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支持光伏产业相关政策及相关政策措施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国家出台支持光伏产业相关政策及相关政策措施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国家出台支持光伏产业相关政策及相关政策措施12021年是光伏产业正式迈入“平价时代”的第一年,是光伏行业发展的崭新开始。2021年上半年度国家和地方层面就“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出台诸多政策性法规。经过对2021年上半年国家及地方主要光伏发电政策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发现2021年上半年光伏发电政策呈现五个主要趋势:1.承接上年度对可再生清洁能源消纳的重视,进一步保障消纳、保障并网、落实消纳权重、简化并网流程;2.分布式光伏项目受到鼓励,国家和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政策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发展;3.开发指标的竞争性配置仍然继续,但竞争性配置不再是电价补贴,而是分配保障性并网的待遇。各地将依据本区域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建立多元保障机制,对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指标以外的则实行市场化并网;4.大力推进“风光水火储一体化”和“源网荷储一体化”两个一体化进程,鼓励建设多能互补项目,明确多能互补项目的优先地位或将储能配置作为强制性要求;5.在现有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现将2021上半年度国家性及地方性主要政策及主要内容分节梳理如下:01国家性政策一、国家能源局推进太阳能、风电供暖2021年1月2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因地制宜做好可再生能源供暖工作的通知》,指出鼓励开展以清洁能源为主体的局域电网和微电网建设,支持将风电、光伏、储能和微电网方式用于北方地区取暖。鼓励大中型城市有供暖需求的民用建筑优先使用太阳能供暖系统;鼓励在小城镇和农村地区使用户用太阳能供暖系统;在农业大棚、养殖等用热需求大且与太阳能特性相匹配的行业充分利用太阳能供暖;在集中供暖网未覆盖、有冷热双供需求的地区试点使用太阳能热水、供暖和制冷三联供系统;鼓励采用太阳能供暖与其他供暖方式相结合的互补供暖系统。构建政府、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用户侧共同参与的风电供暖协作机制,通过热力站点蓄热锅炉与风电场联合调度运行实现风电清洁供暖,提高风电供暖项目整体运营效率和经济性。二、清洁能源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重点之一2021年2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三、六部门组织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工作2021年2月9日,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指出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通知从申报条件、组织实施、管理和激励措施几个方面对试点工作做出了部署。四、多部门出台金融举措,支持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2021年2月2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通过九大措施,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其主要内容如下:1.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协商展期或续贷。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未来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还款进度、期限等安排。2.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3.对补贴确权贷款给予合理支持。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具备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规定的额度内发放补贴确权贷款。4.补贴资金在贷款行定点开户管理。可再生能源企业与银行达成合作意向的,企业需在银行开设补贴确权贷款专户,作为补贴资金封闭还贷的专用账户。5.通过核发绿色电力证书方式适当弥补企业分担的利息成本。6.足额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7.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主动转为平价项目,对于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可优先拨付资金,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可自主协商确定。五、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为能源消纳监管的主要目标2021年3月1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重点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网接入、优化调度、跨省区交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等情况开展监管。监管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清洁能源消纳主要目标完成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2.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情况。3.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是否存在未办理手续提前并网,是否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及执行情况如何等。4.清洁能源优化调度情况。包括电力调度机构是否落实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年度发电计划;电网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清洁能源项目是否按照规定有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和发电权交易等。5.清洁能源跨省区交易消纳情况。6.清洁能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情况。六、加快向清洁低碳转型发展为2021年能源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2021年4月1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从能源结构调整、能源供应保障、能源质量效率、能源科技创新和电力市场体制改革等几个方面提出了2021年能源工作的目标。针对新能源的发展,意见指出:1.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研究出台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扎实推进主要流域水电站规划建设,按期建成投产白鹤滩水电站首批机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推动有条件的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尽早建成并网。研究启动在西藏等地的地热能发电示范工程。