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汇总1.产权模糊、责任虚置是会计舞弊行为产生的根源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为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3.、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缺失。导致管理人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会计舞弊的直接动因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激励与约束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有效的激励制度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健全的约束机制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双方具有不同的企业经营信息,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因而委托人需要设计一套激励机制以减少双方之间的利益差距,减少代理成本;同时辅之以有效的约束机制以限制代理人偏离正道、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而代理人为证明自己在管理中恪尽职守,需要通过财务报表表现出自己的业绩以解除经管责任,同时实现自己的价值,满足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一般而言,代理人提高自己经营业绩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利润水平,使企业在市场中保持良好的形象;二是采用各种方法手段粉饰或伪造会计报表。那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厂长经理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会选择哪种途径呢?在现阶段缺乏有效激励与约束的前提下,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使他们更倾向于选择第二条途径:(1)成本低,收益高。经营者不需付出很大的成本(时间、精力)就可以得到巨大的利益(上级的奖励、职务的提升、社会荣誉)(2)风险小。在国有资产产权虚置的情况下,只要影响不是太坏,没人过多地关注国有企业的会计舞弊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很小。即使被查处,他们还有诸如维护企业形象、为职工谋福利等冠冕堂皇的理由。而第一种方法对经理人员来说付出的成本太高,况且付出之后企业的前景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应该说第一种途径是成熟企业制度下经理人的理性选择,但我们却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经理人员的约束机制更是形同虚设。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和内外部监督力量的匮乏,使得管理人员有能力、有手段影响和决定企业的各种行为,包括会计人员的行为。他们可以命令、暗示会计人员按他们的意志进行会汁选择,必要时进行会计舞弊,向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最满意的、已被扭曲的会计信息。国有企业中“59岁现象”、“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等就是激励与约束机制缺乏的典型表现。4.监督制度的缺陷和相关实施机制的脆弱使会计舞弊行为防不胜防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为此必须有一套行之有设的监督机制确保企业提供的信息真实、客观、可靠。我国企业内部监督的薄弱自不必说,外部监督中的财政、工商、银行、税务等由于功能交叉、标准不一,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而外部监督中的“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审计曾被人们寄予厚望,但因我国现阶段社会审计关系严重失衡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审计关系中的被审计人同时又是委托人,出现被审计人自己出钱委托中介机构审核自己的财务报表的现象;而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受体制、规模、生存压力等原因不得不屈从于被审计人,甚至与被审计人合谋,共同参与会计舞弊。在审计关系严重失衡的同时,实施机制却又非常脆弱。制度经济学认为,实施机制是制度构成中的关键一环,离开了实施机制,任何制度都形同虚设,“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影响更坏。检验制度是否有效,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得不偿失。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了会计舞弊的处罚力度,但远未达到使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的程度,舞弊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地遏止。一定程度上讲,由于舞弊收益大于舞弊成本,反而鼓励j-舞弊行为的发生,使舞弊行为防不胜防。会计舞弊的后果人人皆知,它侵蚀了国有资产,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破坏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原则。但是,(一)法律责任的缺陷会计舞弊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定时期法律环境的具体情况。当前,法律环境对会计舞弊形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责任太轻,执法力度不够。我国颁布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各种税法,对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太轻,且不具体。因此.在实践中出现违法行为往往难以具体执行,而且执法力度不够;二是部分企业法制意识淡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置《会计法》与国家税法于不顾。为了享受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和取得银行贷款,或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随心所欲地编造虚假会计数字,达到维护其局部利益的目的。(二)企业治理结构形成机制的漏洞一方面,企业外部所面临的产品市场、普通劳动力市场等总体上已变成买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但资金市场、高级人才市场等长期以来处于卖方市场,有效竞争力不足,阻滞性因素较多,在存在投资饥渴症的背景下,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假会计信息大量产生:另一方面,大量的非公司型中小企业仍停留于传统经营管理模式.甚至根本谈不上治理结构的问题,加之作为操作依据的《公司法》本身并不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四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普遍不顺,存在诸如国有股东缺位;股权高度集中且流通性差;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政府任命;缺乏代表中小股东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高层裙带关系:一人身兼数职,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划分不清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股东大会形同虚设,会计人员为了保住自身职业,很难代表国家、公共和大众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肩负会计监督职责,几乎必然地成为个别或少数决策管理者直接操纵、反映其意图的工具。(三)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合理.监督不到位我国目前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监督的部门主要有财政、审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而这些监督部门又按一定的权限分别划定监管范围。