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5483.2-2022 境外动物卫生状况评估规程 第2部分:口蹄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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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CCSB4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5483.2—2022境外动物卫生状况评估规程第2部分:口蹄疫Protocolforassessinganimalhealthstatusofexportingcountry—Part2:Footandmouthdisease2022-07-07发布2023-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学兔兔—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SN/T5483《境外动物卫生状况评估规程》的第2部分,SN/T5483已发布了4个部分:———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口蹄疫;———第3部分:禽流感;———第4部分:牛海绵状脑病。本文件参考了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21)、《陆生动物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2021)。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技术标准与法规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环、王昱、季新成、张剑锐、许如苏、聂福平、张强、罗宝正、李应国。ⅠSN/T5483.2—2022学兔兔部分:口蹄疫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对境外口蹄疫卫生状况的信息收集、书面评估和实地评估的技术要求和程序。本文件适用于对申请向我国首次出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地区)偶蹄动物口蹄疫卫生状况的评估;对已开展贸易的国家(地区)口蹄疫卫生状况的回顾性评估;对我国发布口蹄疫疫情禁令国家(地区)的疫情解禁评估。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N/T5483.1境外动物卫生状况评估规程第1部分:通则OIE2021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1.1章、第1.11章、第3.1章、第3.2章、第8.8章)动物疫病通报以及流行病学信息提供(Notificationofdiseasesandprovisionofepidemiologicalinformation),口蹄疫无疫OIE官方认可的申请(ApplicationforofficialrecognitionbytheOIEoffreestatusforfootandmouthdisease),兽医机构(IntroductiontorecommendationsonVeterinaryServices),兽医机构评估(QualityofVeterinaryServices),口蹄疫病毒感染(Infectionwithfootandmouthdiseasevirus)OIE2021陆生动物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第1.1.2章、第1.1.3章、第3.1.8章)诊断样本的收集、提交和储存(2013年5月版本)(Collection,submissionandstorageofdiagnosticspecimens(versionadoptedinMay2013)),生物材料运输(2018年5月版本)(Transportofbiologicalmaterials(versionadoptedinMay2018)),口蹄疫病毒感染(2022年5月版本)(Footandmouthdisease(Infec-tionwithfootandmouthdiseasevirus))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256号)3术语和定义SN/T548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非免疫动物无疫区animaldiseasefreezonewherevaccinationisnotpractised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动物疫病,且未接种过该病的疫苗。同时,在该区域及周围一定范围内对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采取了有效的官方控制措施。3.2免疫动物无疫区animaldiseasefreezonewherevaccinationispractised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动物疫病,且接种过该病的疫苗。同时,在该区域及周围一定范围内对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采取了有效的官方控制措施。1SN/T5483.2—2022学兔兔从偶蹄动物样本中分离并鉴定出口蹄疫病毒;或鉴定出口蹄疫病毒的特异性抗原或核糖核酸,同时动物出现口蹄疫临床症状,或与疑似或确诊口蹄疫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或有理由怀疑曾与口蹄疫病毒有关联或接触;或检测出非免疫所致的口蹄疫病毒结构或非结构蛋白抗体,且动物表现出口蹄疫临床症状,或与疑似或确诊口蹄疫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或有理由怀疑曾与口蹄疫病毒有关联或接触。3.4口蹄疫病毒循环FMDVcirculation临床症状、血清学检测或病毒分离的结果表明,接种口蹄疫疫苗的动物体内存在口蹄疫病毒。4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FMD口蹄疫(Footandmouthdisease)FMDV口蹄疫病毒(Footandmouthdiseasevirus)GLP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laboratorypractice)《手册》陆生动物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Manualofdiagnostictestsandvaccinesforter-restrialanimals)5总体要求除遵守SN/T5483.1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6信息收集6.1向被评估方发放“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国家/地区口蹄疫状况调查问卷(非免疫无疫国家/区)”(符合附录A)或“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国家/地区口蹄疫状况调查问卷(免疫无疫国家/区)”(符合附录B),收集该国家/地区FMD相关的基本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兽医体系、疫病防控、兽医实验室、疫情通报、报告等信息。