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用5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用5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一篇】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章附则【第二篇】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参考资料,少熬夜!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章法律责任【第三篇】第三十三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第三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有破坏、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或者营运设备功能故障、损坏,仍继续营运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将网约车交由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营运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章附则【第四篇】第三十七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180日内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可延长为3年。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所称新能源车辆范围以市政府相关规定为准。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章总则【第五篇】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参考资料,少熬夜!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临时加价时,应提前公布。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的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统筹和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的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统筹和管理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