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欠资问题调查报告范本一、立足实际,深入分析风险,实行区别对待之策服务发展是工作的根本目的,依法监管是履行职能的基本要求。为最大限度统一发展与监管,该局创新理念,严格标准,对外资企业逾期出资问题实行了分类管理。一是坚持三个标准。加大服务力度,绝不意味着放松和削弱监管,而必须是在履行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充分体现扶持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为此,在分类处理外资企业逾期出资问题时,严格坚持了三个标准。即,坚持“安全第一”的标准,凡是可能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利益的,一律不允许再延期;坚持“利大于弊”的标准,凡是允许逾期出资的经济风险、行政风险等风险总量可能大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效益总量的,一律不允许再延期;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以有利于转方式调结构、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有利于帮助企业缓解暂时困难为基准条件,凡是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允许再延期。2011年以来,先后督促82家企业及时补缴出资1.4亿美元。二是实行分类管理。不同成因的逾期出资行为,可能导致不同的`后果和不同程度的危害。鉴于此,该局对逾期出资的类型进行了层级化细分。对于无主观故意、事出有因的逾期出资,允延期出资至三年,延期至三年仍未能出资的,若在国内没有不动产,限期办理减资登记;若在国内有不动产,对逾期出资行为暂不作处理,将其纳入“一对一”管理体系,指定一名工商监管人员,定期实地走访该企业,定期汇总反馈信息,定期提出监管意见,在“一对一”管理过程加,发现无法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限期办理减资登记,如无特殊情况,维持现状;对于虽无不动产、但可提供担保的,也纳入“一对一”管理体系,实行相对更为严格的“一对一”管理。对于确属恶意欠缴出资的,依法及时进行查处。20xx年以来,先后为64家企业办理了延期出资手续。三是防范职能缺位。工商部门作为主管企业登记管理的行政机关,允许逾期出资,将担负一定的行政风险。为降低这种风险,在允许“再延期”的同时,发放《行政提醒通知书》,告知企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不符合继续延期条件的,及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对于恶意欠资或可能危及经济安全、侵害关联主体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出现非正常撤离问题的,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职能到位。20xx年以来,累计发放《行政提醒通知书》232份,《限期整改通知书》141份,立案查处恶意欠资案件20起。二、望闻问切,摸清真实情况,确保政策产生效益摸清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欠资的真正原因,是确保这一举措发挥作用、真正产生效益的关键。为此,该局采取了“望闻问切”工作法,在决定是否允许企业逾期出资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不同渠道,深入全面地进行调查,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一是“望”,即通过审查企业登记和年检资料,掌据企业最基本的情况。对于每户逾期仍未出资的外资企业,均调阅原始登记、年检资料,全面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为处理逾期出资问题确定基本方向。二是“闻”,即通过第三方了解企业客观情况。为防止查询到的资料不全、直接了解到的情况不客观等问题,该局主动与欠资股东、其他股东、主要债权人、主要客户和开户银行等“第三方关联利益主体”取得联系,以更客观、更面全、更详尽的了解逾期出资企业有关情况。据不完全统计,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先后就64户外资企业延期出资问题征求意见600余人次。三是“问”,即让企业书面说明经营情况、欠缴出资的原因。以发放《询问通知书》的形式,要求企业负责人说明情况,形成询问笔录;或者由企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说明经营情况、逾期出资困难及下一步打算等。20xx年以来,累计发放《询问通知书》110份,制作笔录64件,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说明97份。四是“切”,即深入企业了解资产结构、状况。通过实地走访,查询企业的有关帐册,查看车间、设备、产品和主要不动产、动产等,进一步深入了解企业的有关真实情况。必要时,请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帮助。20xx年4月份,结合“大走访”、“大回访”活动,先后集中走访欠资企业74家。三、积极作为,协调四个关系,努力降低行政风险在摸清情况后,决定继续允许延期出资前,积极协调四个关系,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努力把行政风险降到最低。一是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对于规模以上欠缴出资的外资企业,通过提交书面报告的形式,说明当前企业的实际情况,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服务发展的初衷,充许延期出资的风险,征得党委政府的支持。20xx年以来,先后专题向政府汇报10次,提交书面报告42件。二是及时与商务部门沟通,征求意见。根据外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情况与原审批机关沟通,就允许逾期出资问题,征求他们的意见,并形成“备忘录”。20xx年,先后3次与市商务局有关负责同志面对面交流情况,达成一致意见。三是积极协调检察院,说明情况。检察院是对政府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机关,征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是减少、消除行政风险的关键,启动该项工作前,首先取得了检察部门的同意,并先后7次就个案征求意见,其中4次得到肯定。四是认真听取职工、出资人、债权人等利益主体意见。相关权益人没有反对意见,是允许逾期出资的必要条件,否则极易引起诉讼。为此,该局做了大量工作,每一案例均征求相关主要权益人的具体意见,确保没有不同声音。2011年以来,共就64户外资企业延期出资问题征求意见400余人次,累计允许延期出资2.3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