财政部门按《会计法》的规定对所有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但实际上限于人力物力不可能对所有的会计舞弊行为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也只是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又按国有资产和资金的隶属关系划分了管辖范围;国家审计署对于遍及全国各地的中央级企业和中央垂直单位鞭长莫及,对中央级企业所属的二、三级企业和中央垂直单位在财务会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不到位、纠正不及时;地方审计机关又无权检查.造成这些企业和垂直单位缺乏经常性的监督.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真空”地带,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证监会在负责股票上市过程中,承担了一个全能的角色.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虽不希望企业借助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上市,也不希望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引发资本市场危机,但没有精力、也不可能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或是否存在会计舞弊行为进行检查;银监会、保监会对其监管对象也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则,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实现事事调查,也不应该细管到不会有任何违规发生的程度。为什么会发生企业会计舞弊行为?从当前情况看,其根源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不规范是导致企业会计舞弊的深层原因。随着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颁布实施,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虽进行了公司制改造,普遍设置国有股和职工股二元化股东,其中国有股控股,但是真正市场意义上的产权结构还没有完全建立。一是所有者缺位。各级政府部I各类国有企业产权代表,虽然通过一定的方式被明确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但他们仍只是国有产权代表在形式上的更替,各类国有产权背后仍然缺少所有者的真正严格监督和硬性约束,国有资产所有者在实质上依然“虚置”。在没有严格的所有者监督和约束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产权代表难以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的经营和受托责任,更不会关注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舞弊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难免了。二是监事会工作不到位。监事会的成员不是由股东选举产生,而是一般由上级任命,有的选举也是由上级定好了调子,走个形式而已。以某集团公司为例,上级公司派来两名监事会成员,其中一名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他们不了解情况,大都在多个单位兼职,很难主持监事会的工作,每年只是走个形式,召开个会议。本级公司三名监事,一名为纪委的负责人,是监事会的一般成员,对监事会的工作听主席意见;一名是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主要忙于内审业务,无力过问监事会的工作;一名是职工代表,占据绝对少数,替职工说不上话,监事会形同虚设。(二)法律制度不健全是会计舞弊的主要原因。经济社会中的各种行为都是依靠法律法规来约束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新的经济事项、经济业务不断涌现,尽管我国各方面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但不可否认,在这样一个新旧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新旧制度交替之际,各项制度难免有不完善之处,客观上为会计舞弊提供了空间。如,目前在施工企业普遍采用《建造合同》,对收入、成本运用完成百分比方法进行估算。事实上,许多企业曲解了《建造合同》,把其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或者说依据,多估冒算,随意性较大,想做多大利润就做多大,造成实际盈亏与报表盈亏相差悬殊的境况。又如,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调高了业务招待费的比例,但在实际工作中,根本不够用,为了少缴所得税,迫使企业采用其他方法变更处理。(三)对舞弊行为处罚不力是会计舞弊的又一个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讲,舞弊行为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因为舞弊者能估计到舞弊行为一旦暴露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没有依据处罚或处罚较轻,使得舞弊者明知故犯,公然舞弊。《会计法》在总则第四条中明确指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中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等等,这里就不~一列举了。由此可见,许多法律法规条文只是罗列了“不得”有这样或那样的行为,违反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陈述比较模糊,不但没有法律威慑力,反倒在一定程度上起了“鼓动”作用。另外,我国目前对企业会计舞弊行为的司法处罚还处于逐步完善的实践之中,且在国有及法人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情况下,对舞弊行为是为了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很难认定。因而,对舞弊当事者的处罚更多的倾向于追究法人单位的经济责任,而对于参与舞弊者的个人民事及刑事处罚还比较薄弱。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都助长了做假舞弊的歪风。1.会计舞弊能带来丰厚的收益通过会计舞弊不仅可以使原本不具备上市筹资、配股的企业达到“掠夺性筹资”的目的,还可以轻而易举地偷逃税款。当初,四川“红光”上市时,就将1996年的1.03亿亏损做成盈利5400万,以此实现自己圈钱的目的,自然也制造了中国证券诈骗第一案。当然,也有将盈利做成亏损的,主要是为了偷漏税款。只要成功,必然给相关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好处,无论是经济还是政治上的。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金钱与权力也逐步亲密起来。会计舞弊行为往往透视出一种政治上的迫切需要。有了一定的金钱,就可以通过搞赞助、搞捐赠等一系列公关活动来提高社会地位乃至拥有耀眼的头衔。不少人发现并实施在会计舞弊上开拓出一条升官发财的“终南捷径”。这应该就是所谓的“数字出官”。就算并不真的成了“官”,起码也长了不少“神通”,办起事来会方便得多。2001年底,“蓝田神话”被刘殊威发表在《金融内参》的一篇600字的短文击破。奇怪的是,在此期间蓝田总公司总裁居然手持内参文章的复印件造访作者,而上有“机密”字样的《金融内参》是只提供给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领导参阅的。仔细想来,又并不奇怪。总之,无论采用何种手段,通过会计舞弊可能获得的精神上、物质上或经济上、政治上的预期收益是丰厚的。2会计舞弊机会多、风险小、成本低机会的存在使得会计舞弊的实现成为可能。大环境是国家缺乏强有力的宏观经济调控机制,经济监督系统不完善。小环境是指单位或部门存在着内部控制系统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为有关行为人实施会计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十分薄弱,目前相当一部分公司的管理当局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例如有些公司受利益驱动,重经营、轻管理,自我防范和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建立,内部控制的组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