6.2查询OIE对被评估国家/地区FMD无疫状态的认可结果。7书面评估7.1畜牧业概况国家/地区及毗邻地区不同动物卫生状态偶蹄动物亚群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动物种类、养殖方式、养殖规模和密度、分布以及规模饲养场数量和分布情况等。7.2非免疫口蹄疫无疫国家/区7.2.1应提供向OIE提交的定期和实时的动物疫病报告记录。7.2.2应提供向OIE提交的报告,证明在过去12个月内,该国家/区:———未发生FMD疫情;———没有进行过FMD免疫接种。7.2.3应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在过去12个月内,该国家/区:2SN/T5483.2—2022学兔兔)对FMD临床症状实施监测,证明未发生以下情况。———未免疫动物感染FMDV;———免疫FMD无疫国家/区申请成为非免疫FMD无疫国家/区时,在曾经免疫动物中出现FM-DV循环。b)实施了预防和早期检测FMD的监管措施。7.2.4应提供详细书面材料,证明在过去12个月内,正确实施如下措施并进行了有效监管。———如申请非免疫FMD无疫区,明确界定该区的边界设置。———如果建立了保护区,保护区的边界设置和在保护区内采取的措施。———建立了防止FMDV传入该国家/区的体系,包括易感动物的移运控制,尤其是如果存在从感染区或感染控制区直接移运FMD易感动物到免疫或非免疫FMD无疫区屠宰的情况,要特别说明是否按照附录A规定的程序进行。———除按照附录A规定的程序外,未从其他国家/区外引进过FMD免疫接种动物。7.2.5若获得OIE认可,应提供OIE颁发的非免疫FMD无疫国家/区认可证书及无疫卫生状态年度审查报告。7.3免疫口蹄疫无疫国家/区7.3.1应提供向OIE提交的定期和实时的动物疫病报告记录。7.3.2应提供向OIE提交的监测报告,证明:———在过去2年内未暴发FMD;———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现FMDV感染迹象。7.3.3应提供书面材料,证明:a)对FMD临床症状实施监测,证明未发生以下情况。———未免疫动物发生FMDV感染;———免疫动物发生FMDV循环。b)实施了预防和早期检测FMD的监管措施。c)目标群体强制性系统的接种FMD疫苗,达到足够的免疫覆盖率和群体免疫率。d)接种的疫苗是经选择合适的毒株制备的。7.3.4应提供详细书面材料,证明正确采取如下措施并进行了有效监管:———如申请免疫FMD无疫区,明确界定该区的边界设置。———如果建立了保护区,保护区的边界设置和在保护区内采取的措施。———建立了防止FMDV传入FMD无疫申请国家/区的体系,包括易感动物的移运控制,尤其是如果存在从感染区或感染控制区直接移运FMD易感动物到免疫或非免疫FMD无疫区屠宰的情况,或从实施官方控制计划的FMD感染国家/区进口家养反刍动物和猪,要特别说明是否按照附录B规定的程序进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FMD无疫申请国家/区的移运控制措施。7.3.5若获得OIE认可,应提供OIE颁发的免疫FMD无疫国家/区认可证书及无疫卫生状态年度审查报告。7.4口蹄疫生物安全隔离区7.4.1应提供向OIE提交的定期和实时的动物疫病报告记录。7.4.2如申请FMD生物安全隔离区位于FMD感染国家/区,应具有FMD官方控制计划和监测体系,以准确了解该国家/区内FMD流行率、分布和特点等情况。7.4.3应提供书面材料,证明:3SN/T5483.2—2022学兔兔标准下载———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FMD;———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现FMDV感染迹象;———禁止FMD疫苗接种;———在过去12个月内该生物安全隔离区无任何动物接种FMD疫苗;———动物、精液、胚胎和动物产品只有符合《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有关规定方可进入该生物安全隔离区;———进行了FMD和FMDV感染的监测;———按照《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建立了动物标识及追溯系统。7.4.4应提供书面材料,详细描述:———生物安全隔离区内动物亚群状况;———生物安全计划,以降低按照7.4.2开展监测后确认的风险。7.4.5FMD生物安全隔离区应经过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首次批准时,要求在过去3个月内,该生物安全隔离区周边10km范围内没有发生FMD。8实地评估8.1赴境外开展FMD卫生状况实地评估,主要是为了核实和验证该国家(地区)防控FMD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其答卷中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属实,是否满足或等效满足国际标准和我国标准。8.2赴境外开展FMD卫生状况实地评估时,至少应该考查以下单位和部门,提交给被评估国家供其安排评估行程和评估时间,专家组出发前要予以确认。———国家兽医主管部门;———地方兽医主管部门;———FMD检测实验室(包括FMD国家参考实验室);———养殖场;———屠宰厂;———偶蹄动物产品加工厂;———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厂。8.3对上述单位和部门实地评估时,要围绕以下方面进行评估。———该国家(地区)防控FMD的法律法规是否健全,防控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该国家(地区)防控FMD的主管部门职责是否清晰,即中央(联邦)政府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否清晰,衔接是否科学有效]。———该国家(地区)防控FMD监测标准是否符合《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有关FMD监测的要求(即目标动物、采样数量、采样频次、检测方法、结果处置)。———FMD疫情发生后的处置与OIE推荐的处置原则有何异同。———FMD检测实验室样品保存、生物安全防护及其质量保证情况是否安全有效,FMD检测方法与国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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