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借款合同样例(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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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借款合同样例(通用5篇)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精品】借款合同样例(通用5篇)”,供您参考阅读。借款合同【第一篇】签订借款合同的基本要求第一,借款合同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以保证国家信贷平衡和资金管理。银行应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有销路,审查企业的贷款是否专款专用。第二,贷款方应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和经营情况调查,不应同无保证的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第三,政府机关、财政部门、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没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不能充当借款保款证人。第四,借款合同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签订,否则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借款方应根据所隶属的行业、系统和借款的用途,与有关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工、商部门借用周转资金的贷款应与工商银行签订合同;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组、户的借款,应与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合同;基本建设的借款应与建设银行签订合同;属于涉外经济活动借款,一律与中国银行签订合同。此外,各种技术改造、大中修理等用途的借款,可以根据隶属行业、系统和借款的性质,分别与专业银行签订合同。借款方借款时,应根据经营合同和计划,按不同项目向贷款方提出借款申请,说明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期限,保证条件,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经过贷款方审核同意,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有关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合同成立。借款合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第一,借款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第二,贷款种类。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第三,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第四,借款用途。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第六,借款利率。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第七,还款。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第八,违约责任。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第九,保证条件。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借款合同【第二篇】公路借款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贷款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借款人因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1.1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1.1.2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1.1.3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1.1.4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1.1.5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1.1.6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1.1.7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1.1.8项目指公路。1.1.9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1.1.10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1.1.11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1.1.12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1.1.13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1.1.14项目资本金指在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1.1.15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1.2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2.2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2.3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2.4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2.5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2.6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2.7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8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2.9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第三条贷款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公路项目建设。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利率和利息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4.3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5.1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5.1.1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5.1.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5.1.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5.1.4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5.1.5项目财产保险单;5.1.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5.2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5.2.1担保合同合法有效;5.2.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5.2.3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5.2.4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5.2.5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5.2.6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5.2.7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第六条提款和还款6.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6.2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1)年月日,提款万元;(2)年月日,提款万元;(3)年月日,提款万元;6.3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6.4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6.5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6.6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6.7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还款日还款本金数额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6.8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6.9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a.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b.c.6.10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6.1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6.1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万元。6.1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6.14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6.15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第七条账户监管7.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7.2账户监管包括:7.2.1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7.2.2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7.2.3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7.3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7.3.1开立于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7.3.2开立于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7.3.3开立于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天的宽限期。7.4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7.4.1项目建设期: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c.其他支出7.4.2项目经营期: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e.其他支出。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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