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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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559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0-12-21发布2011-02-21实施GB25594—20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酶制剂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GB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工业用酶制剂。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3.1酶制剂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传统或通过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放线菌、真菌菌种)发酵、提取制得,用于食品加工,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3.2抗菌活性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的能力。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用于生产酶制剂的原料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或相关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对最终食品产生有害健康的残留污染。4.1.2来源于动物的酶制剂,其动物组织应符合肉类检疫要求。4.1.3来源于植物的酶制剂,其植物组织不得霉变。4.1.4微生物生产菌种应进行分类学和(或)遗传学的鉴定,并应符合有关规定。菌种的保藏方法和条件应保证发酵批次之间的稳定性和可重复性。4.2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理化指标4.3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由基因重组技术的微生物生产的酶制剂不应检出生产菌。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Pb)/(mg/kg)≤5GB5009.12无机砷/(mg/kg)≤3GB/T5009.11GB25594—20102表2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或CFU/mL)≤50000GB4789.2大肠菌群/(CFU/g或CFU/mL)≤30GB4789.3平板计数法大肠杆菌/(25g或25mL)不得检出GB/T4789.38沙门氏菌/(25g或25mL)不得检出GB4789.44.4抗菌活性微生物来源的酶制剂不得检出抗菌活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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