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补选工会主席选举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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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补选工会主席选举办法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工会补选工会主席选举办法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工会补选工会主席选举办法1xxx工会原主席朱昌领同志于2013年8月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xxx工会主席一职。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经xx党委和区总工会同意,决定补选xxx工会主席。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区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2、本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等额选举。3、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4、选举印制选票一张,在票箱投票。计票后宣布选举结果。5、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赞成的请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O”;不赞成的画“X”;弃权不画任何符号。6、选举时,会场设一个票箱,按顺序投票,不能委托投票。投票结束后,当场开箱清点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7、选票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清楚。8、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由xx工会提名,提交会议举手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9、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会议报告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结果。10、本选举办法经xxx工会委员会举手表决通过后生效。工会补选工会主席选举办法2第一条为推进工会民主化进程,切实增强工会工作活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工会主席、工会委员直接选举办法。第二条会员大会将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3人。第三条工会主席、委员直选在县总工会领导下进行。县总工会对我单位直选工作进行指导。第四条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2、热爱工会工作,具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4、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要求相应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第五条企业行政负责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于、不得提名为工会主席候选人。第六条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有影响公正、选举不当行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第七条工会主席、委员获得应参加选举人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当选。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按得票多少,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如候选人均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过半数票时,可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重新选举。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1、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2、使用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选举过程及结果的;3、其他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形。第九条直选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报县总工会。工会补选工会主席选举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各级工会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各级工会委员会均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应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下同),进行换届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南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确定。第三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召开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不设主席团的则由工会委员会主持。第四条工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南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致,并报经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批准。第五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第二章候选人的条件第六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条件是:1、能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2、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顾全大局、维护团结、联系群众,敢于和善于为教职工说话办事;3、熟悉本单位的情况,勤于不断学习,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组织协调与社会活动能力;4、符合新时期干部标准,身体健康,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条件可参照上述条件进行。第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可采取教职工自下而上地提名;上届委员会提名;同级党委、上级工会提名;个人自荐等办法进行。不论何种形式的提名,都应在充分民主酝酿的基础上确定。第八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的专职财务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第三章选举第九条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的选举意志。第十条工会委员会的产生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差额选举的差额率为10%左右。第十一条主席、副主席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第一次工会委员会会议的主持人,业经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的,由当选主席主持;未产生主席的,由大会主席团在当选委员中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委员会通过后行使主持人权利。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须依据《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四章选举结果的报批程序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由工会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经批准后方为有效。第十四条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正当理由确需调动时应事先征得上级工会同意。主席、副主席出现空缺时,应按民主程序补选。第十五条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成员应工作需要调离原选举单位或按有关规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所任工会职务自行消失。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若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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