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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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41页案例分析(一)宏达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07年5月,公司董事长李洁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计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答案:案例分析(一)答案宏达公司增设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大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在本案例中,宏达公司已经设置了总会计师,再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由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这种做法不符合《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案例分析(二)蓝翔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007年8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王兰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监管王兰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王兰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第2页共41页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王兰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王兰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答案:案例分析(二)答案1.蓝翔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王兰的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为了贯彻内部控制,出纳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在本案例中,公司会计王兰就是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王兰的工作,违背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2.蓝翔公司出纳员与会计王兰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在本案例中,出纳员与王兰为一般会计人员,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没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违背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案例分析(三)2007年9月,森达股份有限公司一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董事长胡建国同意,会计科长让出纳开出一张3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供货商。供第3页共41页货商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该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为由予以退票。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案:案例分析(三)答案森达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给供货商的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因为森达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企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如果签发了空头支票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例中,森达公司签发了空头支票,按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供应商有权要求森达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中国人民银行可对森达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如果森达公司该种行为属于屡次发生,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案例分析(四)恒远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制造企业,2007年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法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刘天华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作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5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该公司董事长刘天华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案:第4页共41页案例分析(四)答案1.恒远公司董事长刘天华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在本案例中,董事长刘天华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程度,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案例分析(五)天缘公司是一家中型焦炭加工企业,2007年4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贾方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该公司董事长贾方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答案:案例分析(五)答案第5页共41页1.天缘公司董事长贾方成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报表由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单位领导人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在本案例中,公司董事长贾方成作为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该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案例分析(六)开开公司因购货向浩洋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金额记载为35万元,签章为开开公司公章,出票日期为3月15日。浩洋公司收到汇票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付款人银行提示承兑,但银行以票据不符合要求而拒绝受理。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该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说明理由。2.该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并说明理由。3.银行拒绝受理的行为是否合法?答案:案例分析(六)答案1.开开公司签发的汇票出票日期的填写不符合要求。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本案例中,票据的出票日期写为3月15日,使用的是小写,所以不符合要求。规范的写法为“零叁月壹拾伍日”。第6页共41页2.开开公司签发的汇票上的签章不符合要求。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本案例中,汇票上的签章仅仅是开开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3.银行拒绝受理开开公司签发的汇票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本案例中的票据填写不符合要求,导致票据无效,银行有权不予受理。案例分析(七)腾飞公司向飞鹰公司签发了一张15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1日,飞鹰公司于5月5日背书转让给天缘公司。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天缘公司并应当在何日前提示付款?2.如果天缘公司在6月20日提示付款,是否丧失票据权利?3.如果天缘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才提示付款,是否丧失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答案:案例分析(七)答案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在本案例中,该支票的出票日期是2007年5月1日,所以持票人天缘公司并应当在5月10日前提示付款。第7页共41页2.如果持票人天缘公司在2007年6月20日提示付款,由于已过提示付款期,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但天缘公司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因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天缘公司在6月20日提示付款,并未超过6个月,所以并未丧失票据权利。3.如果天缘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才提示付款,其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案例分析(八)2007年8月12日,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科长持有关证明到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手续,并州营业部工作人员审查了其开户银行的证明文件,并留存了相关的复印件,为其办理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手续。当天,该财务科长持以上证件和工商银行五一广场支行的贷款合同到五一广场支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8月13日,该财务科长携带该企业的印鉴到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购买了转账支票一本,并当场签发了金额50000元的转账支票,填写了进帐单。支票和进账单的收款人为在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开户的三立公司,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审查完毕后当场办理了该支票的转账手续。8月14日,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账户工作人员携带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申请核准。根据有关规定,分析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和工商银行五一广场支行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账户的管理规定。答案:第8页共41页案例分析(八)答案1.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的做法不符合有关账户的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在本案例中,立达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8月12日在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次日该银行就为其办理了转账手续,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工商银行五一广场支行的做法不符合有关账户的管理规定。工商银行五一广场支行的工作人员在立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基本账户登记证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了开户手续,属于开户审查不严的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借款合同或其他证明。本案例中,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科长8月12日在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而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的工作人员8月14日到当地人民银行办理核准手续,因此,工商银行五一广场支行为立达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人民银行尚未核发太原商业银行并州营业部为立达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登记证。案例分析(九)凯盛公司财务科被盗,有关人员在清点财务时发现除现金、财务印章外,还有7张票据被盗,包括付款方签发的尚未送交银行的现金支票2张,转账支票3第9页共41页张,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各1张。上述票据均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票据被盗后,哪些票据可以挂失止付?并说明理由。2.公司对票据挂失止付后,还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案例分析(九)答案1.本案例中,凯盛公司票据被盗后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付款方签发的尚未送交银行现金支票2张,转账支票3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所以,被盗的未填明“现金”字样的1张银行汇票和1张银行本票是不可以挂失止付的。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所以,本案例中,凯盛公司对票据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还有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案例分析(十)华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7年2月12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罗祥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第10页共41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罗祥认为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案例分析(十)答案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罗祥认为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当然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所以,本案例华为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2007年4月8日,士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作,公司董事长钱昌盛委托单位出纳员李青临时保管会计档案。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案例分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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