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会计核算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A的会计核算工作,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A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A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会计年度决算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第三条A以中文为记账文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保留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第四条A的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本着科学、规范的原则,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当时记账、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对帐;达到帐帐、账款、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的要求。第五条A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六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对表内科目实行复式记账,表外科目和备忘科目实行单式记账。第七条A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第2页共14页(一)客观性原则;即会计核算要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A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二)相关性原则;即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要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会计核算要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四)一贯性原则;即会计政策前后各期要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五)可比性原则;即会计核算要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及时性原则;即会计核算要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明晰性原则;即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要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八)配比性原则;即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九)历史成本原则;即资产在取得时要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十)谨慎性原则;即对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要在会计处理上持谨慎小心的态度,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第3页共14页(十一)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即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十二)重要性原则;即会计核算要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八条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见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科目表中总账科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根据本A的具体情况设置。第九条A在核算外币业务时,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第十条A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第十条A的基本业务分为接受捐赠及补助业务、开展扶贫项目业务、筹资业务、受托代理业务和投资业务业务五种。第十一条接受捐赠业务;指A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现金资产或非现金资产及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业务。第4页共14页(一)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A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二)对于A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A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对于A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三)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期末,A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第十二条开展扶贫项目业务;是指A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一)A应根据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第5页共14页(二)A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三)期末,A应当将本期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结转至净资产项下对应当的限定性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限定性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第十三条筹资业务,是指A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A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一)A发生的筹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二)期末,A应当将本期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第十四条受托代理业务,受托代理资产是指A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在受托代理过程中A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A本身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A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第十五条投资业务,是指A为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A章程对外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一)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第6页共14页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2、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3、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1、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A会计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第7页共14页2、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A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A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三)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1、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A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第8页共14页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A会计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2、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3、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A,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A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4、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四)A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五)A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第三章特殊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第十六条资产减值(一)A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二)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帐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三)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第9页共14页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多提的减值准备,但冲减的数额仅限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调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四)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第十七条会计调整,包括对A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生的会计差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一)会计政策,是指A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2.变更能够提供与A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政策变更时,如果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二)会计估计,是指A对其结果不能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做的判断。如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发生了新的变化,就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