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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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655-2013部分代替HJ/T193-2005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AmbientAirQualityContinuousAutomatedMonitoringSystemforPM10andPM2.5(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3-07-30发布2013-08-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学兔兔(规范性附录)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调试检测项目......................................14附录B(资料性附录)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报告....................................15附录C(资料性附录)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试运行报告........................................20附录D(资料性附录)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22学兔兔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部分内容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明确了PM10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技术要求;——增加了PM2.5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技术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PM10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的内容废止。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批准。本标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学兔兔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T17214.1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工作条件第1部分:气候条件HJ618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YD5098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环境空气质量连续监测ambientairqualitycontinuousmonitoring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3.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ambientairqualitymanualmonitoring在监测点位用采样装置采集一定时段的环境空气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3.3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µm)particulatematter(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µ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3.4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µm)particulatematter(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µ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3.5切割器particleseparatedevice具有将不同粒径粒子分离功能的装置。学兔兔,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3.7参比方法referencemethod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法。4系统的组成与原理4.1系统的组成PM10或PM2.5连续监测系统包括样品采集单元、样品测量单元、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以及其他辅助设备。4.1.1样品采集单元样品采集单元由采样入口、切割器和采样管等组成,将环境空气颗粒物进行切割分离,并将目标颗粒物输送到样品测量单元。4.1.2样品测量单元样品测量单元对采集的环境空气PM10或PM2.5样品进行测量。4.1.3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并能按中心计算机指令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4.1.4其他辅助设备其他辅助设备包括安装仪器设备所需要的机柜或平台、安装固定装置、采样泵等。4.2方法原理PM10或PM2.5连续监测系统所配置监测仪器的测量方法为β射线吸收法和微量振荡天平法。5安装5.1监测点位5.1.1监测点位置要求5.1.1.1监测点位置的确定应首先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采用间断性的监测,对本地区空气污染状况有粗略的概念后再选择监测点的位置,点位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点的位置一经确定后应能长期使用,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5.1.1.2在监测点周围,不能有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流通。从监测点采样口到附近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垂直距离的两倍以上。5.1.1.3监测点周围建设情况相对稳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有新的建筑工地出现。5.1.1.4监测点应地处相对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5.1.1.5监测点附近应无强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方便安装和检修。学兔兔监测点周围应有合适的车辆通道以满足设备运输和安装维护需要。5.1.1.7不同功能监测点的具体位置要求应根据监测目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5.1.2仪器采样口位置要求5.1.2.1采样口距地面的高度应在(3~15)m范围内。5.1.2.2在采样口周围270°捕集空间范围内环境空气流动应不受任何影响。5.1.2.3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2~5)m范围内。5.1.2.4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m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0m以上,无法满足5.1.2.1和5.1.2.3的高度要求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15~25)m范围内选取。5.1.2.5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m,若支撑物表面有实体围栏,采样口应高于实体围栏至少0.5m以上。5.1.2.6当设置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m。5.1.2.7进行比对监测时,若参比采样器的流量≤200L/min,采样器和监测仪的各个采样口之间的相互直线距离应在1m左右;若参比采样器的流量>200L/min,其相互直线距离应在(2~4)m;使用高真空大流量采样装置进行比对监测,其相互直线距离应在(3~4)m。5.2监测站房及辅助设施5.2.1一般要求5.2.1.1新建监测站房房顶应为平面结构,坡度不大于10°,房顶安装护栏,护栏高度不低于1.2m,并预留采样管安装孔。站房室内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m2。监测站房应做到专室专用。5.2.1.2监测站房应配备通往房顶的Z字型梯或旋梯,房顶平台应有足够的空间放置参比方法比对监测的采样器,满足5.1.2.7比对监测的需求,房顶承重应大于等于250kg/m2。5.2.1.3站房室内地面到天花板高度应不小于2.5m,且距房顶平台高度不大于5m。5.2.1.4站房应有防水、防潮、隔热、保温措施,一般站房内地面应离地表(或建筑房顶)有25cm以上的距离。5.2.1.5站房应有防雷和防电磁干扰的设施,防雷接地装置的选材和安装应参照YD5098标准的相关要求。5.2.1.6站房为无窗或双层密封窗结构,有条件时,门与仪器房之间可设有缓冲间,以保持站房内温湿度恒定,防止将灰尘和泥土带入站房内。5.2.1.7采样装置抽气风机排气口和监测仪器排气口的位置,应设置在靠近站房下部的墙壁上,排气口离站房内地面的距离应在20cm以上。5.2.1.8在已有建筑物上建立站房时,应首先核实该建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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