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务与税务处理差异平衡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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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务与税务处理差异平衡—2010会计税务业务调整技术与方法中财讯陈萍生2主要内容•第一讲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与风险控制•第二讲新会计准则与税法重大变化•第三讲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上)•第四讲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下)•第五讲2010年帐务调整与纳税调整技巧3第一讲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与风险控制•一、新《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背景•二、新《发票管理办法》修改内容•三、新《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四、新《发票管理办法》风险控制要点4•一、新《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背景•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5•央视大火牵出虚开发票案•新京报2010-12-27•据法院查明,2007年至2009年间,北京航宇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在与中山盛兴公司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应北京天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要求,为天匠公司与盛兴公司之间用于央视新址的保温板等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金额为229万余元,并按开票金额的4%向天匠公司收取手续费。•法院认为,北京航宇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王某在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且涉案流失税款已追回,故判处航宇公司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二、新《发票管理办法》修改内容•1、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制定了一些新的禁止性规定。•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7•2、新《发票管理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比如: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8•3、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很难一一查证。•《办法》增加: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同时,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也作了进一步规范。9•中央部门4503万虚假发票已移送查处•2010年12月23日《新京报》•今年6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审计报告。报告指出,审计中发现接受和使用虚假发票列支问题比较普遍。•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其中:8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等;12个部门本级和37个所属单位对票据审核把关不严,接受虚假发票报账4456.66万元。10•青藏铁路假发票案•青海省国税部门稽查发现,青藏铁路西宁—格尔木复线工程中,发现问题发票1154份,涉及发票金额约1.28亿元,存在严重偷逃国家税款现象。目前,已l立案查处20户企业和个人。•青藏铁路复线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全长800多公里,总投资105亿元,计划2012年建设完工。然而,青海省国税部门稽查发现,正在建设的这一重点工程项目中流入了大量假发票,存在严重偷逃国家税款现象。西宁市湟源县国税局在日常稽查中发现一个奇怪现象:县里的一家采石场向西格复线铁路施工单位供应砂石料,而给施工单位出具的发票却是从西宁市区的一家税务分局开出来的。采石场是本县企业,砂石交易也是在县内,可为什么偏要舍近求远到西宁市区开发票?11•4、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12•三、新《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13•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14•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15•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16•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17•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18•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19•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0•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21•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包括第44、45条)22•四、新《发票管理办法》风险控制要点•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查询发票真伪。23(一)税法有关合法凭证要求•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2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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