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违规经商个人检讨书范例通用4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公职人员违规经商个人检讨书范例通用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公职人员违规经商个人检讨书1尊敬的领导:第二,遵纪守法,做建设法治社会的坚定分子。我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厅内的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党组织的各项决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求真务实,有意见摆在桌面上,不搞两面派,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党决定的事情,一定严格执行。同时,廉洁自律,从党员的角度及作人的角度要求自己,做老实人,办老实事,艰苦创业,拒腐蚀永不贪。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同学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破坏了大家都共同遵守的学校纪律,在同学中树立了很不好的形象。尤其是更严重的是,我作为一名学生党员,而做出违反校规校纪的事更是不对。我应当严格恪守一个党员的标准去要求自己,维护学校的纪律,在同学中树立树立正面的积极的形象与影响,在学生中起到一个积极的、模范带头作用。老师,我做出违反纪律的错误行为,是一个很严重的错误。我应当比其他同学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应当更加深刻的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这样才对得起这个党员的称号与形象。老师,在以后的生活与学习中,我一定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我刚到纪委工作就犯了严重错误,前天我接到通知说中央电视台记者要来采访我市廉政先进典型,领导要我通知几个局长来。因为快下班了,所以我通知各单位时说的比较简单:请你们局长明天到纪委来一趟。没想到国土局长接到通知后大小便失禁,心脏病突发,不醒人事。财政局长自首了。交通局长当晚就失踪,据说已经逃往加拿大。工商局长连夜杀死情妇,他以为情妇出卖了他。卫生局长服毒自杀,还留下检举别人的名单。这惨痛的一切都是我工作方法简单造成的,我痛定思痛,深感内疚,认真作检讨。检讨人:第一文档网时间:2021年公职人员违规经商个人检讨书2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今天,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向各位领导,同事做出深刻的检讨。作为一名基层乡镇工作人员,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单位的形象。由于在平时的工作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缺乏时间观念,未能及时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劳动。今天借这个机会,我向单位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做出深刻的检讨。2014年8月4日,我未能按照领导要求的时间,早晨6点在办公大楼门前集合,参加集体劳动。单位组织全体职工下队,为迎接省林业厅督查准备的苹果园示范点悬挂粘虫板,糖醋罐。由于自己时间观念淡薄,未能按时到场,直至6点50才在办公室的电话通知下,才赶到示范点。我认为这是主观上长期以来在我头脑中形成的自由散漫思想导致的结果,把个人的困难凌驾于单位组织原则之上,臵广大单位职工的集体利益于不顾,臵单位领导班子的威信尊严于不顾,我对自己所犯下的这个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我迟到50分钟,对我个人来说是小事,对单位来说,却是大事。此时此刻,我带着无比悔恨的心情,默默地想:如果单位每位职工都像我一样迟到50分钟,全体职工加起来就会有几十个小时,我们一天的工作干不完,工作计划完不成,进而影响了集体劳动的顺利进行,以致影响到整个督查工作的整体进度,最终必然导致整个迎接上级检查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这种不良思想的最直接表现就是自由散漫!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我会以此次的检讨书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做到决不迟到,决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决不做让领导失望的事,同时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我的时间观念。检讨人:第一文档网时间:2021年公职人员违规经商个人检讨书3公务员不能经商,即使是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也不可以。《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别外:《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2、法律后果公务员法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是行政责任,不需要判刑。构成刑事犯罪的。就是说要判刑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出售房屋、汽车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收受请托人干股的,或者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或者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均有可能涉嫌受贿犯罪。《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不仅明确禁止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开办、经营娱乐场所,同时禁止一定范围内的公务员家属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所以只要是以上行为的任何一种,该公务员最低的处罚就是记过,最严重的可以判刑。至于应该怎么办,建议你咨询一下相关法律人士。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商政家庭”普遍存在,即使不是公务员本人为法人代表的企业,也是由公务员配偶或亲人作为法人代表.《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均未对公务员家属或近亲人员经商办企业作禁止性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和2010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规定,记者:禁止从事的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有哪些?答:按照《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记者:公职人员违规营利性活动会受到哪些处罚?答:第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违规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根据中纪发〔2013〕4号文件精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违规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机关实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1、公务员法明文规定禁止公务员参与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戒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对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行为的处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3、对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取得的收益如何处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公职人员违规经商个人检讨书4区纪委:根据区纪委发《关于对全区公职人员涉嫌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2014〕83号﹚文件精神,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经商办企业问题整改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后的又一项重要任务,能够让干部职工不利用职权谋私,保持更加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营造一个干净的行政环境。为了确保经商办企业问题整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了经商办企业问题整顿工作会议,成立了西峰区政府采购中心经商办企业问题清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排人员对干部职工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核实,使此项工作圆满完成。二、严明政策,自查自纠按照《公务员法》和《xx省党员领导干部在职及离职后从业限制暂行办法》(甘办发〔2014〕10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全区各级各类公职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凡已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公职人员务于2014年12月10日前一律从企业退出;不愿意退出的,按省市《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文件规定,经批准可离职、停职、辞职,提前退休创办企业。我中心在职人员x人,其中科级干部x人,一般干部x人,为了使经商办企业清查工作切实落到实处,中心采取领导干部自查、领导小组调查的方式,经查实,我中心无经商办企业人员。三、公示结果,加强监管为了进一步增强中心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识,巩固经商办企业清查成果,打造清正廉洁的行政环境。我中心领导小组下一步工作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确保经商办企业工作落实后不反弹。1.公示本次经商办企业清查结果。2.建立中心经商办企业人员举报机制,干部群众监督,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第2篇: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情况承诺书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情况承诺书根据庆纪发【2014】57号文件《关于在全县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现本人向组织作出未参加经商办企业的承诺。承诺人姓名:承诺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