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规章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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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的规章制度4篇或许您需要一个关于幼儿园的规章制度的指南。规章制度是一个公司和企业的行事标准,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公司规章制度是法律所有制的最后一公里,制定好适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比较令人头痛的。欢迎参考下载并参考!幼儿园的规章制度篇【第一篇】1、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幼儿园上下班时间,按时上班签到,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班。2、教师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上,上班期间,教师不能随便换班、串班、要全面照顾孩子,避免发生意外事故。3、因工作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幼儿需要住院治疗的,教师必须承担50%的医疗费用。因看管不当造成幼儿走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属教师严重失职,教师本人负全责,扣除工资100元/次。4、教师在校内、校外都应自觉维护教师形象和幼儿园声誉。上班期间微笑面对家长和孩子。5、各班室下班后,必须在离园前认真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将物品放在指定地点,整洁卫生,保证安全。6、教师有事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园长批准而离开岗位者按旷工论处。7、值班老师遵守值班时间,比正常上班时间早到十分钟,当班或值班时间,不能因私事离开孩子。8、值班教师不能离开幼儿,班级发生的事故由当班教师负责处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9、教师若请假提前一天告诉园长,扣除当天工资。10、教师要认真备课,提前把要上的课准备好,保证每节课都要有教案,有条理。每周五将备课本交到办公室。上课必须用普通话上课。11、严把幼儿离园关,不将孩子交给陌生人,防止坏人冒领幼儿。12、户外活动时,要有秩序地组织幼儿进出教室门口,防止幼儿因拥挤或其它原因摔伤。13、让孩子养成问好的习惯,有礼貌,会说“谢谢”“对不起”等礼貌用语。14、孩子出错教师及时纠正,讲道理。不能随着孩子的心思走,要有自己的计划。幼儿园的规章制度篇【第二篇】一、坚守岗位,做好保卫工作。二、按时开、关幼儿园大门,注意幼儿入、离园的安全,防止幼儿走失。三、做好家长和其他来访者德接待工作。四、做好报刊、杂志、信件德收发制度。五、做好园包干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和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请假制度一、所有请假者,必须先到园长室填写请假登记,办理审批手续。二、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区级以上医院),如急诊必须持有急诊章的假条,如续假必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累计。三、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需提前请假,经领导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紧急情况需电话通知。四、无故缺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五、病事假一星期内由班级自行解决,安排好工作;一星期以上由幼儿园与班级协商安排。六、迟到早退者,由门卫考勤。七、节假日如外出,需提前告知领导并按时返回,如逾期不回,按旷工处理。八、法定公假,应事先打招呼,安排好工作办好移交手续方可离岗。九、未履行请假手续,自行不到岗,则以旷工论处。奖惩制度为了鼓励教职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幼儿园多做工作,做好工作,设置出勤奖、超额奖、教育教学成果奖、考绩奖、安全奖、卫生奖、教科研津贴、加班、代班补贴、保教朴贴、兴趣小组津贴、职务津贴。一、出勤奖每月出满勤者,奖励80元,病假一天扣5元,事假一天扣15元,旷工一天全扣,婚丧产假,每天扣3元,函授考试等公假每天扣3元,迟到早迟、中途离岗一次扣3元。一学期出满勤者发给全勤奖80元。二、超额奖按市规定标准人数计算,凡幼儿出勤率达80%发超额奖,每班超1名幼儿,在班教师每人每月奖4元,特殊班级和后勤、行政人员拿全园平均数。三、教育教学成果奖凡在省、市、区、园各项保教活动讦比中获奖或上公开课发表文章者,按获奖等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文娱节目设特别奖,为参赛项目作出贡献的配班教师和后勤服务人员,可发给适当比例的奖励。1.国家级每人每次每篇1等奖160元,二等奖140元,三等奖120元2.省级每人每次每篇1等奖12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80元3.市级每人每次每篇1等奖80元,二等奖60元,三等奖40元4.区级每人每次每篇1等奖40元,二等奖30元,三等奖20元5.园级每人每次每篇1等奖30元,二等奖20元,三等奖10元在杂志上发表文章后,幼儿园再付同额稿费一份。四、考绩奖根据考核项目,每月进行一次过程考核,采取打分制,根据所得的分数给予等额奖励,因体罚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事故扣除责任人当月考绩奖。五、安全奖对全年安全无责任事故的工作人员,奖励100元,班组长奖励200元,部门负责人奖励300元,园长拿部门负责人的平均奖。六、卫生奖每周对各班进行卫生检查,每月累计公布。每学期对各班组卫生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比,根据评比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90元、60元、30元。七、教科研津贴凡参加不同级别的课题,按国家级(含联合国级)、省级、市级、区级、园级五个等级,每年进行考核,并给获奖级别2倍的津贴。八、加、代班津贴因工作需要加班一天,补贴20元。因同事病、事假或公假代班者,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又完成所代人的工作任务,按所代人一人一天10元计算,补到班级。因教研活动需代班,班级自行调节,不发补贴。九、保教补贴每人每月10元十、兴趣小组津贴双休日活动,分半天(2小时)辅导教师每次朴助40元,配班教师补助30元,平时利用离园后的时间一次活动40分钟,辅导教师补贴10元,配班教师8元,代班人补贴一半,值班人员补贴辅导人员一半,根据参加人数,奖励班级5元/人辛苦费,借用场地每次付打扫、清洁费10元。十一、职务津贴1.园长:补贴班主任费的一又四分之三2.副园长:补贴班主任费的一又四分之二3.后勤负责人补贴班主任费的一又四分之一4.办公室、教科室、德育工作负责人、年级组长、园务委员、工会委员、团支部书记补贴班主任的一半。5.班组长、各组室、保育员、橱窗宣传人每人每月补贴20元。节日慰问制度一、为了增加节日慰问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慰问制度。二、一年慰问节有三八、端午、五一、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三、慰问金额:三八、五一、国庆节、元旦发200元/人,端午、中秋100元/人。四、在每节发放慰问金的同时还可发放一些物品。五、慰问范围:全园教职工,临时职工享受正式职工的一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篇【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教职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员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教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员工。第7条教职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教职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员工,不收取教职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0条单位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教职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职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第13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14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教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教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盛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6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7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教职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1)单位录用教职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单位为教职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18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教职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教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教职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0条教职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职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向教职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3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第24条教职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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