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一、用工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二、用工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1、只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第一部分中第8、9、10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第一部分中第11、12、13、14条情形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我们对“用工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以及“用工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识更进一层。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如果遭遇违法解除,劳动者要积极求助于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