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会计》(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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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学》岳龙2005年9月第四章贷款业务的核算第一节贷款业务概述第二节贷款业务核算第三节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第一节贷款业务概述一、贷款业务的意义和种类二、贷款业务核算要求三、各种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一、贷款业务的意义和种类1、概念贷款也称放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主要资产业务。2、种类(1)贷款按发放的期限不同可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2)贷款按是否具有政策性可划分为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3)贷款按资金来源及贷款风险承担人不同可划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4)贷款按其本息是否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可划分为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5)还可以按发放贷款的条件可将贷款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二、贷款业务核算要求--1(一)根据不同类别的贷款,制定相应的贷款核算方式1.银行贷款按照其发放方式的不同划分。(1)单位贷款可以分为贷款转存和逐笔核实支付两种。①贷款转存,是指借款单位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合同规定填制借款转存凭证,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存入在本行开立的有关存款户;银行按实际转存的贷款和占用时间计收贷款利息。贷款转存是建设银行支付各项贷款的基本方式。②逐笔核实支付,是指借款单位在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逐笔支取贷款;银行按实际支用额和时间计收贷款利息。逐笔核实支付贷款只适用建设银行经办的政府投资贷款。(2)个人贷款的发放分为直接提款和专项提款两种方式。①直接提款,即依据借款合同将贷款划转到借款人在经办行开立的储蓄存款账户。②专项提款,即依据借款合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直接划转到银行特约商户(或学校)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二、贷款业务核算要求--22.银行贷款按照其偿还方式的不同划分,可以分为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偿还两种方式。(1)一次性偿还,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的贷款,一般说,短期的临时性、周转性贷款都是采取一次性偿还方式。(2)分期偿还贷款,是指借款人按规定的期限分次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贷款。这类贷款的期限通常按月、季、年确定,中长期贷款大都采用这种方式。(二)认真履行贷款核算手续(三)正确反映贷款数据,严格监督信贷指标三、各种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一)信用贷款的规定1.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和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①借款人基本情况;②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会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③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④如申请中长期贷款,则还必须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在开户银行存入了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2.贷款的审批及借款合同的签订银行信贷部门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的审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银行(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上应注明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三、各种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二)保证贷款的规定借款人申请保证贷款除按一般程序向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外,还应提供保证人基本情况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经信贷部门审查认可并同意贷款后,银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明确借款人、保证人和银行三方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在审查合同保证的有效性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2.保证人的资金实力及保证意愿银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了解保证人的保证意愿和保证人过去的履行保证协议的记录。如有不良记录,则应对保证的有效性持审慎态度。此外,银行还应审查保证人的资金实力,包括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以及目前所保证的数量和金额。只有具备保证资金实力,又有保证意愿的保证人才能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一般是借款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母公司及有业务往来的公司等。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有着不同程度的经济联系,为此,应特别注意完全依赖保证担保的贷款,防止欺诈行为。4.保证的法律责任银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注明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此外,还应明确保证期限。三、各种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三)抵押贷款的规定1.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申请该类贷款时,应填写《质押或抵押贷款申请书》注明质、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格、质量等,同时向银行提供质、押物清单及有处分权人的同意质押、抵押的证明。其余提供的资料与信用贷款基本相同。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以下五类: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⑤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各种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2.抵押贷款管理的规定(1)严格选择抵押物。银行发放贷款,对抵押物的选择应遵守以下原则:价格变动较小;易于出售变现;易于保管,不易变质损坏;容易识别鉴定和估价;抵押物中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其他财产应当参加财产保险。