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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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会计实务第一节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根据会计法规和各级税务机关的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综合如下:一、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设置的明细账必须包括:存货明细账(包括原材料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业务往来款项明细账、“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等账簿。其中存货明细账必须按品种规格、数量、金额式记载明细内容。企业应按存货的保管地点(仓库)、存货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存货明细账。存货明细账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一个企业至少应有一套有数量和金额的存货明细账。财务会计部门对仓库登记的存货明细账,必须定期稽核,以保证记录正确无误。二、销售和购进货物时能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三、能按规定使用发票,如实填报并按规定保管各类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会计核算凭证和账表等。四、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五、会计核算能够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六、企业会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和出纳应分别设置;(三)会计人员的变更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第二节增值税会计核算账户设置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账户结构如图: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退税减免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注:1.以下涉及的会计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写。2.“应交税费”科目在《企业会计制度》为“应交税金”科目。(一)“进项税额”借方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二)“已交税金”借方记录企业本月缴纳本月应交的增值税。企业本月已缴纳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退回本月多缴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3(三)“减免税款”借方记录企业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已取消“补贴收入”科目,纳税人可在“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科目下核算。(四)“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当期免抵税额。(五)“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六)“销项税额”贷方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七)“出口退税”贷方记录企业出口货物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八)“进项税额转出”贷方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九)“转出多交增值税”贷方记录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4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本账户反映月末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转入的本月应交未交或者多交增值税,当月缴纳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三、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不存在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平时,企业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中核算增值税业务,月末,结出借、贷方合计和差额。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表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继续留在该账户借方,不再转出。若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增值税。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存在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应区分是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还是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如果是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5(二)实际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当月预缴当月应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2.月初缴纳上月应交增值税或缴纳以前月份(年度)欠缴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第三节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一、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一)直接收款交货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例:长城公司10月15日向新华工厂销售乙产品一批,销售额1600元,新华工厂开出期限三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借:应收票据1872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6(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例:长城公司10月5日发给长虹机器厂甲产品一批,销售额5000元,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借:应收账款585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例1:2009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额为2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款。(1)2009年12月31日:借:银行存款468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2)以后4期的会计处理同上上例中,如果乙公司未能在2009年12月31日付款,甲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是2009年12月31日。借:应收账款68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7例2:甲商场于2010年1月1日发给乙企业商品一批,销售额5万元,乙企业是甲商场的长期固定购货方,采用先提取商品,再定期结算的方式,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0年1月1日发出商品时:借:应收账款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额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额计算),剩余货款于两个月后支付;甲公司收到全部货款时发出货物。(1)收到60%货款时:借:银行存款60000贷:预收账款60000(2)收到剩余货款发出货物时:借:预收账款60000银行存款5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大型设备。协议约定,设备销售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0万元;乙公司应在2009年1月1日预付60%的货款(按含税销售额计算),剩余货款于2010年2月1日支付;8甲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开始生产该设备,生产工期为12个月。甲公司收到全部货款时发出货物。(1)2009年1月1日,收到60%货款时:借:银行存款7020000贷:预收账款6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0(2)2010年2月1日,收到剩余货款发出货物时:借:预收账款6000000银行存款468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该例中,若乙公司没能在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2月1日支付货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2月1日,而不是实际收到货款的时间。(五)混合销售业务《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例:某汽车生产商销售汽车50辆,每辆不含税单价为10万元,同时该企业运输该批汽车取得运费收入1.17万元(含税),款项已收到。借:银行存款586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0其他业务收入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17009(六)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例:天方建材销售公司本月材料销售额15万元,从事室内装修(不提供材料)取得收入20万元(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上述业务分别核算。款项都已收到。(1)销售材料时:借:银行存款175500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2)取得室内装修收入时:借:银行存款2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0借:其他业务支出6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在实际业务中,委托代销主要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101.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不适用代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当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售出商品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不含税)。代销协议约定,乙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而这种代销方式与一般商品购销没有实质区别。(1)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的帐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2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2)乙公司帐务处理如下:①收到代销商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库存商品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贷:应付账款2340011②销售代销商品时:(假设销售额25000元)借:银行存款29250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例2:某商场与某电视机厂签订了一种液晶电视机的代销合同,约定由商场以代销的形式销售电视机20台,将来商场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电视机厂。电视机厂的电视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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