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不足及意见建议通用8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不足及意见建议通用8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不足及意见建议【第一篇】一、基层司法所当前存在的问题、短板、不足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担负着面向农村广大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治保障的重要职能。具体履行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九项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基层平台和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乡镇司法所在基层所处的位置较为特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较多,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不相适应。(一)基础建设。随着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发展,基层司法所办公条件总体来说,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司法所形象标识做到了整齐划一。但是,仍存在问题与不足:1、产权性质不一(有、无独立产权);2、面积大小不一(几十到几百平方);3、结构质量不一(砖瓦、框架结构);4、功能设置不一[办公室(服务大厅)、所长室、会议室、矫正室、安帮室、法宣室、法援室、档案室];5、外观效果不一(楼房、平房,装饰等)不象公安派出所那样整齐划一,统一设计、统一拨款、统一建设、统一外观;6、地点迁移不定。有的所在原来基础上改造、有的所由政府置换、有的所新建,迁移不定。(二)队伍建设。1、人员编制不足。按照规范化要求,至少配备3--5人,但现实中,司法所有1人所、2人所、三人及三人以上所,除了公益性岗位(1名)之外,基层所大部分在编公务员都达不到要求,导致司法所九项工作职能很难正常开展,制约着司法所的发展。2、专业素质不高。司法所人员文化程度基本能够达到大专及以上,但法律专业人员较少、软件操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信息化办公需要。3、年龄相对老化。工作热情不高,缺乏事业精神,创新能力不足,担当意识不强。少数乡镇党委为了解决干部职级,推荐年龄偏大、不具有法律素质的公务员担任司法所长。4、交流渠道不畅。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材交流机制、途径,提拔晋级、择善使用不足,存在“一进入定终身”的弊端。5、待遇落实不公。虽然沐浴职级并行阳光享受正科级待遇,但不能象乡镇班子成员一样,退居二线时可以作为主任科员。同时,进入司法行政队伍以后,晋升的空间较小,占比不高(无法与派出所相比)。(三)职能发挥。1、工作压力大。司法所工作职责包括九大职能,加上乡镇人民政府在司法所设立的各种“中心”(如:人民调解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维稳中心等)及若干工作领导小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等),还要参与党政中心工作(如包村、当扶贫队长),职能得不到较好理顺,工作盲目被动,人手忙不过来,深感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的工作现象,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2、承受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政策不硬,执法手段与工作职责不配套,执法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在全国已经实施了近11年,但到目前为止,《社区矫正法》还是出不了台。司法所没有硬手段,面对有可能重新犯罪的社会服刑人员无计可施。一旦出现了“漏管、脱管”差错,还要承担渎职、失职之责,深感有责无权。社区矫正风险大体现在:出事是必然的,发生在谁身上是偶然的(比如请假,省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是:家庭成员生病、发生重大变故。除此不行,如遇送子女上学,嫁姑娘娶媳妇怎么办?);工作做好99.99%,但存在0.01%不足仍不免责。追责机制不公平:要区分犯罪、一般违法与工作失误的标准,不能一刀切。3、安帮工作流于形势。刑释人员回到地方以后,极少有主动到司法所、村报到的(主动去的是要政策照顾);有的刑释人员村干部好意去找他,帮助教育他,但他不配合,无计可施,从而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4、法治宣传工作单打独斗。目前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各部门、单位仅是“被动”参与,普法教育“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的乡镇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未能落实,司法所如何督促?遇到上级检查,只能是在会议记录上后补一下应付。5、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任务日益加重。司法所预防和化解矛盾的难度日益加大,维稳任务更加艰巨、繁重。6、法律服务难以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在乡镇,司法所承担法律服务的大头,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以收费为主,不利、不便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但现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被一律取消法律服务资格证书,只能空留一腔为民服务的热情,这一决定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背道而弛!(四)经费保障。1、司法所工作经费不足。乡镇司法所年包括人民调解经费、社区矫正经费、内外网办公经费等在内,大约在二万、三万元之间,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2、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保障不到位。既不能享受机关同等待遇(如误餐补贴、加班补贴、社会公益活动),又不能享受乡镇同等待遇(如征地拆迁补助、满勤奖等),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3、无执法警车。不便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工作。二、解决基层司法所问题的意见建议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加速,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社会价值日益彰显。为此,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司法所存在的困难与问题。1、争取党委、政府关心重视。为基层司法所解决人(确保每个司法所有三名具有法律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财(加大县、乡(镇)两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将司法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物(确保乡镇街道司法所面积要达120平方米以上的临街、落地的办公用房)。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等各种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努力打造成一支能吃苦耐劳、有实际工作能力的司法行政队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规范化,以全新的面貌展示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3、履职尽责,以有为争有位。