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困境儿童年度工作计划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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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困境儿童年度工作计划3篇孤儿是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需要关爱孤儿及有困境的儿童,也要尽力保障有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鼓励各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服务工作。那么关于孤儿困境儿童年度工作计划应该从哪方面入手?下面是网友为大家收集分享的“孤儿困境儿童年度工作计划3篇”,供大家参考。孤儿困境儿童年度工作计划一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x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x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x号),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孤儿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对孤儿保障工作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孤儿保障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儿童福利信息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孤儿保障人数、保障待遇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和“六一”儿童节、“助残日”、专项慈善活动等时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孤儿困境儿童年度工作计划二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46号)精神,加强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优化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环境,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保障范围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结合我市实际,具体分为以下四类:(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包括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父母双方重病、重残以及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包括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大疾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改嫁、服刑;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父母双方失踪或服刑等情况导致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四)临时困境儿童。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二、保障内容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将困境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等相关保障体系,实现精准帮扶,形成困境儿童政策保障合力。(一)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以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一方死亡另一方患有精神或智障等残疾、一方死亡另一方因艾滋病感染失去劳动能力或者5年以上在押服刑、离家出走3年以上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将没有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且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暂时无法得到其他生活救助保障时,应当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困境儿童,足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保障其基本生活。(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对低保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贫困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按规定给予支付,其个人自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把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通过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扩大医疗保障资金来源,更好地满足困境儿童医疗保障需求。(三)落实基础教育保障政策对困境儿童实行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完善残疾儿童教育保障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建立起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教学校(班)为骨干的县域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网络。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提高3-5周岁残疾儿童入班(园)率。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结合人口流动趋势和城乡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落实“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政策,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并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权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对公办学校,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进行补助,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民办学校,按照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四)严格依法落实监护责任对孤儿(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以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事实上无人监护、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要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公安等部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委托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依法收养的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将我市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0~18岁孤儿的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医疗纳入“明天计划”资助范围。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明天计划”资助对象范围,实施医疗康复。实施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促进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建立,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规划建设市、县两级残疾人康复专业机构。支持开办0~3周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康复训练机构,满足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对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和少年提供康复救助。各县(区)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养育、教育、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础上,应当为社会上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六)强化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各级公安、卫生、交通、铁路、城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坚持及时发现、强制报告、主动救助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巡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组织、操纵、教唆、诱骗、拐卖、残害以及强迫儿童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现的流浪儿童要及时进行甄别,核实其真实身份后,及时护送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予以接收救护。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监督管理,做好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工作,对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儿童,要按规定及时协调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在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安置。三、保障体系(一)构建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履行保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充分整合资源,建立权责清晰、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形成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与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级民政部门为联席会议具体牵头单位,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困境儿童保护工作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各部门协作联动,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困境儿童保护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指导、监督县域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落实。要依托各部门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的强制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共同做好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一人一档、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困境儿童信息库,全面掌握困境儿童情况,为精准帮扶困境儿童提供信息支持。要加强与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以及妇儿工委、残联组织的联系,落实孤儿保障政策,代理儿童权益的相关事务,开展与儿童福利相关的活动,并依托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制定部门转接办理程序,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办理时限,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得到及时有效帮扶。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自荐、群众举荐、公开招聘等形式,择优选拔一批热爱儿童事业、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社工专业人才等,担(兼)任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和日常工作,负责对本地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进行排查、定期走访,全面掌握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情况,重点对发现的困境儿童陷入“救急难”或儿童自身残疾等情形给予指导、帮扶。尤其对因家庭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托村(居)公共活动场所建立“儿童之家”,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鼓励各村(社区)探索依托农村(城市)日间照料中心设立“儿童之家”,有条件的可新建“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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