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解读•广东省教育厅基财处廖开锐•二O一三年四月2第一章总则•适用范围变化:明确了高等学校范围,即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原制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新修订的制度规定不予依照执行。上述学校改为执行中小学财务制度•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基本原则变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各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加学校的利益关系,旧制度为集体•增加或修改了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如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实施绩效评价等3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旧制度规定没有选择性,就是实行。。。•规定了总会计师为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相应规定其权责利•规定明确一级财务机构和二级财务机构的关系4第三章预算管理•增加第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与时俱进修改)•预算编制原则由必须坚持修改为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增加了参考结转和结余情况•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旧制度为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补充说明)5•修改并明确了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二上二下”:一级财务机构提出建议方案-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报财政部门(”一上”)-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高校编制“二上”-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复-高校执行•明确了预算调整的情况•增加了高等学校决算的要求(年度报告、编制上报要求;审核分析;真实、准确和规范要求66第四、五章收入支出管理77一、收入管理•总体比较《制度》第四章《收入管理》共有四条,明确了收入概念、收入按来源的分类、收入与收费的组织、收入上缴的规定。重点是明确规定了每类收入具体内容,强调了教育收费合规、票据使用合法、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及时足额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与《规则》相比•考虑了高校特点,进一步细化了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的内容;•增加了依法组织收入和加强收费管理的要求。•收入的概念及其特点的描述没有变化,重点是修改了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在收入管理的要求方面,增加了对应上缴资金的管理规定。与原《制度》相比881、取得的收入是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高校取得的收入既有来自国家的财政补助收入、主管部门的上级补助收入以及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也有高等学校通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获得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2、取得的收入是非偿还性资金高等学校取得的资金收入,是不需要偿还的,对于取得的需要偿还的资金,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当作为“负债”处理,需要偿还债权人或者上缴国家有关部门,不能作为学校的收入处理。(一)收入的两个重点99(二)应把握好六大类收入分类的内容本章的重点是收入的分类与内容,与原《制度》在概念上也有很大变化。《制度》第二十条规定:“高等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将收入具体分为了六大类,并对每类收入的具体内容做了明确。1010从原来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改为“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明确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来源,强调了“同级”财政部门,缩小了纳入财政补助收入内容范围。“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是指高等学校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直接从同一级次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在账务处理上作为“事业收入”或“其他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指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主要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1.财政补助收入1111•事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2.事业收入1、《制度》对高等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做了专门规定,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这主要是针对事业收入中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部分进行的规定。2、《制度》对高等学校科研事业收入也做了专门规定,即“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本款与上一款“财政补助收入”的概念呼应,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列入财政补助收入。这是这次《制度》修订中的一大重要变化,主要是从强调科研经费从事科研活动的特性,统一和规范科研经费的口径。1212•是指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其概念没有变化。3.上级补助收入1313•是指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独立核算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财务会计组织体系、独立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包括附属中小学、附属学校医院等。特别说明-----1.附属单位返还学校在事业支出中为其垫付的水电费、福利费等各种费用,应当冲减相应的支出,不能作为上缴收入处理。2.附属单位返还学校在事业支出中为其垫付的工资及津补贴,应作为学校事业基金收回。3.高等学校从学校投资的全资或控股企业获取属于对外投资收益性质的收入,应当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1414•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概念也没有变化。•是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食堂及招待所等后勤服务净收入、非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不含科研拨款)、资产盘盈利得、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5.经营收入6.其他收入1515(三)应重点关注加强收入管理的四条要求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地组织收入:2.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3.各项收入应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与管理4.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1616二、支出管理•总体比较《制度》第五章《支出管理》共八条,主要明确了支出的概念、内容、分类、支出纳入预算、支出标准、专项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票据管理等管理内容。与《规则》相比与原《制度》相比•减少了加强经营活动费用归集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内容,主要是因为在《制度》中引入了权责发生制,专门设立“成本费用管理”一章予以规范说明。•增加了二条内容,修订了四条内容,修订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17171.不仅将资金使用分成“保运转日常资金”和“为发展专门资金”两部分,较好地保证学校短期与长期的目标和任务完成;2.更是体现了部门预算对资金管理的要求,基本支出可以按预算定额加以细化管理,项目支出可以按项目库实行动态监控和滚动管理,也能够满足日常核算的需要。原《制度》中将事业支出按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七大类。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制度》进行了简化处理,将事业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规定了各自的开支范围。(一)修订了事业支出的分类1818•长期以来,高校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与学校事业财务管理一直是分别归属基建部门和财务部门管理,并且日常单独设账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自筹基建资金由事业账拨款入基建账时,在事业账中列支“结转自筹基建”,在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决算形成固定资产时,整体移交学校财务入账管理。•随着高等学校“大收大支、收支统管”财务管理体系的逐步建立,高等学校所有的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并且《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68号)也已明确规定经将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纳入《规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范的范围,所以本次修订在支出中取消了“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二)在支出分类中删除了“自筹基本建设支出”1919•“其他支出”是新增设的;从高等学校的实际支出内容以及核算的实际情况看,原《制度》规定的四大类支出无法全面反映高等学校的所有支出,比如: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等,•但原《制度》没有明确的列支渠道,实际核算中的处理多种多样;为正确反映这方面的支出,满足高等学校支出管理的实际需要,这次《制度》修订增设了“其他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对这一支出的理解,重点要把握“支出的依据是规定”和“支付的对象是上级单位”。高等学校应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并不是一种“上缴上级支出”,因为它不是一项“支出”,应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在未上缴时是一种暂时的流动负债,上缴财政并返还后学校按规定将其确认为事业收入。(三)增加了“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分类2020高校须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高校作为提供公共服务主要载体,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如何,既关系到支出的效益,又关系到能否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改革重要内容•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政府采购制度要求高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法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四)适应国库支付、政府采购和绩效评价等要求2121票据是反映经济活动详细信息的原始凭证。虚假票据的背后就是虚假的经济业务。它会造成社会诚信缺乏,经济活动的秩序混乱,在影响国家收入的同时,更是会导致套取、挪用、贪污和浪费国家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如高校当前查处的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大多是与虚假票据直接相关的。因此,加强票据管理势在必行,是加强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高等学校必须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等财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所有票据来源合法,列示的所有内容真实,使用正确,坚决杜绝使用虚假票据。(五)专门增加了“票据管理”的要求22第六章结余分配•增加了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规定•增加并明确了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规定。并规定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增加事业基金的规定,如遵循收支平衡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目前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23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明确提取或者设置(旧制度为和)•增加专用基金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修改专用基金的内容为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删除了修购基金和高校自主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的规定•各项基金的提取或者设置只有国家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决定项目24第八章资产管理经营性国有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25事业资产管理规定专门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财务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6资产的概念(第39条)基本特征经济资源具有占用权或使用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能用货币计量形态多样27资产的组成内容(40条)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新增在建工程2828《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问题一个会计主体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纳入《高校财务制度》规范范围历史沿革29意义货币,非货币有形,无形使用的,正在建设和安装说明科目设计、报表设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30流动资产的组成内容(第41条)增加“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