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聖CPA歷屆試題共6頁第1頁志聖研究所‧國立保證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會計師考試試題類科:會計師科目: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申論題部份:(50分)甲股份有限公司為專營晶圓代工之廠商,並未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於新竹科學園區及台南科學園區分別設有竹科廠及南科廠,其產值各占該公司營業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若該公司擬將竹科廠之全部營業及資產出售給乙股份有限公司,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甲股份有限公司如欲通過竹科廠之出售案,應經該公司何機關決定,其決議方法為何?(10分)乙股份有限公司如通過該竹科廠之購買案,應經該公司何機關決定,其決議方法為何?(10分)【擬答】:甲公司部份條文根據公司法第一八五條: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公司法第一八六條: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本題中之乙公司欲受讓A公司之竹科廠,佔A公司營業額60%,應判定為符合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讓與全部或主要部份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應依規定執行下列程序董事會提出議案(以特別決議提出):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向股東會提出(公§185Ⅴ)。股東會召集通知及公告中應載明召集事由(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參修正之公§172Ⅴ)(公§185Ⅳ)。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知(公§185ⅠⅡⅢ),本題中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應採用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之決議程序及方式。乙公司部份公司分割之態樣,可分為新設分割、吸收分割及新設吸收併行之分割,本例中之乙公司屬於吸收分割,所謂吸收分割,係指將分割公司營業分割之同時,將被分割的一部分營業合併至其他公司的方法。乙公司應履行之程序:公司法第三一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司分割時,董事會應就分割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提出於股東會。公司分割,應在股東會之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修正之公§172V)。而且,依修正之公司法第三一六條規定,股東會對於分割之決議,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亦即:股東會對於公司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決議分割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志聖CPA歷屆試題共6頁第2頁志聖研究所‧國立保證班踐行保護公司債權人之程序:公司為分割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不論是新設分割或吸收分割,被分割公司既有一部分A公股份有限公司有山坡地10甲,棄置已久。A公司董事長甲為籌募資金,擬將之開發為茶園暨觀光休閒園區。A公司並出售該茶園的持分,每持分以10萬元出售,共計出售5千個持分。乙等人看好台灣假日休閒的潛力,不約而同,購買上述持分,並簽訂契約。檢察官以本案甲違反證券交易法提起公訴。問甲違反何種規定?理由何在?(20分)【擬答】:條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已依本法發行股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之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第一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五條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笋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一六條、第一二○條或第一六○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本例中A公司董事甲有否違反證券交易法,有下列兩說甲說:甲未經許可而公開之方式發行土地之持分,已使不特定人知悉該公司係為募集資金而為。且新股認購權利書,新股權利書及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例中乙等人僅取得「持分單位書」,但有價證券僅須表彰相當權益,並得依該單據主張權利者即可視為有價券,無須一定之形式,亦不以有特定名稱為必要。且條罪責規定之目的,在於經由主管機關之管制,以對於想透過權利書發行,向社會大眾籌募資金之行為予以節制,避免流於浮濫或殮財之情事。本例中之持份係以「茶園」亦即特定產權為標的物,與認股繳納股金之意義相同,應可視為有價證券,A自可成立該條之罪責。乙說:A僅表明觀迎申請之意,且乙等人亦看好該產業而購置其股份,並非對不特定人募集有證價券,亦非發行有價證券,僅屬市場某項商品而已,難認為係屬募集或發行行為。且有價證券乃具有一定價格之證券,為財產權之表徵。而A所交付投資人僅係持分單位為證明其權義關係或意思表示之文書而已,與有價證券之性質不符,亦非價款繳納憑證,非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視為有價證券可比,本件既與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構成要件不符,即難認被告涉犯同法第一七五條之罪。海南有限公司共有5個股東,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甲為該公司唯一董事。該公司非董事之其他4個股東要求甲應將94年度決算報表依公司法第110條規定,於95年6月30日前送請他們承認;甲則主張公司法第110條雖規定年度決算報表應送請股東承認,惟公司法並未明定何時送,亦無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因此遲至95年8月底仍未將94年度決算報表提請股東承認。請問甲董事之主張是否適法及有無行政責任?(10分)條文依據:志聖CPA歷屆試題共6頁第3頁志聖研究所‧國立保證班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八條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九條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商業會計法第七十條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九條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記帳。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會計帳簿目錄。三、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簽名或蓋章。四、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簽名或蓋章。五、未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請承認。六、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本例中海南公司之董事甲之主張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虞,因基於法律適用位階之觀念,公司法未為規定之事項,應適用商業會計法,查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八條已明訂商業負責人(董事甲)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出予股東承認,自不得以公司法未為規定而不交予股東年度之決算報表,因此,本例中海南公司董事甲因明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請承認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罰。測驗題部份:(50分)公司發行公司債,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應由下列何機關撤銷核准?(公司法§251)公司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該公司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會員制證券交易至少應置董事3人,監事1人,依章程之規定,由下列何種人員中選任之?(證交法§113)股東會員社會公正人士非會員之家關專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進行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多少?(證交法43-6Ⅲ)百分之一百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百分之四百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5份,向下列何者為之?(公司法§282)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院關係企業中的控制公司若操縱從屬公司從事不合營業常規的行為,因而導致從屬公司受到損害,下列何人必須與控制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法§369-4)控制公司之大股東從屬公司董事控制公司負責人從屬公司負責人下列何種資本公積,依公司法得用以撥充資本?(公司法§241)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受領贈與之所得資產重估之溢價因合併所產生之商譽下列何者,不是公司得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之要件?(公司法§234)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2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備志聖CPA歷屆試題共6頁第4頁志聖研究所‧國立保證班依章程之規定甲股份限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由A股東所持有,並將股票設定質權給B。A股東如欲出席股東會,應符合下列何種要件?(公司法§176)由A出具切結書,擔保其為股東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將其股票交存公司由質權人B出具證明書由A及B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共同出席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董事所得提起之代位訴訟,下列敘述何正確?(公司法§214)該股東必須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該股東應先以書面請求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公司自股東請求日起30日內不召集股東會決議提起訴訟時,該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該股東應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股東請求日起30日內不對董事提起訴訟時,該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原告之申請,得命被告提供相當之擔保甲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甲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或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證交法§26-2)甲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對於持有記名股票之股東,應於20日前通知之甲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對於持有無記名之股東,應於30日前公告之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甲公司不論是否經其股東同意,開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