部”并免费参加俱乐部相关活动的权利。总裁俱乐部是基地企业总裁自由交-4-流和头脑风暴的平台,决策者的“交·享·悦”沙龙。第二十三条基地企业享有免费参加每年四次的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成员日”活动的权利。该活动仅面向基地企业,优先传达最前沿的趋势信息和产品开发理念及方法,进行技术及经验的交流与分享。第二十四条基地企业享有免费获取《基地通讯》内部资料的权利。该内刊每月一期,仅对基地企业发送。第二十五条基地企业享有免费获取《纺织导报》、《国际纺织品流行趋势》及《中国纺织产品开发报告》等相关专业资料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基地企业享有优惠参加由国家纺织产品开发中心、中国纺织信息中心、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检测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的权利。第二十七条基地企业享有优先受邀作为代表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委托的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项目论证等工作。第五章义务第二十八条以纺织行业发展为己任,自觉自愿地投身于全行业的纺织产品创新和品牌发展。第二十九条积极献计献策,参与政府有关部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和国家纺织产品开发中心组织开展的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和项目论证等工作。第三十条积极参与“FabricsChina中国流行面料”系统工程相关的流行趋势研究和发布工作。第三十一条积极参与每年两季的“中国流行面料入围评审”活动和每年度的“中国国际面料设计大赛”等活动。-5-第三十二条积极参与“FabricsChina中国流行面料”系统工程相关的上下游集成创新和品牌推广工作。第三十三条积极参与“FabricsChina中国流行面料”系统工程相关的质量管理和吊牌推广工作。第三十四条积极参与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相关的实话推广工作。第三十五条积极参与和配合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国家纺织产品开发中心、中国纺织信息中心组织实施的各类行业活动,推动整个行业的进步和提升。第三十六条按时、足额缴纳基地管理费。第六章加入与退出第三十七条凡符合本章程第十一至十五条要求,自愿加入基地的企业,可向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秘书处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经评估合格后,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和国家纺织产品开发中心联合确认,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即成为基地企业。第三十八条基地资格有效期为两年,如企业希望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作为基地企业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延续及复评申请,同时递交相关材料,在有效期满前接受复评。第三十九条如基地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能遵守本章程规定的情况,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秘书处有权取消其基地资格。第四十条如基地企业未能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延续和复评申请的,则视为有效期满,企业自动放弃基地资格。-6-第四十一条被取消或放弃基地资格的企业禁止以“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或以曾授予企业的基地名称,如“国家××产品开发基地”的名义,从事各项活动。第四十二条被取消或放弃基地资格的企业将不再享有和承担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及第五章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基地证书和基地牌匾由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第四十四条基地秘书处常设在国家纺织产品开发中心产品事业部,秘书处负责基地项目的日常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另附《实施细则》以指导基地日常工作。第四十六条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秘书处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并拥有对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2010年4月18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7-第二部分实施细则第一章初次申请第一条企业初次申请加入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须遵照本章各条款规定执行。第二条提交申请材料1.企业申请加入基地须提交:(1)书面申请报告一份。内容须包括:企业概况、申请意愿、承诺遵守《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章程》、拟申请基地名称等。(2)其他相关材料。2.申请材料详细列表及相关说明见附件一,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第三条资质审核1.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将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2.秘书处及时把审核意见反馈给申请企业,告知申请企业是否通过资质审核。第四条抽样检测(此条款仅适用于纱线和纺织品生产企业,其他类型的申请企业将根据其所在领域及产品情况另行规定。)1.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须按照要求选送产品进行相关质量检测(抽样检测说明见附件二)。2.秘书处及时反馈检测结果,告知申请企业是否通过抽样检测。第五条实地评估1.抽样检测合格后,秘书处将根据申请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组织对口专家组成评估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评估。-8-2.申请企业须按要求配合评估组完成实地评估。3.评估组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意见并提交给秘书处。4.秘书处根据评估组提供的评估意见确定接受或暂不接受申请企业加入基地,并将评估意见反馈给申请企业。第六条确认授牌1.秘书处同意接受申请企业加入基地,并报请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批准后,发送正式基地准入通知书给申请企业,确认企业的基地资格及授予的基地名称。2.秘书处在接到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的批准通知后,将统一制作基地证书和牌匾,并授予企业。3.申请企业获得基地证书和授牌后正式成为基地企业,按《基地章程》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4.基地资格有效期为两年。第七条缴纳管理费基地管理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伍万元/年,缴费规则为一次性缴清两年有效期的管理费,合计人民币拾万元整;基地企业须在收到基地准入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缴纳基地管理费。第二章延续和复评第八条如基地企业希望在基地有效期满后继续作为基地的,则须在有效期满前至少提前两个月提交延续申请,递交相关材料,并在有效期满前接受复评。第九条提交延续申请1.企业申请加入基地须提交:-9-(1)书面申请报告一份。主要内容须包括:加入基地时间、现用基地名称、基地到期时间、申请延续意愿、承诺遵守《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章程》等。(2)其他相关材料。2.申请材料详细列表及相关说明见附件一,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第十条资质复审1.秘书处根据企业提交的延续申请及企业相关材料对企业资质进行复审,并形成复审意见。2.秘书处及时把复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企业,告知是否通过复审。第十一条实地复评1.复审合格的企业,秘书处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组织对口专家组成评估组到企业进行实地复评。2.企业须按要求配合评估组完成实地评估。3.评估组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意见并提交给秘书处。4.秘书处根据评估组提供的评估意见确定接受或暂不接受申请企业继续作为基地,并将评估意见反馈给申请企业。第十二条确认授牌1.秘书处同意接受申请企业继续作为基地的,经报请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批准后,发送正式基地准入通知书给企业,确认企业继续作为基地的资格及企业延续使用的基地名称。2.秘书处在接到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的批准通知后,将统一制作基地证书和牌匾,并授予企业。3.申请企业获得基地证书和授牌后继续作为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按《基地章程》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4.基地资格有效期为两年。-10-第十三条缴纳管理费申请企业须在收到基地准入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两年有效期的基地管理费,合计人民币拾万元整。第三章取消资格和退出第十四条基地资格有效期为两年,如企业未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延续和复评申请的,视为有效期满企业自动放弃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资格。第十五条基地资格有效期内,如企业欲申请退出基地,须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经秘书处核实确认后,该企业不再继续作为基地企业,已缴纳的基地管理费不予退还。第十六条如基地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能遵守基地章程规定的情况,秘书处有权取消该企业的基地资格。第十七条被取消或放弃基地资格的企业,不得以“国家纺织产品开发基地”的名义,或以曾授予企业的基地名称,如“国家××产品开发基地”的名义,从事各项活动。第十八条被取消或放弃基地资格的企业,将不再享有和承担基地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及第五章规定的各项义务。第四章日常工作管理规范第十九条基地秘书处常设在国家纺织产品开发中心产品事业部,秘书处负责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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