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集聚【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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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集聚【汇编4篇】【学习指导】这篇学习资料“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集聚【汇编4篇】”由三一刀客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一篇】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选树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奋斗新时代、奋进新征程,经党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决定,对在县(市、区、旗)委书记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的于长辉等103名同志,授予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称号,予以表彰。县一级在我们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县委书记在推动改革发展、促进长治久安中承担着重要责任。近年来,全国县委书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在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等重大斗争、重大任务中,知重负重、砥砺奋进,发挥了;一线总指挥;的重要作用,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这次受表彰的县委书记,是全国县委书记中的优秀代表。他们政治坚定,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实绩突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富有斗争精神,团结带领干部群众苦干实干、忘我工作,战胜许多困难挑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心系群众,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对人民群众感情深厚,一心为民、甘于奉献,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改善和发展民生,在人民群众中口碑好形象好;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依法用权、秉公用权,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以焦裕禄、谷文昌、廖俊波等同志为榜样,树立新形象、展现新作为,更好地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要始终坚定理想信念,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厚植为民情怀,扑下身子办实事、解难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推动乡村振兴,不断提高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勇于担当负责,敢于善于斗争,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优良业绩;带头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好管党治党责任,继承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始终坚守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当前,我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时刻。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受表彰的优秀县委书记为榜样,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保持蓬勃向上、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不负时代重托、不负人民期望。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凝心聚力、锐意进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同时废止。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三篇】一、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干部、工人等各类人员(包括出国不归、失踪、除名、逃亡职工和残死亡、离休、退休职工)的人事档案。二、除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三、档案的管理(1)根据气候的不同变化,经常注意档案的通风、温度、清洁、防火、防盗、防晒、防潮和防蛀。(2)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必须逐人登记注册。(3)每季度核对一次档案的分类、编目、序号,发现编错或放错位置需纠正;装卸档案要按登记册全面检查档案,发现漏缺档案需查找。(4)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拒不交出者,应追究其责任。(5)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四、人事档案是全面反应干部、工人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实物材料,构成包括下列十项内容。(1)履历表及其他简历材料等。(2)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3)各种鉴定;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4)各类考核、评价材料及毕业成绩单、学历证明等。(5)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更改或姓名认定材料等。(6)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7)表彰奖励材料(8)执纪执法部门形成的涉及个人的材料。(9)任免呈报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务、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10)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材料。五、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随意查阅人事档案,如必须查阅有关人员档案情况,需办理借阅手续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供。(2)必须查阅档案时,只限于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中共党员干部到档案室查阅所需情况。(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4)查阅档案者,必须填写对查阅问题,查阅日期等逐项进行登记。(5)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在档案卷内涂改,圈划及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被查档案内容,违者应追究责任。(6)查阅档案时,不得抄录档案内容,如特殊情况,须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允许后方可抄录,抄录的材料应尽快送回档案室处理。(7)外调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档案,如特殊情况需查阅时,必须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并有两名正式党员方能查阅。(8)档案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借出,但借出时要及时登记,按期归还,如不按时归还,要及时催收,以免遗失。六、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1)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转递,不能公开邮寄或本人自带。(2)档案转出要及时追收回执,以防档案丢失。(3)收到外单位的档案,要及时核对,核对无误差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后退回回执。七、凡归档的材料,均应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完整无缺把好入口关;需经组织审查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盖章签字后才能归档。八、凡归入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整理,不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不得入档;九、保管档案工作人员守则如下:(1)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材料或泄露档案内容。(2)严禁在档案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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