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do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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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依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高等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第五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2.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4.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第六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2.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预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3.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4.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5.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第七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2.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3.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第八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3.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4.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第九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2.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第十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2.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3.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2.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3.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4.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5.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6.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5.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6.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审计机构在对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的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在对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第十六条审计机构在对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第十七条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高等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必要时有权进行抽审。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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