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最新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最新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第一篇】23日召开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称《条例》)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5日通过,于3月1日正式施行。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特别是民族团结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了规范和保障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条例。《条例》共八章63条,从工作职责、社会责任、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开展创建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强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条例》还对开展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命名和模范评选表彰的办法进行了规定,指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按程序评审考核、颁发命名决定。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五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期满重新申报。制定该《条例》是将新疆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成果,用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对于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意义。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第二篇】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和政策法规规定,参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结合甘肃实际,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办法》。《办法》经2023年11月18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近日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发布。《办法》采用条目式结构,共19条,约3300字。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评选表彰称号、原则、层级和周期、条件、范围和程序,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待遇、管理,评选表彰工作经费,撤销表彰奖励,以及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等。《办法》规定,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为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授予称号。《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推荐评选表彰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提供了科学指导和操作依据,必将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全省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第三篇】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马克思主义“五观”,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相互离不开”的思想。2.认真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热爱祖国,热爱边疆,热爱各族人民,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中成绩突出。3.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同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犯罪和宗教极端势力作坚决的斗争。4.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妥善处理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敢于同各种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斗争。5.在援弱救助、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现实重大活动中能够发扬各民族团结、互助、友爱精神,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6.尊师爱教,业务熟练。勤奋学习,力求上进。爱护学生,诲人不倦。作风正派,道德高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荣誉称号包括:(一)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第三条评选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省政府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情况及时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第五条被推荐评选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支持民族聚居地方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第六条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厅局级以上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县处级以上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份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已获得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评选推荐。第七条评选表彰模范集体和个人的名额,由届时成立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报省政府确定。各设区市、各部门的具体名额由评选表彰工作机构酌情分配。第八条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基层单位公示和省级范围公示二级公示制度。具体工作程序为:(一)省民族事务部门和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共同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评选通知;(二)各设区市、省级各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等负责对本市、本系统表彰对象的推荐、评选、审核、公示及报送工作;(三)评选表彰工作机构负责对各设区市、各部门和单位推荐的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后,报省政府审批;(四)省政府研究审批表彰对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第九条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代表人数及名额分配,由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出席人选由各设区市、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第十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产生的模范集体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产生的模范个人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享受同级劳模待遇。奖金数额由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机构确定。第十一条各设区市、各部门和单位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联系,组织模范代表进行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专访慰问。第十三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列支,列入年度预算。第十四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一)评选和推荐时弄虚作假的;(二)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撤销荣誉称号,由原推荐单位提出,逐级上报,经省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后,报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必要时,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和省民族事务部门可直接决定撤销集体或个人获得的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收回其奖牌和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第四篇】据悉,为规范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广西民宗委牵头对2023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印发的表彰办法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机构、评选推荐条件、名额分配、评选程序、宣传方式、模范代表享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困难帮扶待遇、维护荣誉应尽的义务、撤销表彰奖励的情形等内容都按照最新要求和规范表述进行修改完善,同时也把我区近年来开展评选表彰工作中的一些成熟做法纳入其中,使其更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如评选推荐条件,增加了“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支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等内容。修订的表彰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征求并吸纳了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审计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安全厅、广西税务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包括:(一)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二)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第三条评选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省政府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批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情况及时授予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第五条被评选为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支持民族聚居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祖国统一,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其他突出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