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范例通用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范例通用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院为处理学生校内申诉,特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处设立办公室。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和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三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教育学习的全日制高职、五年制高职和中职学生。第五条学生按照依法、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六条学生就同一事件向学院申诉以一次为限。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院做出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院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第八条受理申诉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相关的文件和证据。(四)申诉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第三章申诉的处理及撤销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之日内,做出下列复查决定:(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充分或者处理不当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第十二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的复查决定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送达申诉人。第十三条在申诉期间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实施。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21.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的申诉权利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2.教师申诉制度有什么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他非诉讼中的申诉,如信访等,虽然对维护教师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在某种程序上会影响申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要在《教师法》中专门规定教师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这就使教师申请制度和一般的信访工作区别开来,包括受理的主体、时限和效力三个方面。(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而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则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3.教师申诉的范围有哪些?《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泛。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由《教师法》规定的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在这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但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被申诉人仅限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可能是教育行政部门,也可能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但不能以政府为被申诉对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申诉的范围。同时,申诉还存在一个时间范围。只有在《教师法》生效之后发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师法》提起申诉,“法不溯及既往”。4.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是什么?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的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提出申诉不要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而应向行政机关提出。否则,该申诉将被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处理。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2学校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80918办公室,电话:68020838。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校长办公室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但应当为单数。第十三条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2)原处理决定不当的,送交有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第十五条受理申诉的机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校内布告栏公告等。第十六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七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相应废止。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