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党员的表现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关于不合格党员的表现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不合格党员的表现【第一篇】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或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3、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如高考、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如不赡养老人、遗弃孩子、包养情妇等。5、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受过刑事处分的,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6、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7、有违纪情形,违法犯罪行为,在学校被处分的行为的。8、提供虚假材料、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的。不合格党员的表现【第二篇】(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3)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4)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5)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6)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7)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8)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不合格党员的表现【第三篇】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2、受过刑事处分的;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7、超计划生育的;8、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不合格党员的表现【第四篇】1.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上级党(工)委派人参加,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主要包括:年度综合表现调查核实情况;被调查人的认识和态度;调查核实意见和建议;相关人员谈话记录。2.支委会就初步处置意见和调查核实材料同党员本人见面或将书面材料寄给本人,听取党员本人的意见,如本人认为材料与事实有出入,要进一步核实,直到把事实调查清楚后,再提交支委会讨论。如党员无法联系上的,可直接进入下一程序。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以及与本人谈话材料报上级党(工)委召开会议集体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还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4.经上级党(工)委预审同意和县委组织部备案后,党支部按如下程序召开支部大会:(1)召开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但党员因下述五种情况不能参加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支部书记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情况和上级党组织预审情况以及初步处置意见;(2)被处置党员谈本人意见,如不能到会,可作书面说明,也可自行放弃这一程序;(3)党员大会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处置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作出不合格党员处置决定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50%以上。5.将处理决定告知本人,由本人签署意见。对个别不承认错误,拒不签署意见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支部大会决议执行。如党员无法联系的,可直接进入下一程序。6.党支部将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决定连同本人签署的意见或相关情况说明及时报上级党(工)委批准,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评议结果、调查核实情况、本人态度、支部处置意见等。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上级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上级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7.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对党员的组织处置,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党支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8.立卷归档。对受到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有关材料,都要单独立卷归档。案卷包括:支委会及支部大会会议记录、民主评议记录、调查材料、各种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案卷一般应交上一级党(工)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