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大会程序及主持词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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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大会程序及主持词范例精编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工会会员大会程序及主持词范例精编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工会会员大会程序及主持词1一、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和中国工会大、省工会大及市工会大会议精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积极履行工会的各项职能,团结动员全体干部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二)主要任务:确定今后五年工会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选举产生工会第届委员会、第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第届女职工委员会。二、大会的主要议题和议程(一)审议并通过同志代表届工会(筹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二)审议通过同志代表届工会所作的财务工作报告和经审工作报告(三)选举产生工会第届委员会、第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第届女职工委员会。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名额、委员结构和委员产生办法1、委员名额。根据《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的《若干规定》,工会第届委员会委员拟由人组成,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拟由4人组成,女职工委员会拟由人组成。2、委员结构。根据《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的《若干规定》,工会第届委员会,工会干部占60%;工会积极分子占10%;先进模范人物和一线职工占20%;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占10%,其中,女职工和青年职工要占到相应的比例。3、委员条件。1拥护并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自己的工作;2热爱工会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与议政能力,在生产(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完成好本职工作;3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为职工所信赖和拥护4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懂得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懂得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方面知识。4、委员产生办法。工会第届委员会实行直接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即提名人,选举人,第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均实行等额选举。四、会期及其他事项大会会期为1天。大会开幕式将邀请党政领导和上级工会领导出席大会并讲话。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工会会员大会程序及主持词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第七条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八条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第九条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第十条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新成立基层工会的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三)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四)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七)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会员代表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如用人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所在工会行使。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三)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四)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五)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第十五条会员代表的选举,一般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两个以上会员人数较少的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可作为一个选举单位。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的单位,会员代表可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选举单位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第十八条会员代表选出后,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会员代表的职责是:(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四)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保持与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六)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对工会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第二十一条选举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团(组)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基层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征求意见,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团(组)长列席会议。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应建立会员代表调研、督查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代表作用。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一)在任期内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二)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三)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退、外派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一)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第二十八条选举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选举单位工会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第二十九条罢免会员代表,应经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条会员代表出现缺额,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率应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执行。补选的会员代表应报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第三十一条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于15日内批复。第三十二条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会基本知识、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大会选举办法等。第三十三条会员代表全部选举产生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会员代表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第三十五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日期、议程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第三十六条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可举行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第三十七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未当选会员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仅限本次会议,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第三十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年对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应及时公开,并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测评办法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四十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一)连续两年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二)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具有上述(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罢免。第四十一条本届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提议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应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进行考察,未建立党组织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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