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做好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浙财会字〔2008〕12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职业的荣誉感,进一步营造全社会理解会计、关心会计、支持会计的氛围,根据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试行规定》,决定对我省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条件(一)凡在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至今未申领过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现职会计人员。(二)会计工作年限,指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累计会计工作时间。(三)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因下列情况曾离开会计工作岗位,除第1项无累计时间限制外,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的,可以连续计算:1.因冤假错案调离工作岗位的;22.经批准脱产学习的;3.“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的;4.因工作调动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人员,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但受处分后,工作表现好并在工作上做出一定成绩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受过刑事处罚的,须报经省财政厅同意,方可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正在接受行政审查或刑事侦查的暂不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二、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程序(一)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以财政部名义颁发。(二)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本人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交本人2寸免冠彩色照1张。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本地区申请人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集中,并填写《会3计人员荣誉证书申领汇总表》(见附件2)一并报省财政厅。省级单位请直接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其中《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领汇总表》应同时上报相应的电子文档。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核发。三、具体要求(一)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是一项关系到会计人员荣誉,鼓励和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当地会计人员申请颁发荣誉证书材料的审核工作。(二)各市财政部门要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资料的汇总工作,并将申请人的申请表、照片集中,随同《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领汇总表》于2009年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陈孝,芦红;联系电话:0571-87058439),并于2009年4月底前将证书发至有关人员。(三)各级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对在会计工作中作出贡献,并持有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人员,要在工作、生活上加以重视和关心。(四)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行为,如发现有骗取的,应将荣誉证书收回,并通报相关单位。4附件:1.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2.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领汇总表浙江省财政厅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主题词:会计管理通知5附件1: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姓名民族性别一寸照片身份证号会计从业资格证号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累计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联系电话从事会计工作简历单位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省财政厅意见盖章年月日6附件2: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领汇总表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累计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备注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