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所得税包括企业各种以应税利润为基础的境内和境外税额;也包括由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分配给企业的利润的征税。第三条本准则不涉及捐赠与补助或投资税款抵扣的会计处理及相关信息的披露,但是,捐赠与补助或投资税款抵扣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处理。第二章计税基础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应税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同时,按照本期会计利润和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所得税费用;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税率变动时,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第五条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税利润时能够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不需纳税,那么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1第六条负债的计税基础,指各项负债账面价值减去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利润时可予抵扣的金额。对于预收款项产生的负债,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不征税的金额。第三章确认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应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交的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第八条企业应当将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前期转入的未抵扣亏损和前期转入的尚可抵减的税款抵扣等,导致可抵扣未来期间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第九条暂时性差异,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该项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所有应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不包括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计税时其摊销金额不能抵扣的商誉;(二)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或可抵扣亏损)。第十一条企业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所产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除外:2(一)母公司、投资者或合营方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可能获得的应税利润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不包括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二)交易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或可抵扣亏损)。第十三条企业存在以下可能情况时,应对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暂时性差异将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转回;(二)能够获得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税利润。第十四条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抵扣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第四章计量第十五条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资产),应当按照至资产负债表日税法规定计算的预计将交纳给税务部门(从税务部门返还)的金额计量。第十六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当以至资产负债表日税法规定的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的税率计量。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3第十七条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计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账面价值的纳税影响。第十八条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企业未来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第十九条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以下情况产生的所得税:(一)在同一或不同期间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二)企业合并。第二十条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相关的项目在同一或不同的会计期间直接计入权益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也应当直接计入权益。第五章列报第二十一条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区别于其他资产和负债单独列示。第二十二条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才能相互抵销:(一)企业拥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行使权;(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者计划同时收回该资产和清偿该负债。第二十三条只有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在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才能相互抵销:(一)企业拥有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行4使权;(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同一税务部门对以下任何一方征收的所得税相关:1.同一纳税主体;2.不同的纳税主体,在预计清偿递延所得税负债或收回递延所得税资产重大金额的每一个未来期间内,计划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负债和资产,或者计划同时收回这些资产和清偿这些负债。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以下各项:(一)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二)与计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三)对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1.在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乘以适用税率的乘积之间进行调节,并披露适用税率的确定基础;2.在平均有效税率和适用税率之间进行调节,并披露适用税率的确定基础。平均有效税率是指所得税费用除以会计利润计算的结果。(四)与前期相比,对当期适用税率变化的说明;(五)资产负债表中未确认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当披露到期日);(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未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披露该类暂时性差异的金额;(七)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每一类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扣,应当披露:51.每一列报期间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金额;2.利润表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金额。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准则自200×年月日起施行。6《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本准则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完成的。国际准则的修改版改变了原来的时间性差异、递延所得税借项、贷项等纳税影响会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计算税后利润即净利润。本准则基本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我们认为,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对我国企业有实际借鉴意义。因为在我国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交所得税的同时,按照相同的数额确认所得税费用。这样处理对确认所得税费用是不准确的。所得税费用应当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既解决了我国的现实问题,也与国际准则保持一致。因此,本准则拟适用于各类企业。请对本准则起草过程中主要涉及的上述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提出意见,同时也欢迎对其他方面提出建议。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