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望城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依照《公司法》登记设有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第三条企业国有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与营运职能分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三)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第四条县国资办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国资办作为出资人,按有关规定向县属国有股权占20%以上的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管理。第五条国有股权由县国资办依法持有,国有股权收入由县国资办负责收缴,并统一上缴县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管理费。第二章设立管理第六条新设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向县国资办报送公司成立的如下材料:(一)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产重组方案;(二)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文件;(三)公司章程;(四)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送有关部门同意的组建文件,各发起人国有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和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第七条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兼并等经济行为时,在新成立的公司中是否设置国有股权和设置多少国有股权,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自身发展战略等情况提供具体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查决定,涉及重大国有股权设置的方案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二)国有资本折股以及股份认购;(三)股份转让条件及定价;(四)其他规定。第八条县国资办作为出资人指定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凡是设置国有股权的公司均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到县国资办办理产权登记,并向县国资办报送季度及年度会计报表。第十条凡县属国有股权占20%以上的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将以下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县国资办,并由县国资办将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国有股权持股公司,再由出席股东会的人在股东会上进行表决,最终表决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一)公司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职务变动;(二)公司对外投资在20万元以上、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事项,公司职工年平均收入(不含分红收入)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0%的;(三)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超过企业净资产1/3的,或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五)公司因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股权安全的情况;(六)资产划转、转让和抵押企业房地产、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和关键设备;(七)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一)至(六)事项的;(八)公司其它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第十一条县属国有股权20%以上的公司董事应在任职企业每年年终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办报送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年度经营状况及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县国资办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安排专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股本分红结算,并出具结算报告。第四章转让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全过程均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县政府批准。第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必须报县国资办核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按规定由市国资委备选库内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县国资办核准的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第十五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并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征集受让方,最大可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杜绝暗箱操作。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选取适当的转让方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一般采取公开拍卖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县国资办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股权。第十七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到县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产权交割手续,按规定结算缴纳产权转让价款,并及时到县国资办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国资办负责对国有股权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和逃避。第十九条县国资办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实现并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沪松府[2010]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以及明确由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企业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不包括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第三条(区国资委职责)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融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二)对企业的投融资计划和方案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适时检查企业执行情况;(三)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专业人员对投融资项目实施评审;(四)组织开展投融资分析活动,视情况需要对重大投融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第四条(企业职责)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融资决策和实施,并承担相应风险.其主要职责是:(一)明确企业负责投融资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设定管理构架和相应的权限,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二)制定并完善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风险防范预案、定量管理指标,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三)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四)负责投融资计划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招投标、预决算等重要环节的管理,防范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五)建立投融资基础信息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区国资委进行报告.第五条(产权代表职责)在企业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第六条(监事会职责)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七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股权类投资;(三)金融市场投资,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期货、外汇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四)除上述形式之外其他类型的投资.第八条(投资管理原则)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区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九条(金融投资管理)企业的金融投资应贯彻谨慎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其投入规模和品种组合应当与自身的净资产规模、现金流状况相适应.在资金闲置的前提下可以适度购买货币市场基金、高评级债券、债券型基金等低风险金融产品,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非经授权或批准,原则上不从事股票投资、期货投资等高风险业务.第十条(监管方式)区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一)按国家、市、区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上报的同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将相关文件抄送区国资委.由国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投资任务,企业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国资委报告.(二)不属于第一款所述范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核:1、企业(或其子公司,或企业与其子公司共同)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或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20%的投资项目,所投资项目资金分期到位的,以全部出资额为准;2、企业在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数据计算)后开展的投资项目;3、企业(或其子公司,或企业与其子公司共同)投资于非主业项目;4、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10%的非控股性质的股权投资、产权市场收购;5、其他需区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三)不属于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范围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第十一条(管理规程)(一)列入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范围),由企业负责事前报批或报备.即在企业董事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投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操作,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前报区国资委.(二)申报材料企业在报批或者报备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核准的请示,或关于备案的报告;2、企业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决议及会议记录;3、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和证明文件,拟签订的投资协议主要条款,等等;4、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材料;5、企业近期财务报表;6、其他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三)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行使出资人职权,对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或者备案管理.1、对于实行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1)通过.(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区国资委将予以提示,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执行提示意见.(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2、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如无异议,一般不再回复.区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15个工作日未予回复的视为接受备案.区国资委如有不同意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补充或完善.(四)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区国资委: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2、股权结构发生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