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犌犅1310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浓缩乳制品20220630发布202212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书书书犌犅13102—2022Ⅰ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131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本标准与GB13102—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范围;———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微生物限量;———致病菌限量直接引用GB29921的规定;———增加了食品工业用浓缩乳相应指标和要求。犌犅13102—202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浓缩乳制品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炼乳和食品工业用浓缩乳。2 术语和定义2.1 炼乳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浓缩去除部分水分制成的产品,和(或)以乳制品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相同成分和特性的产品,包括淡炼乳、加糖炼乳、调制炼乳。2.1.1 淡炼乳以生牛(羊)乳和(或)其制品为原料,脱脂或不脱脂,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商业无菌状态的液体产品。2.1.2 加糖炼乳(甜炼乳)以生牛(羊)乳和(或)其制品为原料,脱脂或不脱脂,添加食糖,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粘稠状产品。2.1.3 调制炼乳以生牛(羊)乳和(或)其制品为主要原料,脱脂或不脱脂,添加或不添加食糖、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添加其他原料,经加工制成的液体或粘稠状产品。包括调制淡炼乳和调制加糖炼乳(调制甜炼乳)。2.2 食品工业用浓缩乳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脱脂或不脱脂,经浓缩等工序只去除部分水分制成,用于食品工业原料的产品,包括浓缩牛乳、浓缩羊乳。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生牛(羊)乳应符合GB19301的要求。3.1.2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犌犅13102—20222 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淡炼乳食品工业用浓缩乳加糖炼乳调制炼乳检验方法色泽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乳黄色或产品应有的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乳的滋味和气味具有乳的香味,甜味纯正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异物;液体产品应无凝块、无沉淀;粘稠状产品应组织细腻,质地均匀,粘度适中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无色玻璃器皿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加工中未经热处理的食品工业用浓缩乳,品尝前应进行煮沸预处理。冷冻的食品工业用浓缩乳应在完全解冻状态下进行检验3.3 理化指标3.3.1 淡炼乳、加糖炼乳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淡炼乳、加糖炼乳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淡炼乳加糖炼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全脂部分脱脂脱脂检验方法蛋白质a/(g/100g)≥非脂乳固体b的34%GB5009.5脂肪(犡)/(g/100g)犡≥7.51.0<犡<7.5犡≤1.0犡≥8.01.0<犡<8.0犡≤1.0GB5009.6非脂乳固体b/(g/100g)≥—17.5——20.0——乳固体c/(g/100g)≥25.020.020.028.024.024.0—水分/(g/100g)≤—27.0GB5009.3酸度/(oT)≤48.0GB5009.239 a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应以氮(N)×6.38。b非脂乳固体(%)=100%-水分(%)-蔗糖(%)-脂肪(%)。蔗糖按照GB5413.5检验。c乳固体(%)=100%-水分(%)-蔗糖(%)。3.3.2 调制炼乳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调制炼乳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调制淡炼乳调制加糖炼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全脂部分脱脂脱脂检验方法蛋白质a/(g/100g)≥4.14.6GB5009.5脂肪(犡)/(g/100g)犡≥7.51.0<犡<7.5犡≤1.0犡≥8.01.0<犡<8.0犡≤1.0GB5009.6水分/(g/100g)≤—28.0GB5009.3 a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应以氮(N)×6.25。犌犅13102—20223 3.3.3 食品工业用浓缩乳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食品工业用浓缩乳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全脂部分脱脂脱脂检验方法蛋白质a/(g/100g)≥非脂乳固体的34%GB5009.5脂肪(犡)/(g/100g)犡≥7.51.0<犡<7.5犡≤1.0GB5009.6非脂乳固体/(g/100g)≥17.5GB5413.39pH浓缩牛乳6.0~7.0浓缩羊乳6.5~7.3参照GB5009.237的均质化试样测定方法b a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应以氮(N)×6.38。b对于冷冻的固态产品应先粉碎、解冻、搅拌,使之完全融化;对于粘稠状产品可以加入等量的新煮沸后冷却的水,搅拌均质后再进行pH测定。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3.5 微生物限量3.5.1 淡炼乳、调制淡炼乳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3.5.2 经热处理的食品工业用浓缩乳,以及加糖炼乳、调制加糖炼乳,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 微生物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4789.2大肠菌群/(CFU/g)5110102GB4789.3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4789.1和GB4789.18执行。3.5.3 加工中不进行热处理的食品工业用浓缩乳,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19301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4 其他4.1 炼乳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4.2 食品工业用浓缩乳应在冷藏或冷冻状态下贮存和运输。4.3 食品工业用浓缩乳应在包装或说明书上明确标示“热处理工艺”或“非热处理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