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4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第一篇】一、强化师德和法纪教育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引导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法律底线,不触师德红线。在教育教学活动和中小学生管理、评价中,规范从教行为,关爱和尊重学生,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教工大会学习、阳光班主任工作室活动,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以《教师法》《未成年保护法》和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为重点,认真组织学习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提高依法治校、依法执教能力。通过法制教育,让教师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二、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学校分管领导。要关注教职员工心理状况及工作状况,加强心理辅导,防止个别教职员工出现极端心理问题,及时预防个别教职员工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三、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微博、微信、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根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通过案例剖析加强警示教育,提高中学生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学校加强并完善青春期教育,结合《做一个快乐女生》、《男儿当自强》等主题,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向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四、严格依规惩处,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按照学校的学生受侵害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受侵害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受侵害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学校学生受侵害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以学校学生受侵害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区未保办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受侵害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区未保办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受侵害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受侵害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严格落实中学生遭受侵害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学生发现有教师或教工私人邀请自己或同学单独去校外某处,或发送信息聊天后要求及时把信息删除,或要求把双方交往的情况不要告诉家长及他人等诸如此类情况,或发现有同学已经不幸遭遇侵害,要保留证据,及时告知家长、班主任、年级组长、德育主任、青保主任汇报。校内报告电话为63304025转德育室(1006分机)或校长室(1002分机)。五、加强关爱帮扶,建立多方协防机制一旦发现侵害案件和线索,学校将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妥善采取应对措施。1、保护现场,处置小组成员首先要控制局面,封锁消息。除了必要的知情人,尽量不要再让他人知悉此事,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2、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相关人员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格保护中小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中小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避免再次伤害。3、重视心理疏导。由心理老师对受害学生及时进行一对一心理疏导,缓解紧张、羞愧、害怕等情绪,重塑对生活对学习的热情。4、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妇联等加强联系,构建一体化的保护中小学生的工作机制,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第二篇】为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校园性侵害事故,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一、预防性侵害工作组组长:x责任组长:x成员:xxx二、工作措施1、召开防范性侵害工作专题会。要求教师和学生提高性侵害的防范意识。2、开展专题预防性侵害教育。3、开展校园周边安全、稳定综合大排查。4、开展家访活动。要求学生家长重视性侵害的危害,联合家长预防性侵害。三、工作流程1、接受受害女生的报案。2、找专人和受害人进行心理谈话。3、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镇中心校。4、立即联系学生家长。5、协助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第三篇】第一条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第四条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价。第二章一般保护第六条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第七条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第十条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第十二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第十四条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第十五条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第三章专项保护第十八条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且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