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一、政府补助定义和基本特征二、政府补助主要形式与分类三、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四、政府补助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与披露五、新旧比较与衔接一、政府补助定义和基本特征(一)政府补助定义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机构,国际的类似组织也在其范围之内。(二)政府补助基本特征1.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属于非互惠交易,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向政府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2.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属于政府补助的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关的所有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如在补助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专项拨款等(2)向出口企业退还的增值税不属于政府补助税法规定,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进项税额(3)免税\减税\增加计税抵扣或抵免等所得税收优惠不适用本准则(4)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不适用本准则二、政府补助主要形式与分类(一)政府补助主要形式1.财政拨款,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粮食定额补贴\研发补贴等2.财政贴息,如向中小企业贴息贷款\向高新产业贴息贷款等(1)财政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2)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贷款银行,由银行以优惠利息向企业贷款。3、税收返还,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给予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当期损益。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二)政府补助分类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少见,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拨款、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不确定的或者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三、政府补助会计与税务处理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一)政府补助的确认会计确认: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税收确认:一般来说,应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再计入收入总额,即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才具有纳税能力。在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但尚未收到政府补助时,在税收上还不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政府补助的计量1.货币性资产—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1)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2)确凿证据表明是按固定定额标准拨付的,如实际销量\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可以按应收的金额计量2.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1)发票\单据注明价值的,注明的价值即为公允价值;(2)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大\但有活跃交易市场的,根据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3)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交易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即为人民币1元。如取得的天然林等生物资产(三)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一项负债(递延收益科目);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政府补助返还时,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政府补助的概念,但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入总额包括补贴收入等。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政府补助,在税法中的对应概念是收入总额中的补贴收入。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及其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1、财政拨款:税法上规定的“财政拨款”,只是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不包括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因为企业的资金一般是不会“纳入预算管理”的。对企业无偿取得的财政资金,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计入收入总额。这时,会计与税收无差异。1、对企业取得的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财政资金,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符合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形成永久性差异。3、根据市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财政补贴(含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属于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形成永久性差异。2、财政贴息:税务上应区分财政贴息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第一,对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的,财政贴息收入作收入总额处理,利息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所以,对企业取得的财政贴息收入会计与税收规定是一致的。由此形成永久性差异。3、税收返还:税收返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一般情况下,会计计入收到返回税款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上除无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应计入收到返回税款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差异:根据市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专门用于研发与扩大再生产,应作为不征税收入。示例•甲企业为一家储备粮企业,20×7年1季度实际粮食储备量1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与每斤0.039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末支付。20×7年1月l0日,甲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1)20×7年1月1日,甲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借:其他应收款3900000贷:递延收益3900000(2)月末,将补偿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借:递延收益l300000贷:营业外收入1300000(2)20×7年3月3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借:银行存款3900000贷:其他应收款3900000示例•丙企业生产一种先进的模具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企业的这种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即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然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20×1年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20万元。20×1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84万元。20×1年2月,丙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时借:银行存款840000贷:营业外收入840000示例•某企业接受一项政府补助100万元,用于补偿治理工业废水。企业在20×8年10月份收到款项,但废水处理项目自20×9年起才营运,项目使用寿命10年。20×8年10月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1000000贷:递延收益100000020×9年项目开始运营后的十年,每年都:借:递延收入100000贷:营业外收入100000考虑:以上三例会计与税法是非存在差异?有差异的应怎样进行纳税调整处理?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资产相关”指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相关——应先确认为一项负债(递延收益科目)名义金额计量的,按1元计入资产和当期损益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企业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该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1)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2)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返还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①冲减递延收益账面余额;②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2)不存在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收到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的,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的,或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对已经计入应税所得的政府补助返回时,做相应的纳税调减处理。示例•20×1年1月5日,政府拨付A企业45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用于购买大型科研设备1台。20×1年1月31日,A企业购入大型设备(假设不需安装),实际成本为480万元,其中30万元以自有资金支付,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9年2月1日,A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示例(1)20×1年1月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借:银行存款4500000贷:递延收益4500000(2)20×1年1月31日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4800000贷:银行存款4800000(3)自20×1年2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借:研发支出40000贷:累计折旧40000借:递延收益37500贷:营业外收入37500示例(4)20×9年2月1日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①出售设备借:固定资产清理960000累计折旧3840000贷:固定资产4800000借:银行存款12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960000营业外收入240000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借:递延收益900000贷:营业外收入900000考虑:上例会计与税法是非存在差异?差异应怎样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如果该项政府补助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四.政府补助列示与披露(一)政府补助列示1.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非流动负债”等资产负债类项目2.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营业处支出”等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