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执法证据保全集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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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执法证据保全集聚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监狱执法证据保全集聚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监狱执法证据保全1一、监狱执法证据概念及其范畴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它是证明案件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具有法定性、客观性和相关性的基本特征。在我国法定证据种类可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口供)、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种类。监狱执法证据是指监狱机关在履行国家法定职能,对罪犯实施管理、改造过程中用来证明具体执法案件、还原执法真相的事实材料。形式和载体包括实物体、原始音视频、法律文书、办公业务系统贮存的电子信息等各类相关执法工作资料。在监狱执法活动中,就其经常使用方面来讲,其范畴包括:(一)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常见的有罪犯改造日记、思想汇报、来往书信以及监狱在职权范围内所制作的执法文书(如计分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公文性书证。(二)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包括罪犯人体特征、罪犯所接触使用物品、指纹、足迹、笔迹及违禁物品等。(三)证人证言。是指了解事实真相的罪犯(警察)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四)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图片等方式记录的有内容知识的载体。它包括罪犯亲情电话录音、会见监听录像录音、住院罪犯电话告知录音、监控录像、个别教育谈话照片、各类教育、管理活动的录音录像及图片记录等。(五)当事罪犯陈述。是当事罪犯就有关事实情况向监狱(监察)机关所作的陈述。常见的有罪犯所书写的检查书、情况汇报等。(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接受监狱的聘请或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常见的有监狱医院的检查结果、诊断报告、精神病鉴定意见、老病残罪犯鉴定意见、保外就医材料中的鉴定意见等。(七)勘验笔录。是指监狱机关专门勘验人员对有关案件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比如监狱狱内侦查机关就案发现场所做的足迹、指纹、掌纹鉴定等。(八)现场笔录。是指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有关事实情况处理时,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记录。它与勘验笔录接近,但在制作主体、时间上略有区别。但以下证据项目监狱机关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时应慎之又慎:(一)经指定医院鉴定智力明显低下罪犯所做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罪犯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到场作证的证人证言。二、监狱执法证据的收集与保全途径监狱机关执法证据的收集应遵循“手续规范、条块分割、相互佐证、缜密谨严”的原则,具体由各执法部门(监区、刑罚、狱政、狱侦、教育等)根据自身业务工作内容来搜集执法原始证据或直接证据,另外还要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其常用的重点收集办法有如下几种:一是日常性的执法记录与留存。其中包括罪犯的计分考核(包括记录、评议、总结等)、积极分子评定、生产产值登记记录、行政奖惩、刑事奖励、违规事实调查及处理(尽量为原始、直接证据)、监控视频录像等凡是有利于刑事执法、行政执法活动,能用以罪犯奖惩、罪犯教育和管理的罪犯行为表现事实均应列入证据收集的范围。其次,要充分重视现代科技设备在执法取证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录音、录像、图像、视频资料等采集手段快速、准确地固定证据,使监狱的执法活动真正体现公正性和严谨性,切实提高运用证据奖惩和教育、矫治罪犯的自觉性与重视程度。特别是针对倾向明显性罪犯的违规、犯罪活动及突发病情罪犯送医、诊治活动等敏感执法环节更应做好相应视频资料的保存。如2014年10月底,服刑人员谢某在狱内突发疾病猝死,因监控设备故障原因(狱方解释)未能记录下谢犯“最后时刻”而让家属存疑,各大网站、媒体纷纷以《江西赣州监狱男子带伤“病死”监控录像无法全恢复》为题对此事件进行了转载报道,一定程度上使监狱工作陷入被动,多年来苦心树立的监狱形象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监狱执法证据保全2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多种多样,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扣押,一般针对容易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关物品的形式;拍照,主要适用于书证、物证的保全,是一种经常采取的措施;录音,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保全,在特定场合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录像,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物证等证据的保全;复制,广泛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保全;鉴定,主要针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它和勘验是常用的两种证据保全方法;制作询问笔录,适用于以言词活动为内容的证据材料的保全,如法庭上的询问、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它一般是一种辅助性的方法,常与其它保全措施合并使用。行政审判中,上述证据保全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结合适用,可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监狱执法证据保全3一、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二、证据保全的条件(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是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即使利害关系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公证处只要查明该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只要是为了当事人的正当的、合法的的权益,也应当出证);(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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