有序推进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加快推进纤维素等非粮生物燃料乙醇产业示范;2.增强清洁能源消纳能力。发布2021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加强评估和考核。健全完善清洁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积极推广就地就近消纳的新模式新应用。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提升输电通道新能源输送能力,提高中东部地区清洁电力受入比重。3.积极推进新能源“隔墙售电”就近交易。七、国家能源局发布“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工作方案2021年4月2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向各省市发改委及能源局印发《关于报送“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工作方案的通知》,就“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推动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工作给出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如下:1.发展重点为实施后每年不低于2亿千瓦时新能源电量消纳能力且新能源电量消纳能力占比不低于整体电量50%的项目以及每年不低于20亿千瓦时新能源电量消纳能力的项目。2.稳妥实施“风光火(储)一体化”。优先依托存量煤电项目推动风光火(储)一体化发展,扩大新能源电力打捆规模。允许利用近区已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煤电项目推动增量风光火(储)一体化发展,从严控制新增煤电需求。3.鼓励“风光水(储)”“风光储”一体化。八、财政部明确2021年补贴资金拨付原则2021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明确电网公司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应按如下原则执行:1.优先足额拨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内项目(扶贫容量部分);2.优先足额拨付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3.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以及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新增光伏、生物质项目;4.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认可的地方参照建设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拨付至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0年底应付补贴资金的50%;5.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0年底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6.对于发电小时数已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补贴资金拨付至合理利用小时数后停止拨付。拨付资金已超过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应在后续电费结算中予以抵扣,抵扣资金用于其他符合条件项目的补贴资金;7.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扣除厂用电外购电部分后按规定享受补贴。国家出台支持光伏产业相关政策及相关政策措施2一、宁夏中卫市光伏项目用地收费标准为230元/亩·年2021年1月7日,宁夏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光伏项目用地收费标准为230元/亩·年,该标准暂定执行5年,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收费范围:沙坡头区辖区内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的电池组件、列阵占地(永久性建设用地除外)。2.收费标准:光伏项目用地收费标准:230元/亩·年。3.收费期限: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用地手续的光伏项目,土地租赁费到期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该日期之前的使用年期按原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租赁费;该日期之后的使用年期按新标准收取租赁费。2020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用地手续的光伏项目土地租赁费按新标准实施,每3年收取一次租赁费。二、西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将继续执行分类电价2021年1月1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适当降低部分销售电价的通知》,明确西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将继续执行分类电价,其主要内容如下:1.光伏电站分类:1第Ⅰ类,集中式光伏电站;2第Ⅱ类,分布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回“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2.上网电价:第Ⅰ类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为元/千瓦时;第Ⅱ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中选择“全额上网”模式的为元/千瓦时,选择“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为元/千瓦时。3.适当降低部分销售电价,原则上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两部制电价”。三、陕西超出保障利用小时数的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2021年1月20日,陕西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发布《陕西省2021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载明超出保障利用小时数的电量可参与市场化交易,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市场交易模式超出保障利用小时数的电量,按以下三种模式参与市场化交易:1.参与跨省区外送交易。新能源发电企业可在北京电力交易平台上以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直接参与,也可与陕西火电机组“新火打捆”共同参与。新能源外送电量上限以不影响完成陕西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为前提,结合2020年可再生能源全年发电情况,暂定2021年上限规模不超过14亿千瓦时(该限额可按照实际购入外省新能源的情况进行调整)。2.参与省内“绿电”交易。2021年将组织“十四运”、“残特奥会”、“煤改电用户电采暖”及其它“绿电”试点项目的“100%”纯清洁能源交易,新能源发电企业可在陕西电力交易平台上参加交易,预计“绿电”交易规模25-30亿千瓦时。3.参与省内合同电量转移交易。前两种市场化交易模式仍不能满足的新能源发电缺额,可与省内火电企业以不高于当年新能源企业外送平均价的价格进行合同电量转移交易,购买火电企业的省内直接交易合同。(二)电费结算1.保障利用小时数以内的发电量作为“保量保价”优先发电计划,按照本省燃煤机组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