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会计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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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7年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专题——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主讲人:田斌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017年10月目录•第一篇破产清算程序•第一章概述•第二章清算程序•第二篇清算会计基本概念框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第五章附则•第三篇清算会计实务•第一章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第二章报表的编制第一篇破产清算程序第一章清算会计概述一、企业清算定义是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二、企业清算的原因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投资方无意继续经营•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投资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二、企业清算的原因•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企业宣告破产•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法律、企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三、企业清算的类型普通清算破产清算四、企业清算的业务程序成立清算组清查债务清查财产和债权清偿债务编制清算报告和办理企业注销手续五、清算会计工作的内容•进行财产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核算和监督清算费用的支付•核算和监督债权的收回和债务的偿还•核算和监督企业的清算损益•核算和监督剩余财产的分配•编制清算会计报表六、清算会计对传统财务会计理论的改变•对会计对象的改变•对会计目标的改变•对会计假设的改变•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对会计原则的改变•可变现价格(清算价值、清偿价值)•收付实现制第二章破产清算程序一、企业破产的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二、企业破产的界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付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债务。三、企业破产的处理程序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受理人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三、企业破产的处理程序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组成: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不得担任管理人的人员•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三、企业破产的处理程序(续)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确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三、企业破产的处理程序(续)债权申报•期限要求•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三、企业破产的处理程序(续)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三、企业破产的处理程序(续)•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决议表决要求•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三、企业破产的处理程序(续)重整•重整申请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三、企业破产的处理程序(续)和解•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数额、进行整顿等问题的解决达成协议•和解程序的前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三、企业破产的处理程序(续)破产宣告•宣告人: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确认债务人财产•拨付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企业破产的处理程序(续)破产清算•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企业破产的处理程序破产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四、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程序破产清算会计的一般核算程序•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新的账户体系•结转各破产清算账户的期初余额•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编制清查后的财产盘点表和资产负债表•核算和监督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置•核算和监督清算费用的支付•核算和监督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结平各账户•编制清算会计报表第二篇基本概念框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第一章总则•法律依据:•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PS.《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编制基础: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计量属性:•1.资产的计量属性:•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计量。•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规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公开拍卖的变现价值,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其决议的处置方式下的变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后的所得作为变现价值。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2.负债的计量属性:•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计量。•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第三章确认和计量•一、初始计量:•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第三章确认和计量•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三、资产与负债的终止确认•资产的处置•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债务的清偿•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四、与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无关的清算损益•1.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益。•2.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不反映递延所得税)•五、新增的资产和负债•1.清算期间新增的资产:•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当计入清算损益。五、新增的资产和负债•2.清算期间新增的负债:•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一、清算财务报表内容•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1.清算资产负债表、•2.清算损益表、•3.清算现金流量表、•4.债务清偿表•5.相关附注报送要求•破产报表日:•1.破产开始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2.破产期间: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3.破产结束: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差额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清算净值列示。•资产-负债=清算净值清算损益表•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1.资产处置净收益(损失)、•2.债务清偿净收益(损失)、•3.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收益(损失)、•4.破产费用、•5.共益债务支出、•6.所得税费用等。清算现金流量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清算现金流量表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1.现金流入: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2.现金流出:•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共益债务支出的现金、•支付所得税的现金等。债务清偿表•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金额•已清偿金额•尚未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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