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基层司法所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深入开展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落实“首要标准”,着力打造“两类高危人群”教育管理,把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努力把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加强法律服务业引导,坚持公平正义。加强民生领域的法律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百姓群众解难。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不足及意见建议【第二篇】摘要:基层司法所作为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关,是基层政法机关两所一庭(派出所、司法所、基层法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等工作职能。特别是司法所管理体制理顺后增加的社区矫正职能,要求由司法所完成对社会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可谓任务繁多、责任重大。因此,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如何使司法所充分发挥它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基层司法;基层法庭;社区矫正一、基层司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自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以来,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逐步理顺,职能作用日益发挥,基础设施建设也大为改观。基层的司法行政工作经过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认可。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所人员偏少。按照优秀司法所的要求,基层司法所每所至少配备5人(不含社工),但现实工作中,多数都只有3人以下。人员不到位的现象在司法所工作中普遍存在。而司法所的职能却相对较多,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方面的工作,司法所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要逐一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司法所几个人很难正常开展,与过去相比,看似加强了司法所力量,但实质是削弱了司法所的整体力量。(二)司法所工作存在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如前所述,司法所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方面的工作。从职能配置上看,除了社区矫正,剩下的几乎都是综治职能,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配合的作用。如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职能空泛。这种体制上的缺陷,一方面会造成司法所在实际工作中,沦为乡镇、街道综治办的二级办事机构,丧失其应用的独立地位。另一方面,开展这些工作,因为只有一部分是司法行政的权力范围,大多是其他部门的职责范围,如社区矫正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矫正人员矫正即将期满,法院的执行书还没有送达的情况。所以,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的新变化,做好这些工作,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因此,有些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上。(三)司法所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自己本职工作以外,还要开展包村包干、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等与维护社会稳定以外的其他工作任务,因而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的现象,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业务开展比较难。(四)司法所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一些乡镇、街办领导对于发挥司法所及其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存在着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投入,重执法、轻司法的思想倾向。认为司法所的职能缺乏刚性,收效缓慢。这些都是导致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开支、工作时间等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的主要原因,是造成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无法落实的重要原因。(五)司法行政经费普遍紧张。司法所在开展法制宣传、社区矫正、表彰先进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要有一定的经费作保障。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拨款又有限。因此,受工作经费制约,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影响了维护社会稳定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二、原因分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陷入被动,这与近年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偏少、部门协调能力欠佳、经费紧张、业务有待提高等有很大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我想有以下两点:(1)司法行政机关对自身性质、职能与作用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到位,干部、群众对司法所性质、职能和作用的认知偏低。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群众,部分机关干部对司法所的性质、职能和作用知之甚少,大多数人都片面地认为司法所是一个开展法制宣传、有偿法律服务的机构,甚至还有少数领导干部对司法所承担有几项职能持怀疑态度,严重影响了乡、镇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使得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状态。(2)司法所管理体制不畅。司法所收编直管后,既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同时也是乡镇政府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司法所的人事、业务都集中于区县司法局直管,但具体工作还是在乡镇的领导下开展,包括一些人事的决定权并非在区级司法局这一层面,如各司法所所长的任命,是由各街道通过竞争上岗的模式来实现,而非由区司法局来考核调配。这种管理模式表面上看似司法局管理与乡镇管理并驾齐驱,但在实践中已经转化为以乡镇为主的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同乡镇干部一样包村、包片、包点,并承担因指导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行政责任。这样一来,司法所就具有了双重的工作职责、双重的身份。一方面要高标准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另一方面还要扎实深入地开展社会政务管理,并承担因指导、管理不善的行政后果。这样势必造成司法干部不能专注于本职工作,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这种管理模式一方面极不利于政府行政效能建设。另一方面,基层司法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法制素质。因而,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