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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习资料四物权法主要考点重点内容:占有制度;物权变动;共有与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押权。难点内容: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共有;用益物权;抵押权的效力;权利质押。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一、物权法概述(一)物的概念和种类1.物及其物的特征(1)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提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2)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客观物质性。注意:智力成果不是民法上的物;人的活体虽然也具有物质性,但现代立法不允许将人作为客体,故非物;但从活体上分离出来的物体,如血液、肾脏等可以作为物;能够被人类支配的自然力如电、热、气、磁力等,虽外表无形,但实际上都有一定物质结构,也是物。②可支配性。【示例】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A.恒星B.安装在心脏上的起搏器C.阳光D.养鸡场中的鸡【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民法上的物的特征。恒星和阳光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不具有可支配性,因此不属于“物”;有些物一旦与人结合在一起,它就不是“物”,而与人的活体结合在一起,安装在人心脏上的心脏起搏器属于身体的组成部分,因此选项B也不是民法上的“物”。2.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区分意义:①流通性和范围不同,动产大多数都是流通物,不动产大多为限制流通物,还有一部分为禁止流通物(如土地、公路、铁路)。②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大部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③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特定物与种类物区分意义:①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②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4)原物产生孳息的取得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示例】在一物之上设定了用益物权的,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所有权人取得。()【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用益物权的规定。根据规定,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A.母牛产下的小牛B.苹果树上结下的苹果C.房屋租金D.人体血液【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息和租金等。③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下列关系中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A.尚在母牛体内的小牛B.母羊产下的小羊C.汽车排出的废气D.苹果树上摘下的苹果【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孳息的判断。孳息是基于原物所发生的财产,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选项BD属于天然孳息;选项C汽车和汽车排出的废气不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汽车排出的废气属于汽车功能问题,而不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选项A中母牛和其体内的小牛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也不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二)物权的三种主要分类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其特征如下:(1)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绝对权和对世权。(2)权利内容具有排他性,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行使权利不依赖于他人,不容他人侵犯)。2.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他物权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后者是以为债的担保为目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3.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2)物权法定(种类法定、内容法定);(3)一物一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有一物、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4)公示、公信(如不动产变动要登记,即使公示的物权有瑕疵,法律仍然承认变动的法律效果)。二、占有强调民事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即是所有权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些他物权的成立前提,如质权、留置权。(一)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按占有的主观意图不同划分)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称为自主占有,而其他的占有就叫做他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仍然可以成立自主占有。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提示】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租人,寄存人,出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1)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2)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源的占有。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可以分为所有人自己占有和非所有人的他人占有;他人占有还可以分为有权占有(有法律依据,如租赁)和无权占有(无法律依据占有他人财产),无权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如拾得遗失物)和恶意占有(如偷盗)。(二)无权占有人(包括善意和恶意)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说明】所谓灭失,指占有物对于占有人已不复存在,包括物的实体消灭和物失其下落,或者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不能返还。注意理解:(1)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前提是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而不问该毁损灭失的后果是否因占有人的原因造成;(2)善意占有人承担的是返还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三)占有的法律保护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说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原占有人。此处的原占有人,是指侵占发生前对物享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人,无论原占有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均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现占有人。二是须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此时,原占有人应负证明原有占有事实的举证责任。三是侵占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抢夺、窃取他人动产,霸占他人房屋等。2.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3.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说明】所谓妨害占有,指非侵夺占有而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致其使用可能性及利益遭受侵害;其与侵占的区别是,前者表现为占有人对占有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不能完全实现,但并没有丧失占有;后者则表现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与支配已经完全或者部分丧失。4.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举例】甲(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乙(承租人),乙经甲同意转租给第三人丙,丙于转租期满后,不将租赁物返还乙,属于侵占,承租人乙(原占有人)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但是应当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权利,否则权利消灭。该时间为除斥期间。三、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1.一般规定(一般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规定”主要指个别他物权的登记对抗主义,(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转让或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即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示例】甲将自有的房屋出售给乙,双方在2008年12月1日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8年12月10日,乙将首付款交付给甲,2008年12月15日,甲将房屋腾空后交付给乙,2008年12月20日甲与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针对以上案例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和乙的买卖合同在2008年12月20日时生效B.该房屋的所有权自2008年12月15日甲交付给乙时转移C.如果甲和乙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那么甲和乙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D.买卖合同在2008年12月1日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2008年12月20日起转移【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根据规定,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动产物权转让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只要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所有权就不能转移。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12月1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所有权自办理过户手续的当天发生转移。2.不需要登记的特殊情形(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提示】上述(2)、(3)、(4)情形的物权变动中,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示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依法进行登记,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不登记即生效的情形是()。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B.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C.因投资关系而取得物权的D.因合法建造而设立物权的【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根据规定,因投资关系取得不动产的,应当办理登记,没有办理登记的,所有权不转移。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4.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008年综合)5.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6.异议登记(1)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人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2)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3)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另外,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提示】异议登记的目的仅是将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是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异议登记使原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7.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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