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学》课程案例第1页共142页1《财务管理学》案例第一篇企业理财与环境因素案例1倾销与反倾销——彩电倾销风波2003年5月2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FiveRivers)联合电子工人国际兄弟会以及电子产品、家具和通信国际工友这两家劳工组织,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递交了反倾销诉讼。在被起诉者中,几乎把长虹、康佳、创维、海尔等国内主流彩电企业均囊括其中。在申诉书中,五河公司指控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彩色电视机(主要是21英寸以上的彩电,包括普通的阴极射线管彩电、高清晰数码彩电和背投彩电)存在倾销行为,“这会迫使美国的厂家即使降价也难以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结果会是美国的产业工人失去工作。这会损害乃至摧毁整个行业,”五河公司总裁汤姆霍布森称,“最近在美国又有一间工厂关闭,1000名工人因此失业。”申诉状称,从中国进口的彩电是以低于其国内生产成本的价格在美国销售的,因此要求对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高达84%的反倾销税,这个幅度正好能弥补由于倾销因素所导致的价差,“这会使供求关系恢复正常。”美国征收反倾销关税的程序是:美国商务部做出有关存在倾销的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倾销对美国工业造成损害的正式肯定裁决。这次被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是这些企业自2002年四季度至2003年一季度向美出口的21英寸以上彩电。反倾销诉讼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彩电在2000年至2002年间出口美国市场同比大幅增长了1166%。四天之后,我国信息产业部就召开了相关企业的紧急会议,商讨对策。5月20日,美国Paul,Hastings,Janofsky&Walker律师事务所代表中国所有的9家彩电企业(长虹、厦华、苏州飞利浦、海信、海尔、康佳、TCL、上广电、创维)和中国机电商会递交了有关应诉资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3年6月16日初裁中国彩电向美国倾销成立,同意美国政府针对马来西亚和中国的电视机出口商(包括四川长虹、深康佳、创维和青岛海尔等)展开反倾销立案调查。在2004年2月美国商务部做出终裁之前,美方将进行复杂而烦琐的反倾销调查,而中方将积极准备展开公堂辩论。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在1995年—2002年全世界总共发生的1979起反倾销调查中,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有278起,占世界总数的14%,被调查的产品大到钢铁、机械,小到彩电、节能灯、门锁,甚至还有包括大蒜在内的农产品。在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中,中国企业能争取到较好裁决结果的仅占到三成,绝大部分被课以高关税,损失惨重。例如,2001年7月,欧盟理事会公布了一项针对中国数十家企业节能灯产品的反倾销案终裁,除2家具有港资背景的企业取得了零税率和低税率(8.45%)外,其余均被要求缴纳200%以上的高关税。2001年,埃及相关企业诉中国企业陶瓷餐具反倾销案,涉案的广东省86家企业无一应诉,结果终裁反倾销税率为惊人的305%,广东企业为此不得不退出了得之不易的市场。而在同期所发生的建筑陶瓷反倾销案中,中国广东企业也被征收了247%的反倾销税;在近年《财务管理学》课程案例第2页共142页2欧美国家诉中国自行车行业反倾销案中,大多数中国企业被征以了高达186.09%的统一反倾销税。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视机生产国,2002年出口电视机将近1900万台,其中美国是中国彩电出口的最大市场。美国、欧洲以及中国国内市场占据了世界彩电消费市场大头。欧盟以反倾销为由已基本对中国彩电关上了大门,只有每年40万台限定价格的出口,同时,在国内市场相对饱和,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对美国市场的出口已经成为中国彩电重点发展的方向。目前我国出口的彩电在美国市场约占13%左右市场份额。2002年我国向美国出口的彩电约400万台,根据中国家电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1月至3月,我国家电企业向美国累计出口额同比增长37.4%,美国已成为中国彩电企业的第一大出口市场。中国家电企业正在重塑美国彩电市场的竞争格局。受国内彩电市场激烈竞争的影响,近些年来国内彩电企业大都陷入亏损或微利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全力开拓海外市场已成为国内彩电企业摆脱困境的重要战略选择。以中国最大的彩电生产企业四川长虹为例,近两年来彩电出口已成为该公司的两大支柱业务之一,出口目标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自从2001年7月第一辆直达美国的长虹专列从绵阳驶出以来,从出口量与收入额分析,长虹的这一出口战略取得了很大的成功。长虹在其企业网站上称,长虹生产的彩电、DVD、空调等产品在全美市场销路大开,捷报频传,累计销售总额已达7.8亿美元,在美国销售的近400万台中国彩电中,有300多万台是来自长虹。从长虹2002年度报告中可以看出,打造世界级企业和开拓海外市场被放到了极其重要的地位。2002年,四川长虹出口收入占总收入的48%左右,其在美国的出口占总出口的50%以上。据海关统计,2002年中国对美出口涉案产品达342万台,价值4.8亿美元,在调查期即2002年下半年内出口金额为3.21美元。其中四川长虹出口数量301.6万台,金额4.16亿元,分别占总出口数量和金额的88.2%和86.7%。如果这次反倾销调查美方胜诉,按美国法律规定,提高关税的期限将会是五年。这对国内彩电企业特别是对长虹的影响非常大。目前中国彩电进入美国的关税约为5%,这是按照WTO的优惠关税实行的(正常的关税应是7%左右)。如果反倾销成功,税率加到10%以上,中国彩电的竞争力将就此消失。2003年11月24日下午,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结果,认定倾销税率分别为:长虹45.87%,TCL为31.35%,康佳为27.94%,厦华为31.70%,其他未接受单独调查的被起诉企业——海尔、创维、海信、苏州飞利浦、上广电等则被统一定为40.84%。尽管美方的最终裁定结果要到次年4月份才见分晓,但是在此之前,中国的彩电出口已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数据表明,自2003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12家中国彩电企业出口美国的彩电存在倾销行为后,中国拥有彩电最多、也是彩电出口量最大的广东省对美出口的彩电自2003年9月达到峰值45万台后,即开始出现连续的急剧下降趋势,2003年12月的单月出口量仅为21万台;另一彩电出口大户四川省的彩电出口量更是从2003年7月份时的最高峰85万台急剧降到了2004年1月份的13万台,出口额也从9178万美元骤降至970万美元,分别下降了89.4%和84.9%。