(2)认真验证产权证明。对用于抵押的财产应认真查验有关产权的证明文件,确保产权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防止欺诈行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3)准确评估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价值可以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必要时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还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4)合理确定抵押率。抵押率是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自然或经济的贬值因素、法定和约定的处理费用扣除后的估算值及现值的比例。抵押率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遵从有关规定。(5)完整填列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一式三份,每份抵押贷款合同后附一份。(6)做好抵押物的登记与保管。《担保法》要求登记的抵押物必须登记。抵押物由债务人保管的,债权人应经常检查抵押物的维护和保管情况,确保完好无损。三、各种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四)质押贷款的规定可以用于质押的动产或权利,包括以下四类:①货物,如企业或个体户经营的商品;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③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④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五)抵(质)押贷款审批及借款合同的签订银行除按信用贷款审批手续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质、押物。审批同意后,应由抵押人(或出质人)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第二节贷款业务核算一、贷款发放的核算二、贷款按期收回的核算三、贷款展期的处理四、不良贷款的认定与核算五、贷款利息的计算一.贷款发放的核算(一)贷款科目设置1.信用与保证贷款科目设置设置“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信用与保证贷款的发放额;贷方发生额反映贷款的收回数和核销数;余额为借方,反映信用与保证贷款实有数。2.抵押和质押贷款科目设置设置“抵押贷款”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抵押贷款的发放额;贷方发生额反映抵押贷款的收回数和核销数;余额为借方,反映抵押贷款实有数。一.贷款发放的核算(二)贷款业务的账务处理1.信用与保证贷款发放的处理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应填制一式五联借款凭证(见表4—1),第一联为借据(借方传票),第二联代贷方传票,第三联为收账通知,第四联为放款记录,第五联为到期卡。在借款凭证第一联上加盖借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及预留银行的印鉴;经银行信贷部门批准后,将申请书和借款凭证一起交银行会计部门凭以办理贷款手续。会计部门收到申请书和借款凭证时,应着重审查借款的用途、利率、金额和归还日期,以便监督贷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归还。经审核无误后,以借款凭证第一联代借方传票,第二联代贷方传票,将存款转入借款单位存款帐户。其会计分录为:借:短期贷款——××单位贷款户或:中长期贷款——××单位贷款户贷: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转帐后,将借款凭证第三联盖章后作为回单退给借款单位,第四联由信贷部门留存备查,第五联借款凭证代检查卡,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一.贷款发放的核算2.抵(质)押贷款发放的账务处理银行会计部门对该类贷款的核算手续可参照信用贷款发放手续办理,其会计分录为:借:抵押贷款——抵押(或质押)贷款户贷: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同时,会计部门对质、押物要进行表外登记,对委托其他单位代保管的抵押物应经常实地检查,对银行出纳部门代保管的有价单证等权利凭证等,要经常进行账实核对,以防发生损失。二、贷款按期收回的核算1.信用与保证贷款回收的核算借款单位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填制支票及进账单(个别行处仍用还款凭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凭证后,应同贷款分户账进行核对,并验对支票印鉴,查看单位存款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借: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贷:短期贷款——××单位贷款户或:中长期贷款——××单位贷款户贷:利息收入(最后一期利息收入)转账后,应在检查卡上注明收回日期并交信贷部门。如属分次归还贷款,则应分别在贷款分户账和检查卡上登记分次归还日期、金额及结欠余额,待最后一次还清时,再将检查卡注销交信贷部门。二、贷款按期收回的核算2.抵(质)押贷款的回收抵(质)押贷款到期,如能按期收回本息,其账务处理与信用与保证贷款到期收回的手续基本一致。会计分录为:借: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贷:抵押贷款——抵押(或质押)贷款户贷:利息收入(最后一期利息收入)办完还贷手续后,质、押物应随即交借款人,并销记表外科目和登记簿。四、不良贷款的认定与核算关于“一逾两呆”口径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逾期贷款是指到期应收回而未能收回的贷款。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银行对逾期贷款应及时查明原因,积极组织催收。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1、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2、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3、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1、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2、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3、贷款担保有效;4、属于周转性贷款。200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通知中公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所有银行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1)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即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那部分贷款。一般情况下,这部分贷款应占银行贷款的绝大部分。具体判断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特征:借款人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外部环境良好;抵押、担保等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目前情况下尚不需要考虑这方面的问题。(2)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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