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x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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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共有四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只规定两项不计提折旧。业内人士称,此类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还有很多。记者日前从财政部企业司获悉,由于存在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诸多原因,财政部将对实施十多年来的企业财务制度进行改革,并已列入了2004年财政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目前正在对外征求意见,以确定最终方案。历史由来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是从1993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它以《企业财务通则》为统帅,以10大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为主体构成。《企业财务通则》是1992年11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部长令,属于部门规章;10个分行业财务制度,在《立法法》实施以后,经过向国务院备案,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在当时,企业财务制度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与政府管理职能相适应,对规范社会各类企业财务关系,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财务评价指标,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变企业财务制度散乱状况,统一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二是改革资金管理模式,建立了资本金制度;三是改革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四是改革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有效抑制了企业利润虚增现象;五是改革财务报告制度,建立了新的企业财务评价指标。环境变化凸显制度尴尬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财务制度实施11年来,我国宏观经济体制和企业微观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企业财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随之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一是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改变了“两则两制”并行的局面。传统的企业财务制度直接对企业从设立、运行、清算过程中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而企业会计制度确定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两者并不矛盾。但是随着会计制度的不断动态发展,会计制度覆盖的领域不断扩大,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2000年财政部统一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吸纳了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确认、计量的内容。“两则两制”并行的局面被打破,企业财务制度作为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功能基本被取代了。二是税收制度的改革取代了企业财务制度纳税扣除的职能。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企业财务制度对企业成本费用等进行确认,实际上行使了纳税扣除的职能。但是税制改革改变了这种现状,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熏“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使税收制度从企业财务制度中得以分离出来。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纳税扣除事项作出了全面规定,将企业财务制度纳税扣除的功能彻底取代了。三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凸显了企业财务制度的内在缺陷。传统的企业财务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制订的,并没有区分政府职能和所有者职能,这种制度设计显然无法满足“政企分开”的要求。随着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的确立,在企业财务管理领域,迫切需要在制度上对政府职能和出资人职能予以明确划分。四是WTO对企业财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入WTO后,财政管理企业的方式将发生重大变革,财政必须摆脱传统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角色,进而向为全社会企业提供财政服务的政府公共职能部门转型。传统的企业财务制度侧重对企业实行直接的微观管理,无法应对这种变化。制度障碍增加企业额外成本在企业实务中有哪些问题呢?该负责人举例说,现行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存在差异,财务制度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且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问题上存在明显差异。财务制度规定了四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只规定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两项不计提折旧。又比如,目前不少企业反映纳税调整事项日益增多,有的甚至多达100余项,给企业财会工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这位负责人指出,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上无所适从,也增加了企业额外的管理成本,因此必须通过制度改革,摆脱困境,消除不利的影响。三种不同的声音企业财务制度如何改革?据了解,目前社会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声音: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财务制度应该废止了。既然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功能已经丧失,经济领域的其他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日益完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取消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企业财务制度不会对政府管理及企业自身的运营带来问题。企业财务制度在经历辉煌之后,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可以彻底取消了。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财务制度应该予以保留,但需要在充分研究传统企业财务制度弊端的情况下,对其制订主体、性质和内容进行重大调整。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要建立面向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财务管理制度。新的企业财务制度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发挥作用,是所有者财务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环境中两权分离的产物,是国有企业的财务行为规范,应该由国资委以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身份来制定,而不是由财政部来制定。第三种观点认为,企业财务制度应当与时俱进,作为国家有关企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进行彻底改革。目前不仅不能废止企业财务制度,而且应当把企业财务制度作为国家有关企业的基本经济制度有效组成部分进行彻底改革。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既不能翻版《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财务制度,也不能重复税收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部应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按照WTO规则的要求,重新对全社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进行制度规范,保障企业在同一财务行为中,公平、合理地对待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指导企业协调好企业内外财务关系。而且,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要尊重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自身的作用,要刚柔相济,在某些方面应当具有强制性,弥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之不足,但是在某些方面又要具有指导性,充分发挥企业财务管理的创造性和灵活性。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将何去何从,我们共同拭目以待,但不论采用哪种方案,最终结果必将是更加适应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符合企业的实际管理需求。财经实务各单位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是会计法的基本要求。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得到各单位的重视。然而,我国目前许多企业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还很不完善,实际工作中暴露的财务收支审批方面的问题也较为严重。如何设计企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企业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企业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审批控制。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审批。3、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企业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企业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企业设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及其权限由企业根据其组织结构、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可以确定一个审批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也可以确定两个或多个审批人员,他们各自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力。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管理(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笔者认为这种审批程序不很合理。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必然造成会计人员的审核形同虚设。许多会计人员直接以是否有领导签字为依据进行审核。如果领导已审批通过,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企业领导或企业职工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下几种财务收支审批模式: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由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更是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约束,这本身也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企业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董事会或职代会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3、多重审批模式。这是指企业所有财务收支均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人员共同审批(可以是“双审制”,也可以是“三审制”)。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制度的具体做法各不相同:有的企业实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单位负责人后审;有的企业实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分管领导(或指定由主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后审,有的企业甚至还需要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批;也有的企业实行分管领导先审,单位负责人后审;等等。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牵制原则,能够提高审批质量,但审批程序相对较为繁琐。4、混合审批模式。混合审批模式实际上是上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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