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各设区市财政局、人事局,省直各厅、局(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二OO四年五月八日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第三条按照本评审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第2页共8页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一篇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下同;字数在1500字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含审计师资格,下同)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一项以上者;或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提前时间不超过2年),具备下列条件二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一、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设区市以上财政、人事部门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先进财政工作者或荣获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二、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三、在省、部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3篇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财会专业论文(累计字数达6000字以上)。四、担任过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二万字),材料经采用确认效果较好。五、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以上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掌握1门外语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或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八条专业技术水平一、具有较系统的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预测,提出有价值的改进建议。三、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第九条工作能力一、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二、具有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一个大、中型经济单位或中介机构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审计和评估业务的组织、协调能力。第3页共8页三、具有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第十条业绩与成果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开展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中,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工作创新,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任务,业绩显著。二、参加设区市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取得成效。三、在改进财务和会计管理,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促进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成绩显著。四、负责或执笔拟制、修订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规划、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实施效果明显;或撰写的学术论文、工作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对实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在运用中效果显著。五、担任企业股份制改制、大型国有企业改制、组建集团公司、重点工程基建审价项目负责人并签署业务报告。六、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和二级、三级复核人员坚持准则、规范执业,所经办的审计、评估、基建审价等业务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绩显著。七、直接参与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或受到有关政府或部门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第四章评审的组织领导第十一条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工作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领导下,由省会计职改办具体组织实施;资格评审工作由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评委库随机抽取产生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评审委员库的组建及委员抽取办法,按照省人事厅《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闽人发[2002]115号)执行。第十二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上一年度的评审会,申报人员应在当年11月份将评审材料报送至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会计处)。第五章附则第4页共8页第十三条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考试成绩合格证,并在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报送的材料及格式要求:1、设区市或省直有关厅(局、公司)职改办的委托评审函1份。2、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证书等原件并各复印1份,复印件须经主管(推荐)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3、单位(公司)简介(附件1)1份。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必须用正式表进行填写,如用打印粘贴的,在粘贴交接处加盖本单位公章。5、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原件,另附复印件(要求有杂志封面、目录和封底)2份。6、《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简明表》(附件2)一式25份,必须用A4复印纸正反两面打印并装订完整,加盖公章。8、任现职所在工作单位推荐意见一式25份,字数应在1500字左右,须写明申报人的业务理论水平、工作表现、主要业绩和获奖情况等(根据本办法中评审的条件来说明)。9、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的申报人员考核表。10、相关业绩材料、文件、证书、奖状等复印件。以上各种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除特别规定的以外,均以A4复印纸复印并加盖推荐(主管)部门的公章方为有效,未加盖印章的一律不采用。第十五条本评审办法中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等均指获得会计师资格以后所取得的。第十六条本评审办法中的“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及相关工作”。第十七条本评审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第十八条本评审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按职责分工解释。第5页共8页第十九条本评审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单位简介NO.姓名现职务单位性质工作单位单位情况资产总额净资产利润总额税金总额营业收入(企业)事业收入或管理资金(事业)单位人员会计人员会计中级职称会计高级职称业务范围(包括主要产品、产(数)量、在同行业的位置等):第6页共8页其他说明:(盖章)年月日注:1、以上填列内容以申报当年的上年度为准;2、金额单位为“万元”;3、人员单位为“人”。附件二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简明表单位(盖章):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是否破格何时何校何专业何学制毕业参加工作时间现职称及确认时间现职称起聘时间现任行政职务及任职时间高师资格考试成绩外语考试语种及成绩会计工作经历第7页共8页任现职以来履行职责情况任现职后项目获奖时间、等级和授奖单位本人所处名次专业工作主要获奖任现职以来主要论文题目发表刊物发表刊号发表时间第几作者第8页共8页主要奖惩年度考核(考核单位盖章)公示情况(公示单位职改部门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