2004年4月13日23时,美国商务部对彩电反倾销做出倾销终裁,占对美出口90%以上的四家中国企业中,厦华的倾销幅度为4.35%,康佳为11.36%,TCL为22.36%,长虹为24.48%,其他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21.49%,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78.45%。得到消息后,厦华电子公司总经理表示,中国经济正在走向世界并与世界融为一体,相互之间应该是一种互补的关系,而不是敌对的关系。从彩电业来说,美国本土基本没什么生产企业,中国的彩电最大地满足了美国消费者的真正需求,而不是给美国产业带来了损害。《财务管理学》课程案例第3页共142页3因而,不希望任何国家以倾销的名义来打压中国民族产业的发展。TCL集团有关负责人声称:对于美国商务部4月13日公布的终裁结果,TCL表示遗憾。TCL在美国销售的彩电价格是合理的,是基于企业实际综合成本之上并保持了合理的经营利润,不存在倾销行为。康佳集团与4月14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声明,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是一个不公正的裁决,损害了中国彩电行业的合法利益,对此感到非常遗憾。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定性裁决,将立即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长虹新闻发言人表示:虽然终裁结果相对初裁的倾销幅度已有了较大程度的下滑,但还不是对中国彩电业反倾销应诉的最终结果,在接下来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阶段,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就其行业损害做出最终调查的裁决。因此,长虹呼吁中国彩电同行应诉企业团结一致,积极应对,在中国机电商会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应诉,为争取5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阶段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终裁结果而努力。由于反倾销一案,中国的彩电企业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不利影响。不过专家认为,目前中国企业的当务之急是反省自己究竟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并采取相应对策,同时积极调整好出口战略。毋庸讳言,劳动密集型产品在我国出口商品中占绝对优势,高附加值的出口产品犹如凤毛麟角,少得可怜。“高、精、尖”产品如不能占出口主导,出口结构失衡问题如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进口国对中国产品低价倾销的印象就不会减弱,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黑名单”上,中国产品首当其冲的可能性就很难减低。另外一方面,中国产品向来崇尚的是“物美价廉”,价格因素本来就是我们争取市场的一个重要砝码,对进口国的企业造成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中国的彩电企业在发起应诉反倾销倡议的同时,也都开始采取了应对措施。今年初,海信与美国电视运营商USDTV公司签约合作,透过共同开发美国数字电视市场的方式实行出口。近日,海信的1万台高清数字电视就已运抵美国,成为今年以来首次大批量出口美国的中国彩电。这次海信与USDTV公司的合作既一举打入了美国数字电视的高端市场,而且有效地避开了美国反倾销的壁垒。另外,TCL通过与彩电巨头汤姆逊的合作,在不同的海外市场采用不同品牌的方式,轻松巧妙地进入了海外市场,也摆脱了美国反倾销的纠缠,还获得了诸多汤姆逊专利的使用权,有效地提高了核心技术的竞争力,也为在海外市场的竞争添加了砝码。作为此次反倾销战中的重点企业——四川长虹,目前不断在海外投资建厂,改道进入美国市场,可以一定程度减少反倾销带来的损失。资料链接:①倾销的涵义: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②倾销的构成要件:a.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b.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c.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③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a.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b.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财务管理学》课程案例第4页共142页4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c.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d.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④反倾销:反倾销是进口国依据本国的反倾销法,由主管当局经过立案调查,确认倾销对本国同业造成损害后,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处罚措施。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倾销税的纠纷。1962年,由于气候原因,美国农产品收获季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大量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还未收获,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非常使宜,加拿大决定根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倾销税。美国政府认为,加拿大的征税行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并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资料来源:根据《国际金融报》相关资料整理而成。)思考与分析:1.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贸易保护合法手段,如同一把“双刃剑”,既可用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