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实务模块2出纳会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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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2出纳会计知识•项目1会计基础知识•项目2借贷记账法•学习内容•1.会计基础知识;•2.借贷记账法。•项目1会计基础知识项目1会计基础知识•2.1.1会计的含义•清代学者焦循在《孟子正义》中对“会”和“计”的解释是“零星算之为计,总和算之为会”,这说明会计既进行零星的个别计算,还要把个别计算加以综合,进行系统、综合、全面的核算。结合会计的发展历程发现,在生产活动中,人们一方面关心劳动成果的多少,另一方面也关注劳动耗费的高低。因此,人们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力的同时,对劳动成果和劳动耗费进行记录、计算并加以比较和分析,从而有效地组织和管理生产。此外,在货币产生后,这种记录、计算的主要计量单位就逐步定位到了货币上。•综上所述,会计的概念可以概括为: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一系列专门方法,对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系统、连续、全面、综合的核算和监督,并向信息需求者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2.1.2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假设,通常也叫做基本会计假设,它是在设定会计工作基本程序的基础上,对企业经济业务分门别类的有序管理过程。会计工作基本假设是制定会计工作基本内容的前提。•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货币计量即用本位计量模式。•会计确认、计量、披露(报告)是会计工作的三个阶段,会计确认是基础,计量是手段,披露是目的。•2.1.2.1会计主体•会计主体假设也称经济实体假设,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简单地说,就是给谁记账谁就是会计主体,了解和掌握会计主体概念,对准确理解会计信息的任务特征,对于日后的具体会计工作实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会计主体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会计主体的目标看,可以分为营利性会计主体,如各类企业;也可以是政府机构和非营利性会计主体,如学校、医院和慈善机构等。从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规模看,可以是独立核算的单位或组织;也可以是其下属的单位、部门,如企业的生产车间、医院的住院部或门诊部等;也可以是由各个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组成的集团企业。从会计主体的存在期限看,可以是长期进行经济活动而存在的会计主体;也可以是仅为完成某项工作所组建的组织,如某项建筑工程、某场文艺演出等。•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并不是同一概念,不能相互混淆。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并不一定就是法律主体。任何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是一个会计主体。在企业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可将其内部某一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要求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而在控股经营的情况下,母公司及其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也是会计主体,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也可将其组成的企业集团当做一个会计主体,将其各自的会计报表予以合并,以反映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会计主体可以是独立的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企业内部的某一单位;可以是单一的企业,也可以是由几个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会计主体的外延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在不断地拓展。如在网络经济时代,出现在互联网上、没有大量有形资产的网上企业、网上银行等虚拟主体。这些虚拟主体的界限有时很难确认,给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来了新的问题。•税收主体是纳税人,在多数情况下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作了定义,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同税种对纳税人作了详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视同销售货物进行了规定: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当企业的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时,相关机构有可能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但它可能并不是会计主体。•《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在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各个从事经营活动的会计主体,并不是税收上的纳税主体。•2.1.2.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假设是假设企业等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将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因停业、破产而进行清算。《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持续经营为会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规定了时间范围,会计核算上所使用的一系列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前提的基础上。•除了完成临时任务而建立的会计主体,人们通常期望所建立的会计主体能够长期地存在下去。实际上,会计主体所处的经营环境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停滞,甚至解散清算,例如,国家法律要求的解散清算、会计主体自身经营期限的到期、破产、被合并、自然灾害和战争的影响等。•我国现行税法的每一个税种均以企业持续经营这一假设为前提。如《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生产经营期间的其他所得征税,各项规定均是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当企业不能持续经营而改变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时,税法针对这种特殊情况,也有相应的特殊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单独发文对企业清算期间的所得征税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即生产经营期间的所得按税法的一般规定计税,清算期间的所得按清算规定计税。•2.1.2.3会计分期•《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会计分期假设是将企业在时间上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地划分为若干个均等的会计期间。这样,持续的经济活动就由先后继起的不同时间段落中发生的经济活动构成。这些不同的时间段落,就是会计期间。•会计年度是基本的会计期间。我国企业的会计期间按年度划分,以日历年度为一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会计期间。除了基本的会计期间以外,还规定了一些会计中期,即短于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时间也一律以公历的起讫日期为准,例如,一年分为两个半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为一个半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半年度。企业会计制度中所称会计期间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会计期间的划分对会计核算有着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说,会计期间越短,会计信息就越及时,与决策就越相关。由于有了会计期间,才产生了本期和非本期的区别;由于有了本期和非本期的区别,才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由于权责发生制的采用,要求对一些收入和费用要按照权责关系在本期和以后的会计期间进行分配,确定其归属的会计期间。为此需要采用预收、预付、应收、应付、预提和摊销等一系列会计概念和一些特殊的会计处理方法。•我国现行税法的每一个税种均规定了相应的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可见税法上的纳税期限以会计分期为基础,当纳税期限小于一个最小会计期间时,只办理预缴,满一个月后办理税款的结清手续。•2.1.2.4货币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货币计量是指会计核算必须以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计量企业的经济活动,并假设货币本身的价值是稳定不变的。•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应当以货币计量为基础,以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对于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描述,可以采纳数量形式和非数量形式。非数量形式包括对经济活动的文字叙述或图形的描述。数量形式中又有三种计量单位可供选择,即货币计量、实物计量和劳动时间计量。•按照规定,我国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律通过人民币进行核算反映。日常经营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用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当然,在货币计量假设下,我们还需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在假设货币本身的价值是稳定不变的同时,还强调货币计量假设不排斥非货币量化信息对决策的有用性。•以上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假设分别从空间、时间、计量手段和方法上规定了会计核算工作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条件,是企业设计和选择会计方法的重要依据。会计只有在这些基本前提下,才能顺利进行工作,及时取得会计信息资料,充分发挥会计的作用。•我国现行税法的每一个税种均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量。《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本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计算。•2.1.3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使财务报告信息对投资者、债权人等使用者的决策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它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其中,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要求,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征;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次级质量要求,是对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等首要质量要求的补充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某些特殊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根据这些质量要求来把握其会计处理原则,另外,及时性还是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制约因素,企业需要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确定信息及时披露的时间。•2.1.3.1可靠性•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会计信息要有用,必须以可靠为基础,如果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不可靠的,就会给投资者等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甚至损失。为了贯彻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做到以下三点:•(1)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将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如实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刻画出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真实面貌,不得根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2)在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其中,包括编报的报表及其附注内容等应当保持完整,不能随意遗漏或者减少应予披露的信息,与使用者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都应当充分披露。•(3)包括在财务报告中的会计信息应当是中立的、无偏的。如果企业在财务报告中为了达到事先设定的结果或效果,通过选择或列示有关会计信息以影响决策和判断的,这样的财务报告信息就不是中立的。•可靠性虽然体现了真实性、可验证性的要求,也是税法规定计算税款时应该遵循的原则之一,但是并不能因此直接将满足可靠性的会计信息作为计算税金的依据。受税收法定原则的修正,有些客观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并不被税法认可,如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比如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而且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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