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中期报告(一)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中期财务报告,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以,中期是在这一会计年度之内、但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如1月1日至9月30日的期间。因此,中期财务报告可以指是月度财务报告,也可能是季度财务报告或者半年度财务报告,当然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至于企业以什么中期为基础编制财务报告应当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定。比如,我国一般企业需要向有关方面提供月度会计报告,月度报告就属于中期报告;我国上市公司需要公开披露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其中季度和半年度报告就属于中期财务报告。会计报告的频率是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重要衡量指标。在会计信息日益因其及时性受到使用者责难的现代社会,提高披露频率,无疑是改善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途径。中期报告的价值,就在于其披露信息的及时性,使信息使用者能够尽早据此评估当期的营业结果和预测今后盈利的趋势。通常情况下,企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披露,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只能待年度终了后的一定期间内才能对外提供,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要求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披露之时很多信息已经时过境迁,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已经不具有价值了。而中期财务报告正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年度财务报告时间间隔过长的缺陷,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季度或者半年度为基础对外披露中期财务报告。比如,美国早在60年前就要求其上市公司编报季度财务报告,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挪威、泰国等国家或者地区也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季度财务报告。而法国、德国、英国、比利时、巴西等国家或者地区则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半年度的中期财务报告。我国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91年,当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股票在该所上市交易的8家公司(又称“老八股”)首次对外披露半年度的中期报告。1993年5月6月,国务院分别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正式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半年度的中期报告,并应当遵守国家会计制度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开始要求部分上市公司编制季度报告。而自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对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信息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应当看到,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准则或者规则仅仅涉及到中期报告的披露内容问题,没有涉及相应的确认与计量。而在实务中,上市公司披露的中期财务报告良莠不齐,信息质量不容乐观。例如,有些上市公司在编制中期会计报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时,随意性较大,存在着不计或者少计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不计或者少计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等情况;有些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的上半年经营业绩较好,而在其他条件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年度报告披露的经营业绩却出现了大幅度滑坡乃至巨亏损;有些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单,掩盖或者忽略了一些重要信息,使投资者很难据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等。因此,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中期财务报告信息固然重要,但是对上市公司在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会计原则进行规范则显得更为重要。为此,财政部于1998年正式立项,着手研究和制定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1999年11月形成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2001年11月2日发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并自2002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中施行。(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理论基础中期财务报告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一体观和独立观两种。所谓独立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其基本特点是:中期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确认与计量原则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其中所应用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也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应用独立观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优点是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可以直接采用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已有的一套会计政策和确认、计量原则,便于实务操作,而且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相对比较可靠,不容易被操控;缺点是容易导致各中期收入与费用的不合理配比,一方面会影响企业业绩的评价,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各中期列报的收益波动较大,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年度结果的预测。所谓一体现,是将每一中期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会计年度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会计期间,其基本特点是:中期财务报告中应用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各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必须考虑到全年将要发生的情况,即需要顾及会计年度剩余期间的经营结果,所以,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成本与费用,需要以年度预计活动水平,如预计受益期间、预计销售量和产量等为基础,分配至各个中期。应用一体观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因会计期间的缩短而导致的各中期收益的非正常波动,从而有利于年度收益的预测。缺点是许多成本和费用需要以年度结果为基础进行估计,因此需要依赖于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且可能所估计的结果因缺乏客观、可靠的依据作为佐证,因此容易操控收益,影响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独立观和一体观,各有利弊,各国在制定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时,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侧重于选择其中的一种观点作为其制定准则的理论基础。美国、我国台湾等少数国家或者地区采用中期财务报告的一体观,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中期财务报告所依据的理论基础都是独立论。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实际上倾向于独立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规定中期会计报表的确认和计量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是选择的独立观作为其理论基础。(三)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而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四个部分。具体来看,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比较会计报表:(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是指上年度可比本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企业在中期内如果由于新的会计准则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列报或分类进行了调整或者修订,或者企业出于便于报表使用者阅读和理解的需要,对会计报表项目作了调整,从而导致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项目及其分类与比较会计报表项目及其分类出现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比较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类,以确保其与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的相应信息相互可比。同时,企业还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项目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如果企业因原始数据收集、整理或者记录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对比较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进行重新分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对比较会计报表重新分类,但是,企业应当在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能进行重新分类的原因。(2)企业如果在中期内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则应当调整相关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有关项目,视同该项会计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或者该重大会计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得到了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者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根据规定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3)对于在本年度中期内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企业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同时,中期财务报告中相应的比较会计报表也应当为已经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后的报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重点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同时,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1)中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应当说明理由;(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影响数不能确定,应当说明理由;(3)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要素;(6)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会计报表项目的说明;(8)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9)向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包括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总额和每股股利;(10)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的说明,比如企业合并和重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关系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营业等;(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如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重大的债务重组事项、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及其减值损失的转回情况等。(四)中期报告确认和披露中的特殊要求1、季节性、偶发性收入对于编制中报而言,某些季节性很强的企业的季节性收入与成本费用的确认与计量举足轻重,处理不当会严重损害中报经营成果衡量的决策有用性。假定某企业一贯地在财务年度的某些中期赚取比其他中期更多的收入,根据独立观,应按收入实现原则在收入发生时予以确认。但这可能对年度的收益预测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报表使用者可能不会意识到季节性因素而对后续期间的收益产生错误的预测,比如棉花的销售只发生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因此棉花生产企业只在这两个季度有收入发生,这样就给收益预测造成较大困难。持一体观者就基于赋予中期报告以更高预测价值的角度出发认为应预计年度收入并分配与中期,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对各期收入的人为平滑将造成收益信息严重失真。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规定:“对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因此,中期报告中的收入确认与年度一样,都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的规定,在收入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2、非均匀发生的费用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如果非均匀发生的费用在编制年报时不能预计或递延,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也不能预计或递延,而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而美国则认为如果这类费用的受益期超过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