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个人所得税会计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个人所得税发展●个人所得税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被称为经济调节的“内在稳定器”。●1980《个人所得税法》主要针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起征点确定为800元。•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5年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起征标准讨论提高到1500元。•2006年1月1日起,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税前扣除额上调至1600元。•2007年12月23日至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08年3月1日起提高到2000元。“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取消•2011年3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且原则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提高税前扣除额上调至3000元。••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纯所得为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纯所得,即纳税人的收入或报酬扣除有关费用以后的余额。有关费用一方面是指与获取收入和报酬有关的经营费用,另一方面是指维持纳税人自身及家庭生活需要的费用。具体分为三类:第一,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第二,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第三,为了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与混合征收制。分类征收制,就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综合征收制,是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进行征税。混合征收制,是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先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征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特点1,分类分率征收11类收入,按次计征的分类分率课征制: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业经营者、承包承租者的生产经营得按年计征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实行20%的比税率。个人所得税特点2.定额定率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视情况不同分别采.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内外有别的办法:对中国居民取得的工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3500元;对外国居民和中国非居民每月额扣除4800元;对其他所得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20%)扣除费用。个人所得税特点3·按月按次计算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虽然采用分类分率课征制,但计征方便。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上对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等规定都比较简明,便于计算。在征收方法上,基本上实行支付单位扣缴的源泉征收法,即对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缴的,均规定必须由支付单位实行代扣代缴;只有在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少数情况下,才采取由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办法。这些规定简化了征收手续、节省了征税成本和纳税费用,既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按年月次征收中国个税税率中等略高目前,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以调节个人收入为主,同时兼顾组织财政收入,采取的是分类(项)税制模式,各类所得的适用税率也有所不同,有的实行累进税率,有的实行比例税率,最高税率分别为45%(工资、薪金所得)、40%(劳务报酬所得)、3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所得)和20%(利息、股息等所得),因而税率形式较为复杂,税负差别较大。而世界各国大多实行的是综合税制,税率有高有低,德国(48.5%)、荷兰(53%)、韩国和日本(50%)等国家税率较高,均在45%以上;美国(33%)、英国、匈牙利、埃及(均为40%)、印尼、阿根廷(35%),税率多在35%至40%之间。从中不难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在世界各国中处于中等略高的水平,但由于我们征管水平所限,实际征收到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率比法定税率要低。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起采取7项措施管理个人所得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今天说,将采取7项措施,以全面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这7项措施包括严格执法、重点追踪管理高收入纳税人、强化对演出和广告市场演职人员检查、严加管理高收入者所投资企业的纳税、把高收入者列入每年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建立个人所得税监控系统和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等。规定年收入12万以上的个人要自己申报纳税。第二节个人所得税基本制度P475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我国依据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原则,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凡在我国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应税所得的个人,不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纳税义务人又分一般居民、特殊居民和非居民、特殊非居民纳税人。1,一般居民纳税人及其征税范围。(1)一般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税法规定判断中国居民身份二个标准:住所和居住时间住所:通常指个人永久或有长期居住意愿的场所。又分习惯性和永久性二类,税法规定了住所以习惯性为准。即因户口、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居住时间:不符合居所标准的个人以居住时间为准。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一次临时出境30天以内;多次出境累计不满90天。(2)一般居民纳税人的征税范围个人在一个年度中符合居民纳税人标准的,应就其该纳税年度内来自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无论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3)特殊居民纳税人的征税范围。为了鼓励外籍人员来华任职、受雇等,税法又作了特殊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交付的部分征税;居住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不论在境内或境外取得或支付,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以1994年1月1日作为计算5年期限的起始日期。2.非居民纳税人及其征税范围(1)非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不符合居民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即未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虽居住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不满365天的个人。(2)一般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税范围。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被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的个人,仅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下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②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③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④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⑤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特殊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税范围。税法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境内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个人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应申报纳税。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税法规定11类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应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利息,股利,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区别社会公职与盈利性非独立与独立被动与主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了两种不同的适用税率——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对个人所得采用累进税率,体现了“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的征税原则。“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目前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高收入行业”的9类行业包括:金融保险、电信、房地产开发、足球俱乐部、外资企业、星级饭店、娱乐业以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高收入个人”除了针对规模较大的私营业主、企业承包承租人、建筑工程承包人之外,还包括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以及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大(中)学教师、医生、导游等等。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l·累进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种累进税率:(1)7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7级超额累进税率P458•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2)5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1500052超过15000-30000元以下103超过30000-60000元以下204超过60000-100000元以下305超过100000352·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0%。3.减征和加成(1)减征规定。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在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税时,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应纳税额的70%,实际税率为14%。此外,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