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院发〔2007〕125号关于印发《广西工学院财务报销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院属各单位:《广西工学院财务报销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广西工学院财务报销审批暂行办法广西工学院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主题词:财务工作审批办法通知广西工学院院长办公室2007年11月21日印发校对:权立录入:陆芳(共印5份)2广西工学院财务报销审批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经费管理,强化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增强经费使用的计划性,明确经费开支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简化财务支出审批报账程序,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院本级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签发。计财处根据已批准执行的院本级年度预算方案,将经费额度书面下达给各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在经费额度内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并严格按照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和开支经费。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院本级各项经费的开支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方案确定的额度内,如无重大特殊原因,不得追加和调整。第二条按照“一支笔”审批原则。院长、分管院领导、各单位(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及各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审批本人职权范围内的经费开支,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经办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及各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直接责任。计财处审核和复核的经办人与领导对所审经费开支票据的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财务报销手续负责;院长、分管院领导应对本人所审批经费开支负领导责任。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审批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遇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审批人:(一)因人事变动和岗位调整须变更审批人的,以学院任免文件的日期为准相应变更审批人。3(二)因审批人长时间(1个月以上)外出学习或出差外地需临时委托他人审批的,须事先将受托人姓名、审批范围、授权期限书面报计财处备案。(三)其他特殊原因须变更审批人的,变更前须将变更理由、变更后审批人的姓名、职务、审批范围书面报学院计财处,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必要时可报学院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方可变更审批人。第四条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财务开支业务。审批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财务开支事项,属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科技处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其他经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签章,如是购物的还须有验收人验收签章。第五条院本级预算安排的业务招待费的审批(一)业务招待费经学院领导同意的业务招待,可以列入学院本级预算统一安排的招待费开支,经费使用部门事先要有经费开支计划(含经费预算),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按计划使用经费。开支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由党办或院办领导审核签章(党委系统的由党办审核签章,行政系统的由院办审核签章),再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按下列程序审批:招待部门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党办或院办经办——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二)院本级预算统一安排的业务招待费一律不得支付各类劳务报酬(含劳务、加班、补贴、奖金等)。4因公务活动而发生的招待费主要是指餐费支出。从横向科研经费和各系(院)、部、职能处室奖励或福利基金开支以及其他创收经费开支的招待费不执行本条款。第六条院本级预算经费开支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的审批(一)差旅费报销参照桂教财基(2007)177号和桂财行(2007)44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二)除厅级领导外,学院职能部门和教学教辅单位人员公务出差一般不得搭乘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搭乘飞机的,须事先请示分管院领导,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在飞机票报销联上签字)后方可报销。(三)市内乘出租车。原则上不允许报销出租车票,但因携带精密仪器、贵重物品、保密材料等原因不便乘坐公共汽车的,应在事前提出出行预算报告,并经分管的院领导批准,方可报销。从横向科研经费和各系、部、职能处室的奖励福利基金开支的差旅费不执行本条款。第七条课题(项目)研究费的审批(一)纵向科研经费院本级预算安排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批准立项的各类课题(项目)研究资助经费,由课题(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课题(项目)负责人为在校学生的,则由其指导教师负责审批。科研启动费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预算经费开支在10000(含10000元)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报科技处审批。2.经费开支在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定,报科技处负责人核阅后,再报分管院领导审5批。3.经费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审定,报科技处负责人核阅签署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再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纵向科研经费按照相应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学校配套经费不允许开支业务招待费、工作餐以及劳务支出(含劳务、加班、补贴、奖金等);凡是从纵向科研经费开支的劳务费、招待费、市内出租车费不论金额多少,需经科技处领导核阅后,按相关管理规定和审批权限,报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二)横向科研经费1.经费开支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批;2.经费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审定,报科技处负责人核阅后,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第八条预算内基建(含维修费)支出的审批(一)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二)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由部门负责人审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三)经费开支在1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核,交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领导核阅后,报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审批。(四)经费开支在20万元以上的,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核,交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领导核阅,由分管基建院领导审核,再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五)基本建设进度款,按建设合同条款执行,且经过进驻6工程师、基建处处长、审计室领导审核后,再按上述权限报批后交计财处执行。第九条各系(院)、部、处的奖励和福利基金及其他代管经费审批(一)经费开支在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二)经费开支在2万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第十条院本级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和专项经费及其他经费的审批(一)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二)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三)经费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核准,再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四)分配给各部门的行政经费,用于市内交通费开支控制在部门行政经费总额的10%以内。(五)预算安排给各部门的行政经费,一律不允许开支业务招待费、工作餐以及劳务支出(含劳务、加班、补贴、奖金等)。院本级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经费,一般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工作餐以及劳务支出(含劳务、加班、补贴、奖金等);确因工作需要,在制度允许的前提下,需在本单位(部门)相关业务费中支付劳务报酬的,须事先请示分管院领导,并经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在领报单上签字)后方可支付和报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预算执行,并坚持专款专用的原7则;年终由学院组织审计等部门对各部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六)固定的代扣代发经费,如: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经费、公积金、福利费、工会费等经费,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离退休人员经费、在职人员工资,由人事处按国家政策规定,提供领导审批后的单位职工发放名册表报计财处执行预算逐月拨付。各系(院)、部、处召开经学院批准的会议期间收取的会务费,又全部用于会议的,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按横向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处理。第十一条预留机动费的使用院本级预算预留机动费是指为应对突发性和不可预计性工作或事件而设立的机动性经费,本经费的使用应严格审核和控制。动用预留机动费须由单位(部门)根据工作或事件的实际情况,向学院专项申请,并按照下列办法和程序审批:因客观因素确需追加预算的,由单位(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含3万元),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签发。经批准从预留机动费专项拨付的经费其经费开支按照第十条相应审批办法审批。第十二条各部门使用的经费,必须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如超过现金支付限额(1000元)应转账而因特殊原因没有转账支付,应注明原因后,由相关领导审批方可支付现金。对支付对象为单位,且单笔超过1000元的工程款支付、购买商品和8服务等资金支付业务应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支付。因特殊原因需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的,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审批:(一)单笔支付现金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由计财处负责人审批。(二)单笔支付现金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须事先将现金支付理由报告计财处,由计财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三)单笔支付现金3万元以上的,须事先将现金支付理由报告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并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第十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按预算确定的项目及额度合理安排开支,如与预算项目不符的,计财处有权拒绝或最终确定其列支的项目。如经费开支不属预算之内的,必须按报批预算程序追加预算后,再按以上报账审批条款执行。第十四条经办人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计财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受理;经办人在整理票据时,应分类汇总,并填写好张数和总计金额。教职工差旅费的报销,经办人可先到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科报账室咨询和审核票据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上述报账审批条款所涉及到的金额是指每次报账的金额总计,每次报账开支超限额的均应由相关院领导审批。第十六条本规定所述部门负责人指职能部门或各系部、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指横向或纵向科研课题负责人及其它专项项目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别指对应的业务分管院领导和各系(部、院)的联系院领导。第十七条以上各条中,经办人和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如9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为经办人的,按下列方法审批:各系部、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报账的,可在规定限额内相互审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报账的,必须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领导出差报账的,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出差报账的,由院长审批;若院长分管财务,由院党委书记审批。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工学院支出报销管理及审批权限暂行办法》试行(院发〔2004〕222号)和《广西工学院关于教职工出差住宿费、出租车费报销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院发[2004]0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管理部门规定为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附件:院计划财务处财务报账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