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范例(最新8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范例(最新8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一篇】一、成立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二、职责1、应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职责(1)做好本单位疫情防控、通报工作,***实际制定防控规划、复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2)***日常疫情报告制度的管理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与评估,做好疫情处置工作,降低疫情危害。2、应对疫情防控办公室职责(1)开展各种类型的疫情防控宣传和教育,普及员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知识。(2)建立企业应对疫情防控联系群,开展疫情联防联控。(3)准备和筹集应对疫情防控所需的物资,如75%医用酒精、84消毒液、洗手液、喷壶和一次性防护口罩(普通外科一次性口罩和N95/KN95型防护口罩)。(4)统计复工人员情况,制定复工复产方案。三、防控责任分解落实办公室入口管控办公室入口设置体温检查、消毒区域,进入办公室必须检查体温正常,并消毒。办公区通风和消毒办公室保持通风,早晚个消毒一次;3、公共区域每隔2小时消毒一次四、复工前管理人员疫情防控准备事项1、复工人员情况统计2、复工前防护用品采购(口罩、酒精、84消毒液)3、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4、.防控疫情宣传5、员工复工前培训教育6、复工前办公室消杀工作7、完成复工前报批准备8、防控期间“两外”人员管理(外协和送货人员)9、来访人员管理,进出门岗严格执行测体温和登记制10、疫情期间所有***人员(含***、相关方等外单位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后方可进入。不接受测温或不佩戴口罩均不得进入。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二篇】xx市人民政府介绍,目前我市第三阶段的郑东新区疫情正处于上升阶段,为尽快将本轮疫情圈住封死,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三级协同联动。省委楼阳生书记、省长王凯对东区疫情处置提出明确要求,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安伟和何雄市长连夜进行研究部署,各级各相关部门迅速实现平急转换,全面激活应急体系,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部分负责同志及市应急处置小组嵌入东区疫情应急处置体系,三级联动、协同作战。二是深入流调排查。成立东站流调专班,强化“三公一大”联合流调,以4月23日为时间节点,深入对全部相关病例及人员活动场所开展流调,向涉及过往旅客所在地发函协查。目前已累计排查密接560人、次密接1522人。三是全面核酸筛查。在全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等8个主城区开展多轮全员核酸检测。按照“应检必检,不落一人”的要求,5月4日、5日、6日每日进行1次核酸检测。对24小时内不进行核酸检测的赋黄码。四是精准区域管控。封控区内全部赋红码,主城区内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作人员居家办公。保障市民生活和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的相关行业工作人员,凭核酸检测证明、工作证件可以出行。五是严格隔离管控。除封控区外,主城区其他区域参照管控区标准进行管理,每天每家可安排1人,凭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到社区指定地点购买生活物资。主城区内学校、幼儿园暂缓开学,启动线上教学。全市聚集性活动一律停办。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三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验着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也是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制度的一次考验,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警醒和思考,现就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做如下探讨。PARTONE存在的法律问题一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法律法规修订滞后,相关内容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以下简称《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关于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如:根据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疫情报告的法律规定被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取代,已无存在的实际价值,其迟迟没有被废止,明显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二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存在的法律问题1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存在立法不足,导致网络直报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相关的医疗法规中还存在未明确诊断标准、未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的具体登记项目和填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等问题。《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没有规定登记项目及填写要求,缺少规范统一的格式,有调查显示,某地区各医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包含的基本项目不尽相同,存在较大的差别,无法形成有效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计。二是法律对医院信息系统(HIS)的开发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形式多样,部分医院传染病登记项目设置不统一、填写不规范,不能满足传染病报告需求,在防止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迟报及减少医生工作量等方面不能发挥HIS应有的作用。部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的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没有很好地落实。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缺少强制培训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往往重“医”轻“防”,医疗法规中侧重于医务人员医疗业务培训,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内容,导致部分医务人员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意识和技能,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作用重视不够,医务人员在业落实《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不到位,很难发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哨位”作用。3法律对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起点未明确,降低了报告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六部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二部分第七款都明确规定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时限,涵盖了各类地点、责任人、报告方式等情况疫情报告的时限要求,体现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特点。但由于法律规定缺少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规定,使疫情报告时限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是依实验室检查出报告时间、影像学检查出报告时间还是依临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时间作为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时间起点的不确定影响了疫情报告的时限,延缓了疫情报告的紧迫性、时效性。也导致监督检查、追究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了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对违法行为处罚存在的法律问题1传染病疫情报告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不足,没有设定“漏报”情形《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违法情形主要是隐瞒(瞒报)、缓报、谎报三种形式。但有研究显示传染病疫情报告漏报率最高达到%。漏报已成为责任疫情报告人造成传染病疫情报告失误的主要形式之一。但依据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漏报传染病疫情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有损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相2传染病防治法规中关于疫情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值得商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在《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属于医疗机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已由《传染病防治法》做出规定。原卫生部制定《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超出《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3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对公民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规定公民个人是义务疫情报告人,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缺少公民自身是未明确传染病疫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病人以及来自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和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故意隐瞒未及时向疫情处置机构报告的法律责任、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PARTTWO对策一完善传染病防治法治建设,保证法制统一1增加传染病防治立法的专项规划将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法规废止,修正法规、规章及文件与法律相抵触之处,使法的稳定性和变化性相统一。将传染防治法纳入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刚性和弹性相结合。2将“漏报”设定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违法行为之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将漏报作为报告突发事件违法行为之一,因此,修订或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3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与传染病疫情报告有关的强制条款一是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具体登记要求和相应的强制性条款,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等是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基础,又是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检查、督导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主要依据。二是规定医务人员参加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条款,与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结合,将强制培训落实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制度中。4加强对公民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的立法明确规定公民涉及疫情报告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二从法律法规上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树立医疗和防疫相结合的工作理念,探索有效的医防结合工作模式,致力于医防整合信息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机制,让疫情传达的道路畅通无阻,为各级医疗机构疫情通报奠定基础。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保持沟通顺畅,将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日常化。加强法律制度对疫情报的支撑,从而使疫情信息的通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常态。三依法保障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有效运行,发挥对疫情的监测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充分结合现代化的通讯能力,利用5G网络的发展时机,对疫情报告制度实行刚性管理,从制度上减少报告时限的宽泛度,扩大责任报告人的范围,为决策层提供可靠的信息报告,实现疫情的“四早”,最在限度减少疫情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第四篇】今年以来疫情虽总体趋于稳定,但局部地区疫情却时有爆发,由此暴露出疫情防控中存在的问题与短板:新的疫情形势下,存在防控意识不足,摸排可能存在漏洞。当前疫情严峻形势较2020年有所减轻,随之而来的是工作人员对疫情防控工作松懈、群众防护意识的下降,由此导致局部疫情的再次扩散及诸如扬州的工作人员意外感染的问题;对于风险区进入人员的摸排主要依靠公安及工信部下发数据、社区主动报备及返回人员自述,准确性和真实性难以保证,由此给人员管控的准确执行造成一定的影响。人员不足,专业能力欠缺。由于目前的疫情防控主要依赖村社区,核查量大与村社工作人员有限成为矛盾,另外存在个别村社区缺乏转业的疾控防护知识和技能,存在管控过松或过紧的情况,由此造成一定的矛盾,增加了工作负担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由于疫情危害的认识不到位及相关的防护只是的缺乏,目前很多居民觉得现在的疫情已经离自己很远,因此防护意识松懈,进出商超等人员密集地不带口罩的比例越来越高。鉴于当前疫情反复的状况,意外感染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建议:落实责任与监督,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