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的通知【推荐4篇】在单位工作的过程中,大家经常会看看今日的公告通知。公告所涵盖的内容都是当前社会所需具备的知识水平。为使用时更加方便,下面是三一刀客分享的“转发的通知【推荐4篇】”,在参考下载本文以后,相信您会有所收获!转发的通知篇【第一篇】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调整《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来源:冀建建[2002]106号作者:河北省建设厅日期:02-04-02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加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和材料试验收费管理,结合我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实际,经省物价局研究同意,对原《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93)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凡对社会开展委托检验的建设工程质量、材料检验的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本标准亮证收费。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对各检测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各检测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检测行为,向社会提供科学、公正的检测、试(检)验依据,不得以降低工作质量为代价相互进行恶性竞争。对变相提价、恶意降价以及出具假报告、假数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检测业务不得超出资质规定的范围。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规定的检测、试(检)验方法、程序、设备仪器进行检测。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或超出资质规定业务范围的,一经查实,立即吊销其检测资质,并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验收费标准的统一管理,对新开展的检测、试(检)验项目要不断积累经验,搞好测算,待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收取费用。五、本标准没有列入的收费项目,可参照其它相关的收费标准。附件:1、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2002]第6号文件2、《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二○○二年四月二日转发的通知篇【第二篇】【发布单位】81102【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4]129号【发布日期】1994-06-27【生效日期】1994-06-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外来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日趋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底外来暂住人口已达164万,其中务工、经商的占80%以上。流动人口已突破500万。人口的大量流动,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促进人才、技术交流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对暂住人口缺乏有效的管理,因此,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强化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浙江省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加强人才和技术交流、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正确处理好暂住人口管理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开展对暂住人口的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二、二、加强领导,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经济发达,外来暂住、流动人口多的地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并建立健全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暂住人口管理网络,实施具体管理。其他地区,也要针对各自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凡有暂住人口的单位、区域,尤其是居(村)民委员会,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若干专管员或协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交通运输、建筑、装卸及其包工队、施工队等外来成建制单位,也应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暂住人口工作,并指定户口协管员。三、三、明确管理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主动服务,加强管理,保障合法,取缔非法,打击犯罪”为指导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明确各自的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1、公安机关要依法做好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发证、管理、查验工作,及时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和责任人,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批农贸市场及个体经营户等营业执照时,对从业人员的来源要认真审验,凡有外来暂住人员的,必须核查《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3、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劳动力的管理,严格用工登记和发放务工许可证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各用工单位招(聘)用的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和领取《暂住证》。4、城建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外来人口临时工,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并不定期会同公安机关检查建筑施工单位治安情况和所用临时工是否具备外来人口暂住证和务工卡。建筑施工单位应对所用临时工加强治安教育,负起治安责任。5、房管部门在受理审批房屋租赁时,应负责核查承租人的有关身份证件,并督促私房出租户领取《私房租赁治安许可证》。6、卫生防疫部门对有外来人口的饮食服务行业及对申请从事饮食行业的暂住人口,应凭《暂住证》进行健康检查及发放《卫生许可证》。7、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外来人口在办理《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具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证明。8、民政部门要做好盲流人员的遣返工作。9、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押暂住人口的《暂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对无故侵害暂住人口人身和财产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10、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不落实,经督促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要把暂住人口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浙江省公安厅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发的通知篇【第三篇】【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99号【发布日期】2007-05-14【生效日期】2007-05-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9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订的《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十四日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煤监局为切实加强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矿业开发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联合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资产、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增强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资源整合方案,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二是集约开发、规模办矿。一个矿床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坚决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小矿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通过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整合小矿,对于生产小矿相对集中的矿区,通过联合联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规模低于省定标准的小矿。三是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四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储量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五是统筹兼顾、公开公正。资源整合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等相衔接,坚持公开公正,处理好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三者的利益,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二、整合的目标任务(一)矿山开发集中度得到提高。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采矿主体开采,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开采技术限制和历史形成的开采条件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经过规划论证后,可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促进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提高产业集中度。(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通过资源整合,煤炭企业开采极薄煤层年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吨,其他条件下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建筑石料、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叶腊石、高岭土等我省优势非金属矿产,矿山生产规模普遍达到中型生产能力。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边角矿等得到二次开发或妥善保存,开采回采率和资源利用率得到提高。(三)生产小矿数量明显下降。采取资源整合、矿产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限采区矿产清理、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适当减少生产小矿数量,使大、中、小型矿山保持合理的比例,至2008年末,全省矿业权数量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全省采矿权人数量控制在3500个以内。(四)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明显下降。通过整合,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得到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得到落实,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得以消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不断下降,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以2005年为基数,2010年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35%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起数下降20%以上。(五)矿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进一步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能力得到加强,矿山废弃物集中堆放,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与控制。三、整合的主要矿种、矿区和对象(一)整合的主要矿种根据我省矿山布局和矿产的重要程度及市场需求形势,确定煤、铁、铅、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