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一、财政支持企业的相关政策二、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有关财务政策三、关于企业资产损失财务管理制度四、关于企业建立职工保险制度的财务问题五、关于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一、财政支持企业的相关政策财政支持企业的相关政策,从我们企业处管理的情况简要介绍一下:1、省级外贸发展基金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3、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1、省级外贸发展基金文件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外经贸厅制定的《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赣财企〔2004〕49号)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外贸出口,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从2003年起,省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充实省级外贸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省级外贸出口企业的发展,省级外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一)用于省属出口企业省产品出口贴息;(二)用于省属企业加工贸易出口贴息;(三)用于省属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对省属出口企业省产品出口贴息,以企业上一年本省产品一般贸易出口创汇额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贴息2分钱人民币,其中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贴息2.5分钱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美元贴息4分钱人民币,其中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贴息5分钱人民币。对省属企业加工贸易出口贴息,按加工贸易出口每美元给予1分钱贴息。对省属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资助。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文件依据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科发〔2002〕2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主要对象是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及经专家评审认为应该支持的项目等等。3、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文件依据:江西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府发〔2004〕12号)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列入国家破产计划,实施政策性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2)依法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3)关闭、解散、撤销、改制的省属国有企业。支持这些依靠企业、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省属特困国有企业的改制费用。二、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有关财务政策1、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2、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3、职工负债清偿问题1、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总体进程情况是地市企业比省属企业改得快,县属企业比地市企业改得快,有些县基本上已经没有什么国有企业了,现在的问题是要对那些没有或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进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的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产权转让的规范文件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改制和产权转让过程中有一种情况是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既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也涉及到国有产权转让,这个问题执行2002年的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第42号令《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安置富余人员,这项工作也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利用三类资产进行改制,安置富余人员,不管涉及到哪种情况,经济行为有不同的法规制度规定,但财务管理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首先,看看标准问题,不同的改制行为有不同的标准,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来讲,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财企〔2002〕313号《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在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首先,看看标准问题,不同的改制行为有不同的标准,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来讲,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的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按照这个标准支付。除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外,正常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全国统一的规定:按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12个月封顶的标准发放。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12个月封顶的规定。指导省属企业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是赣府发〔2002〕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800元的。均按800元计发支付。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利用三类资产改制的结果是国有不控股的(国有成份50%以下),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利用三类资产改制的结果是国有控股的,是变更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在哪里出:企业正常的持续经营,减员增效,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开支,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从国有企业的净资产中抵扣。2、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1)社会保险的范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等,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妥善解决职工的养老、医疗等等社会保险问题,如果说职工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保险费由谁来交,如果职工是自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自己负责,如果职工是离退休的,移交给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需要由国有企业一次性的交纳社会保险费,一次性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按照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来执行,钱从国有企业的净资产中抵扣,属于企业改制的成本之一。(2)欠缴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已经在改制前从成本费用中提取了,在其他应交款,当时由于经营困难,现金流的短缺,没有缴纳,挂在其他应交款,这种欠缴已经形成了企业的现实负债,应该由企业的各类资产变现的收入来缴纳,用资产来抵偿债务,不能用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来支付,只有移交给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以后的,需要一次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才可以从国有企业的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企业改制剥离出来的资产的出售收入来优先支付。3、职工负债清偿问题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过程中,对职工的负债应该用现有的资产来清偿,具体来说,那些项目涉及到职工负债:第一是应付工资:应付工资只所以有贷方余额,主要是欠发工资和工资储备基金,欠发工资是已经提取了,没有现金流,没有发放,对这种情况,企业可以有现金的用现金发放,没有现金的用实物资产变现解决,如果改制的结果是由职工持股的,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转化成职工购股款,工资储备基金国有企业大多都实行工效挂沟办法,工效挂钩应付工资贷方是按工效挂钩方案核定清算提取的,借方是实发工资,按职工的档案工资发放的,工资的提取数与工资的实际发放数是有差额的,提取的多,发放的少,形成了工资储备基金,发的少不是人为的发的少,而是按照工资的标准,制度的规定发的,按照工效挂沟方案,工资储备基金是用来以丰补歉,以后提的少,动用工资储备发放。对结余的工资储备,企业改制时,不能突击发钱分给职工,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也可以转为国有权益,用来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应付福利费如果有贷方余额,有节余,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也可以转为国有权益,用来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职工的集资款,313号文件规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在职工自愿的也可以转作个人投资。4、国有产权作价及其转让收益的处理国有产权出资折股或作价的依据是按照资产评估的结果。在决策的基础上,进行财产清查,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国有产权的作价,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财企325号文)如果母公司也被转让了,转让收益上交财政,企业转让予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母公司收回长期投资。三、关于企业资产损失财务管理制度1、资产损失的确认、处理和审批2、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税收管理的关系1、资产损失的确认、处理和审批从管理的类型上划分为经营性损失和资本性损失、会计制度转换的损失。经营性损失: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财企〔2003〕2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由企业自行处理,列入当期损益。资本性损失:企业在产权转让,改制过程中清查出来的损失,需要报批处理,冲减权益或列损益,根据233号文件规定,报批准它实行改制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审批,如果是冲减所有者权益的,报国资委处理,报财政部备案,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管财政机关的意见。会计制度转换的损失:由于新会计制度对资产的定义发生变化,这部分清理出来的损失,需要报批处理,冲减权益,文件依据是财企〔2002〕310号《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资产损失的表现形式有坏帐损失、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损失、投资损失,不同的损失有不同的确认标准,坏帐损失的认定和确认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文件规定执行。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损失的认定按照财企〔2003〕2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就当按照以下内部程序处理:(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就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2、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税收管理的关系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不是列损益就是冲权益,列损益与会计制度、税收管理有什么关系呢,比如说坏帐损失,企业都建立了坏帐准备金制度,我们财务上说列损益,会计上说是从备抵帐户中核销,结果都一样,只是时间差异,财务与税收的关系,财务是讲程序、依据,证据、责任,财务上可以了,而税务上说不行,那就进行纳税调整,税务机关批准了,那就是纳税扣除,税务机关没有批准,那就是了纳税调整。正常的情况下,这就是财务与税务的差别。四、关于企业建立职工保险制度的财务问题1、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内容及其财务处理2、政策规定的补充保险内容及其财务处理3、以商业形式补充保险的财务处理4、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1、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内容及其财务处理社会保险的范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工伤保险等。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社会保险财务处理:根据财政部财企[2003]61号《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2、政策规定的补充保险内容及其财务处理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