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理实施细则范例精编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水利监理实施细则范例精编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水利监理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指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第三条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下属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管理工作。第二章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第六条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的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建设司,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的日常工作,第七条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四、受理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五、组织考试、评卷;六、向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第八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二、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第九条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申报: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二、地方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部直属单位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初审),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第十条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符合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三章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第十一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注册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水利部建设司是部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各流域机构是本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行政区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第十二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第十三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监理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向监理单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并报水利部备案。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五条注册机关每两年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消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查结果报水利部备案。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的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重新申请注册。第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水利监理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三)验资报告;(四)企业章程;(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水利监理实施细则3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